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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束10年拉鋸戰 美國最高法院裁決Google勝訴、甲骨文敗訴

郭靚德 2021年04月06日 17:30:00
Google商標。(湯森路透)

Google商標。(湯森路透)

《美國有線電視新聞網》(CNN)報導,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5日以6票贊成、2票反對的投票結果,駁回了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支持「甲骨文(Oracle)主張Google侵權」的裁定,認為Google在開發Andriod系統中,複製、挪用部分Java API代碼作為應用程式接口的行為,屬於憲法保障「創造性進步」原則的「合理使用」。因此,判定Google勝訴、甲骨文敗訴。

 

據悉,該次裁決中,美國最高法院除了解決了存在於這2家科技巨頭間、近90億美元(約新台幣2526億3000萬元)的賠償金紛爭之外,還為美國軟體開發領域的長期作為做出了首次規範。不過,對於類似API代碼「是否享有版權保護」,最高法院並未給出明確回答。

 

 

長達10年恩怨的了結

 

針對最高法院5日的裁決,Google表示,這是「消費者、相互操作性、電腦科學」一次共同的重大勝利,「更重要的是,API代碼幾乎沒有創造力,只是開發人員用以調用、或是呼叫使用程式語言支持的其他指令的一種速記,因此,對於『侵權行為』的主張是不合理的」。

 

 

甲骨文則在一份聲明中,再次重申了有關Google「偷走」(stole)Java代碼的指控,並指出,本次Google的勝利,「完全是基於Google在整個市場、經濟支配中的優勢地位」。

 

「Google平台往後將變得更加勢不可擋、更具市場獨占性,同時墊高了同業進入市場的整體門檻、抑制了同業競爭。……這也就是為什麼全球、或是美國監管機構需要審查Google商業行為的主要原因。」

 

最高法院大法官意見分歧

 

據悉,本次裁決中,最高法院的8名大法官並非意見一致、而毫無異議的。

 

持反對意見的大法官托馬斯(Clarence Thomas)、與阿利托(Samuel Alito)認為,假設這些有爭議的API代碼在本次「Google訴甲骨文案」中、都有受到憲法在傳統上的版權保護,那麼,本次裁決跳過制訂版權合理規範的行為,就是在「扭曲」(distort)裁決結果。

 

 

其他大法官則主張:「正是因為我們此處所討論的案例,本身就具有憲法的版權保護,所以,Google挪用的代碼,在符合『合理使用』的條件之下,就算不討論版權合理規範行為,也不影響判決結果。」

 

大法官布瑞爾(Stephen Breyer)亦在裁決聲明書中寫到:「儘管我們很難將傳統的版權概念、應用於軟體開發領域之中,但是我們認為,Google所複製的部分代碼,僅僅是『允許用戶將其才智放置在一個新的、並且具有變革性的程式當中,所需要的必要內容』。」

 

「因此,若將甲骨文所欲執行的主張進行明確立法,將會使得美國全體民眾受到極大的風險傷害;甲骨文更可能因此將這些代碼轉變成『限制未來應用程式實現創造力的枷鎖』,從而使自己成為軟體代碼世界中的『新守門人』。」

 

 

Google與甲骨文的訴訟史

 

‧2010年,甲骨文收購開發Java的昇揚電腦,並指控Google在建構Android系統中所使用的168個APIs,有37個API完全複製自甲骨文的Java APIs,因此,向Google索賠了88億美元的損失。

 

‧2012年,舊金山聯邦法院法官裁定,Java API不受版權保護,任何人都可以免費使用。同年10月,甲骨文上訴聯邦上訴法院。

 

‧2014年,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推翻一審部分裁定,稱Google必須尊重美國憲法保障軟體開發的有關版權保護。Google上訴最高法院。

 

‧2015年,美國最高法院拒絕受理Google的上訴。該起訴訟案重返舊金山聯邦法院。

 

‧2016年,舊金山聯邦法院進行複審,判決Google部分使用Java API代碼的行為實屬合理,無需向甲骨文支付任何版權費用。甲骨文二度上訴聯邦巡迴上訴法院。

 

‧2018年,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再次裁決Google侵權,甲骨文要求Google賠償88億美元賠償金。

 

‧2019年,在數十名電腦科學領域專家的陳情下,美國最高法院受理Google 訴甲骨文案。

 

‧2020年,美國最高法院開始審理Google和甲骨文的版權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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