台獨都滋事份子?偽知識份子的議論

曾友俞 2021年03月25日 00:00:00
證諸種種因素,台灣實則「還不是」獨立國家。(湯森路透)

證諸種種因素,台灣實則「還不是」獨立國家。(湯森路透)

經常可以見得有些人將台灣當作獨立國家,而認為台獨都只是搗亂份子。但事理上若台灣是獨立國家,那就不需要台獨運動者,史明又為何需要在新珍味一邊炒麵一邊做炸彈搞武裝革命?換句話說,台灣事實上不是一個獨立國家,所以才一直有如同史明一般的人前仆後繼在為這個政治實體的建造努力。

 

所謂的「國家」最初是State,而主權作為靈魂最主要是維持國內的秩序,但是到18g世紀末隨著浪漫主義與反法蘭西而形成的「民族主義」,國家成為了Nation,用Bennedict Anderson的名著做理解是最精準的,民族也就是《想像的共同體》。有著共同的歷史敘事,共時的情感認同,進而群體之間擁有著同樣的歸屬社群,這就是民族國家。

 

而台灣的問題是在1895年馬關條約清朝割讓台灣諸島後,馬關條約—其中第二款為:「中國將管理下開地方之權並將該地方所有堡壘、軍器、工廠及一切屬公物件,永遠讓與日本。...二、臺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

 

依照時間序列而言,1943年12月1日的開羅宣言,內容節錄為:「日本應被剝去其自1914年一戰開始所奪取或佔領的太平洋上的島嶼,以及所有日本從中國偷來的領土,例如東北九省、台灣還有澎湖群島應被回復至中華民國為他們(按:中、英、美)的目的。」

 

1945年7月26日的波茨坦公告第八點提到:「開羅宣言的條款應被履行以及日本的主權應被限定在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等所決定之小島內。」

 

在1951年9月8日簽署,1952年4月28日生效的舊金山合約或稱對日和約的第二章第二條第二款提到:「日本放棄對台灣及澎湖群島的所有權利、名銜以及主張。」同條第一款對於(現為)韓國的規定:「日本承認朝鮮的獨立,放棄對於朝鮮,包括濟州島、巨文島以及鬱陵島的所有權利、名銜與主張。」從立法技術使用不同方式處理不同島國,在法律解釋上就可以知道舊金山和約並沒有承認台灣的獨立。

 

台灣事實上不是一個獨立國家,所以才一直有如同史明一般的人前仆後繼為這個政治實體建造努力。(資料照片/張哲偉攝)

 

1952年4月28日簽訂,1952年8月5日生效的中日和約第2條規定:「基於1951年9月八日於美利堅合眾國的舊金山市簽署與日本國的和平條約(下稱舊金山條約)之第二條,日本國承認對於台灣、澎湖諸島、新南群島以及西沙群島所有的權利、權源(按:或稱名銜)以及請求權的放棄。」;第4條規定:「日本承認1941年12月9日前日本國與中國間締結之所有條約、協約以及協定因戰爭而無效。」;第10條規定:「據本條約,台灣及澎湖諸島之全部住民及前於此之住民,及上述人等之子孫,視為包括於台灣及澎湖諸島目前及其後施行法令之中華民國中具有中國國籍之中華民國國民。又,中華民國之法人視為包括於台灣及澎湖諸島基於中華民國現在及其後施行之法令所登錄之全部法人。」甚至日本在1972年甚至片面聲明終止中日和約,但此和約的問題是在於舊金山和已放棄的權利,如何能在此進行轉讓?(想像拋棄物的所有權後如何再贈與給他人如何可能?)

 

官方以「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及日本「降伏文書」作為中華民國於1945年10月25日具有台灣主權的依據,1952年的中日和約再次確認。但這三份文書分別是「新聞公報」、「公告」以及「停戰協定」,即1945年9月2日日本投降代表團登上東京灣的美艦所簽署之文書宣布日本將遵守波茨坦公告。是否宣言(公報)、一個公告(宣言)以及文書(停戰協定)能作為台灣島主權歸屬於中華民國之法理基礎?

 

尤其,1949年10月1日中國共產黨於北京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末國民政府(中華民國—國民黨)撤退(敗逃)至台灣,此時的法西斯政治體制是黨國體制,換句話說,國就是黨,黨就是國。也就是,政權的滅亡就是國家的滅亡,蔣中正甚至說過:「蔣中正於1950年3月13日在演講時就說過:「我們的中華民國到去年終就隨大陸淪陷而已經滅亡了!我們今天都已成了亡國之民…」而中華民國則是依照美國1945年8月17日杜魯門總統核准授權麥克阿瑟將軍在9月2日的降伏儀式上頒布給日本,命令包括台灣在內的日軍向蔣介石投降,而中華民國則在9日在南京舉行對日本的受降儀式,在10月25日於台北完成受降儀式,並自此以盟軍代表對台澎進行軍事佔領,也就是所謂的「代管」。是在戰後的冷戰局勢中,蔣介石對於台灣諸島嶼的泯滅人權在反對共產主義的浪潮下被容忍,但在事實與法理上,中華民國從未取得台灣諸島嶼的主權。

 

國家與憲法的創造是同時性的,Sieyes的制憲權學說提到法國大革命的人民是先作為政治存在而為自身訂下憲法,憲法的制定是具有共同理念的集體意識到與其他政治存在有所區別,而這區別可以對應到民族的同質性、排他性,也就是社會學上的「他者(others)」的概念,即Schmitt政治性概念中所提到的:友敵,作為政治範疇的特徵。

 

台灣的現狀中,具有不同民族認同者仍然散落,有認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認同中華民國為表面,實際上可能是認同中華人民共和國,也可能是認同台灣的,有認同台灣的。諸此,既不具有相同的情感凝聚,如何可能稱為民族?更如何可能稱為民族國家?

 

甚至,所謂友敵的區別,正在於「他者」是否是具有否定「我群」存在格局的政治性存在,而現今的中國不正就是否定「台灣人」作為政治實體的生存位格的「敵人」嗎?而當這樣的「敵人」存在於現實上的群體之中,這樣的群體能稱作具有同一性,進而能稱為國家嗎?這就是為什麼還沒有憲法的原因,也正是台灣「還不是」獨立國家的原因。

 

※作者為執業律師。寫作者。唯一的信仰只有知識。閱讀範圍主要是政治哲學、倫理學與女性主義。作品主要為書評、影評與政治社會評論。

關鍵字: 台獨 憲法 獨立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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