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義祥有否把握黃金通報7分鐘,就工程車滑落事件通報台鐵,成李義祥構成過失致死罪重要關鍵。(PTT網友leeabc提供)
據國家運輸安全委員會(運安會)6日公布的資料還原解讀,台鐵太魯閣無超過該路段車速130公里的規定,火車離開和仁隧道口後,縱有小彎度能看到前方作動,但能看到工程車滑落的可能性偏低,所以,李義祥有否把握黃金通報7分鐘,就工程車滑落事件通報台鐵,成為李義祥行為在法律上是否構成過失致死罪的重要關鍵。
事故發生後,有監視器畫面拍到李義祥外與2名不明人士,不但不在事發現場加入救援行列,更是在附近空地吃檳榔,言談有說有笑。
台鐵6日證實,監視器拍到的2位不明人士,分別是李義祥的合夥人及台鐵工務段施工主任熊德育。台鐵說,408車次發生事故後7分鐘,即事發當天9點35分,李義祥有就出軌事故通報熊德育,熊德育即自家中駕車至工務段取裝備後趕抵現場,抵達時間約上午11點左右,所以拍攝到該畫面的監視器畫面時間為11時48分。至於3人當時聊天內容為何,台鐵未作回應。
一名正在機車環島中的民眾,在事發2日上午9點19分及21分拍到該工程車車頭正對著鐵路從隧道口出來的方向,408車次事故發生在9點28分,所以,李義祥只要有把握這個「黃金7分鐘」緊急通報台鐵,讓408車次提早臨時停駛,則不會釀成此次事故。
針對李義祥有無把握黃金7分鐘向119進行通報,花蓮地檢署檢察長俞秀端6日接受媒體聯訪時表示,目前尚未掌握,一切尚在偵查當中。
檢方指出,依照常理,倘若李義祥確實在工程車滑落後7分鐘內進行通報,台鐵勢必通知408車次司機員在更早的路段臨時停駛,而不至於殉職司機員袁淳修僅有短暫幾秒反應時間,緊急煞車後仍無法回天,最終釀成此次50死211傷的數十年來最大事故。
據了解,因台鐵考量該工地離鐵軌太近,為了行車安全,要求承包商改成夜間施工,且一天工時從原本的8小時改為4小時,至於2日事發當天李義祥宣稱巡視工地,李所駕駛、釀禍的工程車,停放在邊坡轉角處的鐵皮工寮前,車頭對著鐵路方向,工程車滑落時點及原因,都是檢方還需要偵查釐清重點。
根據《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根據「抽象輕過失」的概念,李義祥如果有盡「稍微注意」的注意義務,並用盡一切可實施的措施避免事故發生,就不會該當此罪名。2019年《刑法》修法,基於憲法平等原則,刪除原有的「業務過失致死罪」,並將第276條《普通過失致死罪》的法定本刑,從「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提高至「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李義祥倘若成立過失致死罪,將面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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