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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解決中共中資介入 《產學創新條例》即不應立法

賴中強 2021年04月28日 00:02:00
教育部推動《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立法,必須回答「所培育人才為誰所用?所研發的技術為誰服務?」這個基本問題。(湯森路透)

教育部推動《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立法,必須回答「所培育人才為誰所用?所研發的技術為誰服務?」這個基本問題。(湯森路透)

教育部推動《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立法,引起各界爭議。行政院草案說明其立法理由為:「促進我國重點領域產業發展,例如強化資訊及數位相關產業發展,取得全球供應鏈之核心地位,讓臺灣成為下一個世代,資訊科技之重要基地,並促進物聯網、人工智慧之發展,宜以創新專法方式,提供較具彈性之法規環境,協助國立大學設立國家重點領域研究學院,鬆綁組織、人事、財務、財產、人才培育及採購等事項;使產業有效有序參與國立大學產學治理,提高其資源投入意願,有利於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之創新。」立意本屬良善。

 

人才為誰所用?研發為誰服務?

 

但是、本條例既然以「促進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之創新,強化產業競爭力」為立法目的,在此目的下重點徵調國家、企業與大學三方資源,自然必須回答「所培育人才為誰所用?所研發的技術為誰服務?」這個基本問題,而不能再以單純的「貢獻大學於宇宙之精神」或「有教無類」的普世教育理想回應。申言之,培育人才與研發成果就算不能為台灣重點領域的產業國家隊所用,至少必須確保不會淪落競爭對手手中,被用來打擊產業國家隊,否則,就與「取得全球供應鏈之核心地位」的立法理由背道而馳。然而,條例草案卻存在欠缺產業戰略觀的三項缺失。

 

缺失一:技術外流,養虎為患

 

我國高科技產業一直與韓國處於競爭狀態,而近年來中國推動《中國製造2025》政策,加以美中貿易戰、科技戰持續,紅色供應鏈試圖取代我國產業國家隊,無疑地,韓國與中國是我國產業國家隊的主要競爭對手。本條例欠缺國家產業戰略觀,沒有禁止韓國、中國學生就讀、禁止其接觸敏感實驗與企業營業秘密,也沒有禁止研究學院師生他日為競爭國產業效命,將來韓國、中國學生就讀吸收台灣產業寶貴技術後到三星半導體、中芯國際服務,中韓二國就不必大費周章的對台灣挖角、竊取營業秘密,這樣將有害於台灣產業「取得全球供應鏈之核心地位」。

 

有鑑於中國透過留學生竊取各國高科技技術日益嚴重,英國的學術技術批准計畫(ATAS)規定,來自國外的研究生申請者如若想要學習武器等特定項目相關的學科時,需要事先申請特別專業許可證,進行安全審查,近來美國與日本亦有相類措施,但本條例草案卻完全付諸闕如。

 

條例草案欠缺國家產業戰略觀,沒有禁止韓國、中國學生就讀、禁止其接觸敏感實驗與企業營業秘密。(本報資料照片)

 

缺失二:產學合作,院長獨斷,神山哭泣

 

根據本條例第六條及二十四條規定,研究學院可以獨立與企業簽訂產學合作契約包括研發成果的專利授權,對於這樣一個研發成果運用的重大權限,即便在民營企業,也要提經董事會審查通過,透過董事會的合議制作更周延的思考,並避免執行長濫權。但是本條例規定,簽訂產學合作契約由院長一人獨斷,管理會、監督會無權置喙,產學會亦僅有權提供「諮詢意見」,如果院長圖利紅色供應鏈,要將護國神山台積電協助研發的專利技術授權予中芯國際設在第三地的人頭公司,規避投審會審查,現行草案竟然無人可擋。

 

缺失三:中資收購產學合作企業,國家隊變臉中國隊

 

本條例的基本精神在於強化國家隊的產業競爭力,因此,對於自願參與產學合作的重點企業必須適度進行資本結構管制,保留政府對於重點企業大規模股份轉讓的否決權,否則納稅人花錢培養的國家隊事後被中資收購後,所有研發成果、專利,馬上變成中國隊所有。

 

本條例於委員會初審時,已有委員提出不應讓中資參與研究學院之設立,但僅為附帶決議,未列入法律條文;而且,更難防堵的,是研究學院設立之初,企業並非中資,待企業取得研究學院一定研發成果後,中資收購該產學合作企業。

 

我國資本市場對於外資財務性投資規範不足,無法防堵中資規避投審會審查,透過證券市場買入股票取得上市公司經營權,本條例應亡羊補牢。過去中資曾放話要買下台灣的IC設計公司,而目前各校推動研究學院恰恰以半導體IC設計最積極,這不是杞人憂天,而是真實存在的威脅。

 

以上三項關鍵問題一日無解,《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即不應立法。

 

※作者為經濟民主連合智庫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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