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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諸慶恩再審平反案的參點觀察─是無罪?不受理?或是無罪與不受理併存?

黃錦嵐 2021年06月02日 07:00:00
在「諸慶恩再審案」裡,院檢雙方不止在法理上各持已見,更在媒體上公開互嗆,形成明顯的對摃態勢。(圖片摘自網路)

在「諸慶恩再審案」裡,院檢雙方不止在法理上各持已見,更在媒體上公開互嗆,形成明顯的對摃態勢。(圖片摘自網路)

高檢署為前百利達銀行台北分行經理諸慶恩聲請再審平反案,經高院裁定駁回之後,高檢署不服裁定,於5月20日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本案發展迄今,院檢雙方不止在法理上各持已見,更在媒體上公開互嗆,形成明顯的對摃態勢。

 

「諸慶恩再審案」的背景,是諸慶恩的家屬亟力主張,高院當年改判諸慶恩成立「行使業務上不實文書罪」是冤案,諸慶恩是含恨而亡,而高檢的聲請再審要旨,主要也是為諸慶恩平反冤屈。值得注意的是,高檢在聲請再審理由中自承,當年針對高院有罪判決提起不利於諸慶恩的上訴,是違法上訴,諸慶恩於高院改判有罪之後,即已定讞,最高法院理應判決上訴駁回才對。

 

對於高檢先以「自瀆」方式自我否定,繼而,再主張最高法院的判決違法,企圖將全案打回到高院有罪定讞狀態,再以「高院有罪定讞判決是違法誤判」為由,聲請高院准予再審,這種訴訟策略在高院裁定案中被「打槍」之後,能否在抗告案中說服最高法法院承審法官?筆者認為,可能性不高,但因案件仍在最高法院審判中,這部分並非筆者評述的重點。

 

不過,筆者仍擬略述以下參點觀察意見:

 

壹:對於最高法院判決的解讀─是無罪?不受理?或是無罪與不受理併存?

 

首先,筆者對於最高法院判決諸慶恩案「本件不受理」,有一點質疑。

 

台北地院一審原判諸慶恩無罪,高院撤銷無罪判決,改依「行使業務上不實文書罪」判處諸慶恩4月有期徒刑,緩刑3年,因諸慶思於上訴最高法院之後死亡,因此,最高法院於92年8月判決「原判決關於諸慶恩部分撤銷,本件不受理,諸慶恩之上訴駁回」(參見92年台上字第4411號判決)。

 

據某司法耆宿的解讀,最高法院的《4411號判決》主文是值得商榷的,甚至可說有「重複判決」違誤的。

 

因被告死亡而「不受理判決」,就是法院不能進行實質審理,亦即,不能從實質上判斷被告有罪或無罪。

 

因此,歷年來,最高法院判決被告上訴後死亡案件,判決主文的第一項,均是將被告的一、二審判決(不論有罪、無罪)均撤銷,完全「歸零」之後,第二項才下「本件不受理」。

 

可是,觀察前述最高法院《4411號判決》的主文第一項,只是將高院判決撤銷,一審的無罪判決仍然存在,即在第二項下「本件不受理」的判決主文,形成一審的「無罪判決主文」與三審的「不受理判決主文」同時存在現象。那麼,諸慶恩究竟是判無罪確定?還是不能從實質上判斷被告有罪或無罪的「不受理」?即頗有商榷餘地。

 

據自由時報報導,有位翁偉倫律師建議,高檢可以考慮非常上訴途徑,筆者不知他的具體主張為何,不過,筆者認為,即使高檢聲請檢察總長針對最高法院《4411號判決》提起非常上訴,恐怕最多也只能糾正《4411號判決》主文的第一項違誤,第二項主文恐怕仍得下「本件不受理」,結果,還是無法改判諸慶恩無罪。

 

貳:以高院前庭長董國銓貪污案為例─無罪定讞與不受理判決的差別太大了

 

或許正是因為「不受理判決」是法院不能從實質上判斷被告有罪或無罪,故而,諸慶恩的家屬堅持諸慶恩涉案是冤案,應予平反,高檢也予支持,而發動一系列的聲請再審、抗告行動,甚至與高院在媒體上「互嗆」,大打法理筆墨官司。

 

很明顯的,不論是高檢署,或是諸慶恩的家屬,都很清楚,儘管最高法院業已將高院的有罪判決撤銷,可是,諸慶恩在高檢檢察官力爭有罪且應判重罪而上訴最高法院情況下死亡,最高法院的不受理判決,事實上還只是「不能從實質上判斷諸慶恩有罪或無罪」而已,並非無罪定讞,更不能說是冤案。

 

與諸慶恩家屬力爭再審平反情況有一點類似的案例,是33年前高院庭長董國銓貪污收賄枉法裁判案。

 

董國銓於台北地院及高院更審多次均判重罪情況下,高院更十審審判長王振興改判董國銓無罪(另兩位共犯仍判有罪),高檢檢察官孫長勛不服提起上訴,就在最高法院審理期間,董國銓病逝。

 

當時,董國銓之子先找上高檢檢察長陳涵關說,請求孫檢察官撤回上訴,讓他的父親無罪定讞,陳涵拒絕,董國銓之子再找上孫檢察官關說,理由是:董國銓是涉貪污案老家祖墳不准他入祀,孫檢察官還是堅持拒絕,不讓董國銓無罪定讞,最後,最高法院判決檢察官上訴董國銓案不受理。

 

以上司法軼聞,是孫長勛生前告訴筆者的。以董國銓一案觀察諸慶恩案,可以發現:董國銓在高院改判無罪情況下,其家屬仍要進行關說檢察官撤回上訴,以求無罪定讞,其關說雖然是以「希望能進祖墳入祀」為由,實質上,假若孫長勛檢察官果真接受關說,讓董國銓無罪定讞,那董國銓涉訟10多年,當可請求鉅額的冤獄賠償金或補償費;諸慶恩在高院改判有罪情況下,其家屬力爭再審改判無罪定讞,同樣的,其所求與所得的,又豈止是回復諸慶恩的生前名譽而已?

 

參:諸慶恩再審無罪之路迢迢!諸慶恩真的冤嗎?值得商榷再觀察

 

最後,筆者委實不解,當年,地檢、高檢署一再上訴,認為高院是「輕判」了諸慶恩,請求依重罪重判諸慶恩,如今,高檢為何卻認為高院當年的論罪是「誤判」,反為諸慶恩喊冤而一再力爭再審平反?其關鍵果真是發現新事實、新證據嗎?所舉的新事實、新證據,是否充分到足以踏進「准予再審」的大門?甚至足以推翻高院原有的有罪認定?以筆者對高院、最高法院的粗淺了解,即使有「司法阿湯哥」出現,要想扭轉乾坤,也幾乎是「不可能的任務」。

 

針對高檢的再審聲請案及抗告案,不僅筆者在「看衰」,數位資深法官私下也持「不以為然」的質疑看法。

 

筆者相信,以上的「看衰」與「不以為然」,當最高法院審判高檢的抗告案時,立即能驗證是否信口雌黃,且拭目以待。
 

※作者為資深司法記者

 

關鍵字: 諸慶恩 平反 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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