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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蝸藤專欄:白俄羅斯「劫機」事件性質惡劣 不容姑息

黎蝸藤 2021年05月29日 12:00:00
白俄羅斯異議記者普羅塔塞維奇5月23日遭捕後拍攝影片報平安,但被各界認為是「挾持影片」。(湯森路透)

白俄羅斯異議記者普羅塔塞維奇5月23日遭捕後拍攝影片報平安,但被各界認為是「挾持影片」。(湯森路透)

5月23日,愛爾蘭的瑞安航空公司一架從雅典飛往立陶宛的民航班機在經過白俄羅斯上空時,被白俄羅斯用「飛機上有炸彈」的藉口,派出米格29戰鬥機迫降在明斯克機場。隨後,白俄羅斯警方在飛機上捉了一個白俄羅斯異見(異議)記者普羅塔塞維奇(Roman Protasevich)和他的女友俄羅斯人薩佩格(Sofia Sapega),所謂「炸彈」子虛烏有,飛機才得以起飛繼續到立陶宛。

 

此事當即引起國際軒然大波。歐盟强硬譴責,不但要求歐盟班機不進入白俄羅斯領空,也禁止白俄羅斯班機進入歐盟領空。歐盟還凍結30億歐元援助,以及準備制裁相關個人和實體。英國和烏克蘭均追隨歐盟的做法。美國和加拿大等也强烈譴責。各國要求國際民用航空組織(ICAO)調查,又要求立即釋放異見記者。但白俄羅斯總統盧卡申科(Alexander Lukashenko)斷然拒絕,還威脅限制運輸(包括通過白俄羅斯的天然氣管道),俄羅斯也站在白俄羅斯背後。

 

白俄羅斯的做法完全違背了國際法準則,難怪國際反應如此强烈。

 

首先,從種種跡象可見,白俄羅斯的動機就是爲了抓捕普羅塔塞維奇。

 

26歲的普羅塔塞維奇早在10年前(當時只有16嵗)就已經是異見活動家。2018年在白俄羅斯國家大學讀新聞時,因異見運動被驅逐出校。2019年,他搬到波蘭,第二年年初申請政治難民。

 

2020年5月,白俄羅斯開始爆發大規模的反盧卡申科游行,要求他下臺。然而在8月充滿爭議的大選中,盧卡申科以84%的高票當選,廣汎被質疑為選舉舞弊。白俄羅斯國内掀起聲勢更浩大的游行示威和罷工。

 

在此前後,普羅塔塞維奇與另一個白俄羅斯活動家普蒂洛(Stepan Putilo)一同創建了NEXTA頻道,在YouTube、Telegram等多個平台運營。該頻道以尖刻批評該國長期執政的總統盧卡申科(Alexander Lukashenko)著稱,深受反對派歡迎,擁有60萬至120萬名訂閲者。在這些運動中,NEXTA都起到很大的宣傳作用。

 

或許更令盧卡申科感到威脅的是,白俄羅斯人民藉鑒了香港「如水革命」的抗爭模式,實行「去中心化」的運作。而NEXTA的電報組群就是其中重要的一個網絡串連節點,背後是一個人數衆多、遍佈各階層的地下網絡。正如中國在香港正要捉捕逃犯條例事件中的電報組群編輯,要徹查「幕後黑手」一樣,盧卡申科也立定心腸要把普羅塔塞維奇「捉拿歸案」,以把地下網絡一網打盡。去年10月,盧卡申科兩次要求波蘭引渡普羅塔塞維奇和普蒂洛,均被拒絕。盧卡申科早就想用「自己的方法」把他們捉住。他們的行蹤早就在白俄羅斯克格勃的雷達範圍裏面。在這次事件中,有人發現四名原在機上的人並沒有隨機繼續飛往立陶宛,他們很可能就是一路跟蹤普羅塔塞維奇的白俄羅斯特工。

 

在捉住普羅塔塞維奇之後,白俄羅斯玩起了「電視認罪」(中國又一次輸出價值觀),播出一條29秒的「認罪片」。同時被捉的女友也被「電視認罪」。人們不但發現普羅塔塞維奇頭上似乎有傷,其父懷疑他被毆打和虐待。根據三項控罪,最高一項或被監禁15年。這種「電視認罪」更惹起歐洲國家的憤怒。

 

顯而易見,所謂「炸彈云云」不過是藉口,真正的用意就是當飛機飛越領空的時候抓住普羅塔塞維奇。

 

其次,在這個事件中,白俄羅斯嚴重違反國際準則。

 

第一,國際民事航空法基本上由1944年芝加哥公約(1944 Chicago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和1971年蒙特利爾公約(1971 Montreal Convention for the Suppression of Unlawful Acts Against the Safety of Civil Aviation)所規定。白俄羅斯均簽署了這兩個公約。

 

雖然在芝加哥公約第一條就有「各國擁有該國領空的完全和排他的主權」,然而,這沒有賦予一個國家任意在自己領空截停他國民航機的權利。

 

根據芝加哥公約第三條(3bis,1984修正案),只有具備「合理理由」(reasonable ground)判定客機從事不符合公約目的的活動的情況下,才可以截停飛機。

 

而且,芝加哥公約第四條規定民用航空不能濫用,各國「同意不將民用航空用於和本公約宗旨不符的任何目的」,而公約的目的為「使國際民用航空按照安全和有秩序的方式發展」。公約第四條不但規管航空器,也規管穿越的領空國。領空國是因爲簽署了這個國際公約,才令各國開發穿越這個國家領空的民航綫。如果為了捕捉本國的「罪犯」,而攔截穿越本國領空的民航機,這就屬於「對民用航空的濫用」。

 

相反,如果航空器屬於某國,出發地在某國,終點在某國,那麽根據其他法律都有截停這架飛機;但只有「穿越領空」的國家,就無權在缺乏正當理由的情況下,任意地截停過路的民航機。

 

「飛機上有炸彈」極大機率只是白俄羅斯編造出來的藉口。(湯森路透)

 

現在飛機在波蘭注冊的民航機(號碼SP-RSW),隸屬愛爾蘭的瑞安航空公司(Ryanair),航班(FR4978)的始發點是希臘,終點是立陶宛,均完全和白俄羅斯無關。僅在飛行過程中經過白俄羅斯領空,正是以上所指的情況。

 

第二,白俄羅斯找了一個藉口,就是所謂「飛機上有炸彈」。這樣根據蒙特利爾公約第五條,「應采取必要措施,對罪行實施管轄權」,就有權要求飛機降落,所以就是「完全合法」。

 

然而,「飛機上有炸彈」極大概率只是白俄羅斯編造出來的藉口。在飛機上根本找不到炸彈。白俄羅斯宣稱,是收到哈馬斯的炸彈威脅,外交部發言人還煞有其事地讀出了一段據稱是哈馬斯發來的電郵文本,要求以色列停火,和歐洲停止支持以色列,否則5月23日會有爆炸。哈馬斯斷然否認,其實,哈馬斯也根本沒有動機放炸彈,因爲以色列和哈馬斯早在5月20日就宣佈停火。而且哈馬斯雖然被列爲恐怖主義,但在歷史上似乎就沒有在飛機放炸彈的前科。白俄羅斯又說消失是從瑞士獲得的,但瑞士政府回應稱,瑞士從來沒有收過或發出過相關警告。

 

總之,現在不但證實炸彈子虛烏有,也毫無證據支持白俄羅斯「收到炸彈恐嚇」的一面之辭。

 

對白俄羅斯更不利的是,其實要求飛機降落時,飛機已接近立陶宛領空。距離立陶宛目的地,比轉回頭到明斯克降落要短得多。那麽爲什麽不讓飛機到目的地降落,而要折返呢?除了認爲白俄羅斯故意設局,沒有更好的解釋。

 

如果證實這一切都是白俄羅斯自導自演,那麽這反而是白俄羅斯違反蒙特利爾公約第一條第五款,「傳遞他明知是虛假的情報,從而危及飛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即屬犯罪」。

 

即使真的有收到過所謂恐嚇,當局也有核實的義務。因爲那種「惡搞式」的恐嚇相當常見。為避免對航空造成無端的阻礙,根據ICAO《空中交通服務緊急回應清單》,除非是「具體、可信、以及性質惡劣以致構成即時威脅」,否則不需要告知機長。白俄羅斯必須出示證據,證明自己曾有過基本的「查證」程序。

 

第三,在飛機飛越白俄羅斯領空的過程中,白俄羅斯派出戰鬥機在客機旁邊伴飛。芝加哥公約第三條(3bis,1984年修正案)規定,各國必須避免對民航客機使用武器。 戰鬥機就是一種武器。

 

白俄羅斯解釋為「護航」,但其他國家多數認爲是「迫降」。到底是護航還是迫降,要看更多證據。

 

白俄羅斯爲了洗白,放出了據稱是當時民航局和機組的錄音,以「證明」飛機降落是「自願的」。然而,根據美國前空難調查員的説法,機組肯定是猶豫的,并非全面接受地面控制員的説法。這需要進一步調查。

 

但正如上述,明明立陶宛更近,爲何要到明斯克降落呢?機組人員當時是否看到「護航」的戰鬥機呢?如果看到的話,有沒有影響判斷呢?這些均有助認定白俄羅斯是否違反國際法。

 

再次,俄羅斯中國等輿論列舉出一些所謂「先例」來説明,西方國家也這麽做,西方國家「雙重標準」。然而這些説法都是胡説八道。

 

最常見的所謂「先例」,是指2013年玻利維亞總統莫拉萊斯的專機降落奧地利的事件。事件大致是:當時有人懷疑美國通緝犯中情局前僱員斯諾登藏匿莫拉萊斯的專機上,把他從俄羅斯帶到玻利維亞取得政治庇護。途中,德國、法國、意大利等均拒絕專機降落。為了加油,專機降落在奧地利。隨後,奧地利總統上機和莫拉萊斯會面,「順便確認」斯諾登不在機上,此後各國才向專機開放領空。

 

各國要求國際民用航空組織(ICAO)調查「劫機」事件,並要求立即釋放異議記者,但白俄羅斯總統盧卡申科斷然拒絕。(湯森路透)

 

舉出的這個例子的錯誤之處有:

 

1)玻利維亞總統的專機不是「民航機」,不是「民用機」,不受芝加哥公約或蒙特利爾公約的規管和保護。在芝加哥公約第三條寫得很清楚「一、本公約只適用於民用航空器,不適用於國家航空器。」一個國家元首出訪用的專機,毫無疑問是「國家航空器」。

 

2)因此,各國拒絕專機進入領空,並不在公約規管的範圍。正如,如果有軍機要通過一國領空,該國當然有權拒絕。

 

3)拒絕進入領空,并非在領空中截停飛機。前者是「不許你用」,後者是「把你抓住」,兩者的分別,一望可知。

 

4)專機降落在奧地利,不是迫降,沒有人用武力或編造謊言,迫使飛機降落到奧地利。實際上,飛機大可直接返回俄羅斯,再用其他方法飛回玻利維亞。降落在奧地利才真正是「自願的」。

 

另外還有媒體挖出1985年,美國戰機截停埃及航空的「民航飛機」的例子。舉出這個例子更加荒謬。事件大致是這樣的:1985年10月7日,有四個巴解組織激進派(阿巴斯派系)的恐怖主義分子在地中海埃及亞歷山大羅對開劫持了意大利游輪(Achille Lauro),不但要求以色列釋放在以巴衝突中抓住巴解組織成員,還槍殺了無辜的美國游客(還是個殘疾人),令世界一片憤怒。

 

美國海軍奉命解救人質。但在到達之前,巴解組織領袖阿拉法特承受不住龐大的國際壓力,要求阿巴斯命令他們撤退。在埃及的安排下,他們登上包機準備飛往利比亞。爲了把凶手繩之於法,美軍派飛機在公海攔截,把飛機迫降在意大利。最後在意大利捉拿了這四個恐怖主義者,並在意大利受審。

 

顯而易見,這個例子也根本不是什麽先例。1)這不是什麽正常的「民航飛機」,而是臨時安排搭載恐怖分子(和殺人犯)的包機。2)美國的捉拿行動是在恐怖分子逃跑過程中的追捕,是整個應對恐怖主義劫持船隻事件的一部分,不是一個單獨的事件。

 

真正可以類比的「先例」,倒是和白俄羅斯友好的國家伊朗在2010年做過。2010年2月,伊朗反對派恐怖主義組織「伊朗人民反抗運動」的領袖Abdolmalek Rigi(遜尼派),從阿聯酋的杜拜乘坐正常的民航班機飛往吉爾吉斯斯坦時,被伊朗在波斯灣攔截迫降到伊朗逮捕。當時倒沒有引起太大風波,因爲被捕的是個貨真價實的恐怖分子。這個組織就在美國的恐怖主義名單上。

 

最後,如果國際社會對此放任不管,將會造成空前惡劣的後果。

 

白俄羅斯的做法開了一個極爲惡劣的先例。從此,任何一個旅客坐國際航班,很可能就會因爲通過某個「惡意」國家的上空,就會被「迫降」而逮捕。

 

現在,一些國家的法律為「雖遠必誅」,把法權擴張到「域外法權」以長臂管轄。一些人的國際旅行已經需要小心避免到有風險的目的地,甚至避免轉機時經過有風險的國家的機場。如果連「民航穿越領空」也成爲風險,那麽國際旅行就變得處處陷阱,危機重重。

 

舉例,如果某個違反香港國安法的「通緝犯」,從美國飛往印度就有機會經過中國領空,有可能被中國攔截。如果他從台灣飛往新加坡,也可能經過香港的飛行情報區,被香港航空局要求降落在香港捉拿歸案。再擴大一點,即便不經過中國或香港,只要經過與中國和香港有引渡協議的「友好」國家(如泰國),都有可能被攔截再引渡回去或者用「自己的方法」回去。

 

簡單地說,這將導致整個國際秩序「禮崩樂坏」。無論用「武力」方式迫降,還是用莫須有的「飛機炸彈」為藉口,都不可接收。如果國際社會不發出清晰的信號,嚴厲處罰這種行爲,那麽就是變相鼓勵,這種情況只會越來越多。

 

※作者為旅美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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