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吹哨者保護仍有漏洞  廉政署盼各界建言

上報快訊 2021年04月14日 22:27:00
立委陳椒華表示,從太魯閣事故調查知道弊案不分公私部門,但因揭弊者不敢舉發擔心受報復,導致不良廠商一再承包政府公共工程,最後釀出大禍。(資料照片/王侑聖攝)

立委陳椒華表示,從太魯閣事故調查知道弊案不分公私部門,但因揭弊者不敢舉發擔心受報復,導致不良廠商一再承包政府公共工程,最後釀出大禍。(資料照片/王侑聖攝)

立法院14召開「從0402太魯閣號鐵道事故,制定揭弊者保護法規刻不容緩」公聽會。與會專家認為,行政院會自2019年5月即提出法務部擬具的「揭弊者保護法」草案,表示將送請立法院審議,然該草案仍被外界認為有許多缺漏之處。專家建議法務部應重新檢討草案內容,在取得各界共識的前提下建立吹哨者保護制度。

 

立委陳椒華表示,時代力量黨團在2017年就率先提出公益揭發保護法(草案),經過近三年審議過程,卻無法在第九屆立委會期完成立法,著實可惜。

 

陳椒華說,今年4月2日花蓮太魯閣號火車事故不幸奪走49條寶貴生命,台鐵局、不良廠商疑有不當宴飲取得承包公共工程的資格,金流可能是檢方後續偵辦重點。許多資訊只有內部人知曉,但法律對於公益揭發的保護不足,故鮮少有吹哨者願意站出來揭弊,換言之,若有相關的法律可保護吹哨者,我們才能有更多的機會阻止劣質的公共工程造成悲劇發生。

 

陳椒華表示,此外,從太魯閣事故的調查可以知道,弊案不分公私部門,揭弊者不敢向政府機關舉發的原因,就是因為擔心遭受報復,即使明知不法情事,也不會向機關告知,不良

 

揭弊者保護是司法改革的重中之重,但時至今日,我們仍能時常看見吹哨者被迫害的影子,包括舉報長官貪污卻慘遭免職的前新竹縣家畜疾病防治所基層人員戴立紳,乃至疫情爆發期間,都出現未落實居家隔離的台商遭檢舉,檢舉員工卻被無預警資遣的情況。甚至彰化銀行東莞收回扣案的揭弊者,也曾遭不利的待遇。

 

陳椒華認為,為鼓勵知情的揭發人勇於揭發不法事件,應盡速制定揭弊者保護法,此乃刻不容緩的事。只有保護揭發人免於受到不利影響,才更能揭開政府機關裡違法亂紀的行為並杜絕弊案。

 

華亞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陳重言表示,揭弊者的概念在犯罪學裡面是老議題,關鍵在於如何有效促進告發意願。揭弊者是機構內部人,揭弊者法案必須提供完整保障與誘因,除了提供獎金,還必須思考法律協助。尤其揭弊者本身可能涉及刑法洩密罪,這之間如何免除其刑責是特別困難的。因此,保密機制也是是揭弊法能否推動的重點。此外,揭弊範圍也是爭議點。目前法案將公部門和私部門分開,但倘若現在公部門遇到私部門來要求賄賂,恐會造成無法查辦的問題。

 

文化大學法學院教授吳盈德建議,針對揭弊者必須同時考量關係定義與動機。當前版本中,私部門有納入雇傭、委任關係,與美國聯邦法大致相同;然而在動機部分,行政院版本卻表示在所不問。在此之下,揭弊在私部門內恐成為鬥爭或報復行為的工具,反而無法協助私部門做好公司治理。

 

吳盈德建議可參考日本「公益通報者保護法」第二條第一項對揭弊者定義,員工無不正當目的,且非以損害他人利益或獲取不正當利益為出發點,方才納入揭弊者草案中。

 

吳盈德進一步指出,行政院版揭弊者保護法草案第七條、九條、十條、十一條都是為了揭弊者的工作權保障,然這些相關立法是根據我國特別的企業生態而設計,他國是否有類似的規範?例如,相較於公部門來說,私部門強迫復職未必符合雙方意願與利益,畢竟職場關係已發生變化。建議員工基於公益揭發內部不法後,應要求雇主在不違法勞動基準法下限的規範下,給予企業一定比例原則的內部自主裁量權。

 

另外,如果揭弊者自己本身就是公司內部弊案成員之一,是否就符合當然免責條款?可否因為揭弊而要求獲得工作權的保障?這部分也是未來可在思考。此外,濫行揭弊與洩密責任也必須考量。國內有相當多黑函文化的情況,因此建議草案第五條應加上「適時」幾個字,防止臆測型揭弊。同時也建議草案應增加揭弊者為了免責、或是檢附虛偽不實的資訊事證,依法應追究其刑事和行政的責任,避免濫檢舉的行為。

 

立委何志偉也提出警告,揭弊保護的立法必須考量行政能量

 

立委何志偉指出,以過去1999專線舉例,它僅是檢舉而並非揭弊,但光是檢舉就足使癱瘓我們部分的行政作為。因此,未來立法必須考量行政系統必須背負的代價。負擔比例在哪裡,政府必須去思考。另一方面,從台灣氛圍來看,放話文化還是存在。要如何保護揭弊者,這是問題。

 

何志偉表示,他任台北市市議員期間曾踢爆亞洲豪宅弊案,當時揭發的弊案本身經過完整的證據查證。何志偉因此深知,揭弊者本身必須被定義清楚,才不會產生額外的傷害,尤其揭弊者本身必須有搜集以及善盡查證的義務,然對外表達時,尤其遇到訴訟,會發生不確定性,例如被報復、被反報復、職場關係冷霸凌等。這些事的後續光是目前這一套法令可能仍不足。

 

最後,廉政署署長鄭銘謙表示,部分專家認為,應優先檢討企業內部的優先治理與檢討,從公司治理的角度來看,我們尊重專家的意見。政府對於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的立法相當慎重。雖然在第九屆此案曾經到立院一讀,但確實很多部分其實沒有共識,希望各界可以再提供更多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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