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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騷法」草案立院初審通過 預防性羈押等9條文待朝野協商

上報快訊/黃怡潔 2021年05月03日 21:49:00
內政委員會3日排審行政院函請審議「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最後全部23條條文中,有9條條文未達共識,須送交朝野協商。(截取自國會頻道YouTube)

內政委員會3日排審行政院函請審議「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最後全部23條條文中,有9條條文未達共識,須送交朝野協商。(截取自國會頻道YouTube)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3日初審通過「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規定實行跟騷行為最高可處3年徒刑併科30萬元發金;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進行跟騷行為,最高可處5年徒刑併科50萬元罰金;但是否縮限於「性或性別」、跟騷行為定義及能否「預防性羈押」等條文未達共識,保留送朝野協商。

 

內政委員會3日排審行政院函請審議「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等案,除了官版再加上朝野立委所提出的版本多達20幾個,委員會召委、國民黨立委林思銘宣布,各黨團先行整合出4個版本後再進行討論,包括政院版、國民黨團版、民眾黨團版,及時代力量黨團版。

 

內政委員會於3日晚上6點40分左右完成「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初審,但全部23條條文中,有9條條文未達共識,須送交朝野協商。

 

據初審通過的條文規定,實施跟蹤騷擾行為者,處3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若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進行跟蹤騷擾,處5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草案也明定,為保護被害人的隱私,法院在審理跟騷犯罪時不公開,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所製作的相關文書,也不得揭露被害人的姓名、生日、住居所等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的資訊。

 

不過,對於是否縮限於「性或性別」、跟騷行為定義及能否「預防性羈押」等9條條文未達共識;其中,對於在是否縮限於「性或性別」,國民黨立委葉毓蘭指出,糾纏行為不一定與愛慕有關,若定義限縮,恐導致很多被害者依然求助無門;時代力量立委邱顯智也建議盡量放寬定義。

 

但內政部長徐國勇、警政署長陳家欽皆表示,若無限放寬,恐讓第一線的警察更難處理,只要人際間的微小衝突可能都要警察調查審視,恐排擠其他用於治安的警力以及平常業務。

 

另外,對於能否預防性羈押,司法院刑事廳法官邱筱涵認為,預防性羈押設計目的是保護大眾的強制處分手段,是以被告未來持續性犯罪的高風險為前提,拿來推論未實際發生的犯罪,與無罪推定原則存在緊張關係。

 

邱筱涵表示,目前預防性羈押的規定,犯罪類型限制於嚴重侵害生命、身體、自由,破壞社會秩序重大等再犯率高的罪名,其構成要件也包含有反覆實行之虞;至於是否要將跟騷的行為也納入預防性羈押的範疇,建議應再審慎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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