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蝸藤:就日本「處理水」幾個問題與方儉先生商榷

黎蝸藤 2021年05月06日 00:00:00
作者認為,如果「經過處理後的福島核廢水」符合日本國内和國際的排放標準,那麽就不必妖魔化這些水。(湯森路透)

作者認為,如果「經過處理後的福島核廢水」符合日本國内和國際的排放標準,那麽就不必妖魔化這些水。(湯森路透)

在下在上報發表《日本核汙水經處理後排放大洋 有理有據》一文,被方儉先生發文一篇反駁,認爲在下「誤把馮京當馬涼」,因爲「福島廢水與核電廠冷卻廢水是兩回事」。在下感到有必要回應一下。

 

先要指出,方先生提及了大量的台灣的例子,在下一開始有點莫名其妙。一查之下,才知道方先生是台灣著名的反核人士,在下見識短淺了。

 

在下對核電並無成見,自然也不是熱心的反核人士,但相當尊重方先生的反核立場。由於在下不熟悉,也不對台灣核問題發表意見。然而,尊重其反核立場,並非要接受其立場。日本是否反核電廠是日本人民的事。關鍵是,現在討論的是如何處理即成事實的核廢水問題,即便有反核立場,也不能無視這些水必須要通過合理方式處理的客觀要求。

 

簡單地說,方先生的文章有幾處不足。

 

首先,「經過處理後的福島核廢水」和「福島核廢水」是兩回事。

 

在下從未「誤把馮京當馬涼」,把「福島廢水與核電廠『冷卻廢水』」混爲一談。在文中,在下專門一段,開頭就是一句「當然,一般核廢水與福島核廢水有重要區別」,該段接下來分析它們之間的區別,其中也討論到,方先生所擔心的,福島核廢水中,有很多一般「冷卻廢水」中不含的放射性元素。

 

然而,「誤把馮京當馬涼」的似乎是方先生。

 

在下在這裏重申一次,日本計劃排放到大海的,不是「福島核廢水」,而是「經過處理後的福島核廢水」。如果把「經過處理後的」這個定語省略過去,就會得出截然不同的結論。

 

在下在文中强調的是,如果「經過處理後的福島核廢水」符合日本國内和國際的排放標準,那麽就不必妖魔化這些水。(日本政府爲了强調這個區別,現在已把這些水稱爲「處理水」)。

 

這就好比「生活汙水」與「經過處理的生活汙水」是完全不同的概念。生活汙水,一般人都敬而遠之,但「經過處理的生活汙水」,根據維基百科,「使用合適的技術」,甚至「有可能重新使用(或重用)的汙水為飲用水」。如果有人在新加坡宣揚,「經過處理的生活汙水」和「生活汙水」是一回事,說新加坡政府不顧國人健康,讓國人喝「生活汙水」,新加坡政府恐怕要給那個人出告票。

 

在方先生文中,這個區別被有意無意地忽略了。方先生文中只有一句提到了「經過處理」的事,即「而日本政府只談了氚、碳14的問題,似乎他們所說的ALPS(進步型液體淨化系統)可以把核廢水的其他物質清除乾淨,事實是如此嗎?」

 

這麽重大的區別,只用以上簡單的一句話提及,還是以質疑的態度,顯而易見,這完全有違問題重要性與討論篇幅之間所必須的「符合比例」的原則。

 

直接一點說,就是故意地輕描淡寫了。

 

其次,日本方數據公開透明。

 

方先生在文中反復形容「蓄水罐中的水到底汙染有多嚴重,外界不得而知」,「國際上都不清楚的,而日本政府也從不正面面對。」

 

然而,在日本法律的要求下,東電公司每半年都對蓄水罐中的「處理水」的放射性發表報告,這在東電公司的網站上就有所有報告的鏈接。在下(為寫文章之故)曾閲讀過幾份報告,信息詳盡。

 

以2020年12月31日的報告爲例,報告有43頁,有關人員測量了分佈在三十個區域的蓄水罐,每個區域中選取若干組,對十類放射性物質進行分類放射性濃度的測試和統計,除了氚之外,都大大低於法定排放濃度。

 

在一份最新報告中,把放射性物質的分類做到更細緻,共達64種物質(包括碳14和氚),還詳細列出第二次處理前和第二次處理後的數據。可以看到,除了氚和碳14之外,第二次處理後的各類放射物的放射性都較第一次處理後進一步降低了。其中54種放射物的水平到了「ND」(無法檢出,non-detectable)的水平。剩下的9種的含量,也大大低於法定的要求。例如方先生關注的碳14,在經過二次處理後,放射性是17.6 Bq/Liter,是法定要求排放濃度的0.0088,即0.88%。只有氚的濃度還在法定要求之上(14倍),但如果排放前經過稀釋處理,則在法定要求之下了。

 

如此詳盡的數據,方先生還要說「外界不得而知」、「國際上都不清楚」,豈非不講理?

 

韓國原先也持強硬反對立場,但現在已表示「如果日本以標準程序排放,韓國沒有必要堅持反對」。(湯森路透)

 

事實上,在下此前的文章也指出了,包括綠色和平組織在内的反對聲音,其報告的數據幾乎完全來自東電公司的報告。試問,如果如方先生所言「外界不得而知」,這些國際上的反對聲音又何來數據指控日本呢?

 

當然,如果一定選擇不相信東電公司的數據,那是沒有辦法的。但日本早已說,歡迎國際原子能組織的幫助。如果連國際原子能組織也不相信,那就真沒有辦法了。

 

再次,濃度非常重要,如果一定要排放,先稀釋再排放是「負責任」的做法。

 

方先生批評「所謂把氚濃度稀釋了就可以解決汙染問題,實在是掩耳盜鈴,凡是環境汙染,除了看濃度,更要看總量,稀釋(是)非常不負責任的作法」。

 

鑒於這個問題,還有不少人有誤區,在下認爲有簡單解釋一下的必要。

 

在環境汙染問題上,總量固然是一個重要的指標,但濃度並非就不重要。大自然有天然的「稀釋、吸收和消化能力」。這種能力有兩個特點。

 

1)作爲整體的大自然,有非常強的「稀釋、吸收和消化能力」,對不少有害物質而言,即便汙染排放總量較高,大自然也「最終」也有能力「吸收和消化」之。

 

2)大自然不能「及時地」吸收和消化在某個「小範圍」的地點、某個短時間内的大量的高濃度的排放物。這樣,即便排放總量不高,有害物質的排放也影響當時當地的生態系統。

 

兩張相結合就是,如果排放時間很長、排放地方很廣、排放濃度很低,即便汙染排放總量較高,大自然也有能力「吸收和消化」有害物質。

 

在日本處理水的問題上,總量固然不能算小,但相對於太平洋之大,依然滄海一粟。太平洋有絕對的「稀釋、吸收和消化」的能力。但如果這些水一下子未經稀釋就排放到一個地點,以致太平洋在「稀釋、吸收和消化」之前,就已嚴重影響當地生態,那麽,這就是不理想的情況。

 

因此,「氚濃度稀釋」了再排放,這不是「掩耳盜鈴」,也不是公關手段,而是完全有科學根據及負責任的做法。

 

談到總量問題,原文也指出了,香港新聞機構的查證,根據一份2017年中國生態環境部的批文,接近香港的廣東大亞灣核電站,「每年的液態氚排放上限達到225兆貝克,是福島未來每年排放量的十倍」。可見,日本經過處理的核廢水的排放總量,其實也不是那麽高。

 

第四,只要國際原子能機構不反對,日本的行爲就不違反國際法。

 

雖然方先生沒有提到,但有人認爲「日本的傾倒行爲違反了《倫敦傾倒廢物公約》」,這種説話還流傳很廣。

 

然而,查公約附件一所列出的「不能傾倒物質」的清單,其第六條,即在放射性物質的問題上:

 

「在這一領域的國際主管機構(目前為國際原子能機構)根據公共衛生、生物和其他理由,確定為不宜在海上傾倒的強放射性廢物和其他強放射性物質」。

 

由此可見,各國並非不能在海上傾倒「任何」放射性物質,而是不能傾倒「國際原子能機構認爲不宜傾倒」的放射性物質。

 

換言之,只要國際原子能機構不反對,日本的排放行爲就符合國際法。現時國際原子能機構在原則上歡迎日本的方案。當然,我們要强調,在具體如何排放的問題上,日本也應與國際原子能機構密切合作。而這也本來就是日本政府的態度。

 

應該承認,在這個問題上,由於很多人的不瞭解和值得理解的恐懼,會先天性地惹來反對。但只要細加耐心解釋説服,要釋除顧慮並不難。

 

正如韓國原先反對立場强硬,但現在已表示「如果日本以標準程序排放,韓國沒有必要堅持反對」。

 

正如在下在原文中的結論:「國際社會應該回到事件本源,即如何處理因天災而遺留下來的科學問題,支持日本按照國際原子能機構的指引,公開透明地處理廢水排放問題。」

 

※作者為旅美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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