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韓惡劣關係出現轉捩點

秦胆 2021年06月22日 07:00:00
韓國用對日請求權資金中的一億多美元興建了浦項制鐵。(維基百科)

韓國用對日請求權資金中的一億多美元興建了浦項制鐵。(維基百科)

韓國85名元徵用工及其遺屬於5月28日聯合起訴日本制鐵、日產化學和三菱重工業等16家日企,這是二戰強徵勞工提起的訴訟中規模最大的索賠案。7日,首爾中央地方法院駁回了索賠訴訟,法院表示,雖然不能說個人的索賠權因《請求權協定》而消滅或被放棄,但綜合考慮《請求權協定》其相關諒解檔、簽署該協定的原委、締約方的意向、相關後續措施等因素,二戰強征勞工的索賠權也屬於該協定的適用範圍,判決書同時言及請求權資金對韓國產業化的重要性和韓國對外關係考量背景。

 

而2018年10月,韓國大法院就2005年4名元徵用工對新日鐵住金索償案作出終審判決,認可徵用工擁有損失賠償請求權的判決,大法院認為請求權協定旨在解決雙方的欠付工資等民事債務關係,不包括對日帝非法殖民統治不法行為的請求權。這次的判決與2018年大法院的判決相比最本質的區別在於對於殖民地統治和徵用的違法性認為僅是國內法的解釋。繼今年四月首爾中央地方法院認可主權豁免原則,駁回慰安婦對日索賠案,韓國法院本次再對日本企業強征二戰勞工索賠案作出相反邏輯的判決,儘管本次徵用工判決引起民眾的不滿情緒,反映出日本同韓國在歷史觀上差異仍在,但就殖民統治索償撥亂反正的判決仍可視作韓日關係迷途知返的轉捩點。

 

徵用工議題的來龍去脈

 

徵用公問題即戰時在日朝鮮勞工的賠償(補償)問題。二十世紀三〇年代末,日本頒佈《國家總動員法》和《國民徵用令》,透過國家力量填補增兵和軍工生產發展對勞動力的需求,從朝鮮也徵用了大量勞工移入日本內地從事工程建設和礦山開發等重體力勞動,征工方式分為直接募集、官斡旋和徵用三階段,期間工人食宿條件惡劣、缺乏安全保障,還存在粗暴管理、實際工資和宣傳不符以及強制儲蓄的情況。

 

戰後在日朝鮮勞工就未發放和未足額發放的工資及傷亡勞工慰問金向11家日企提出共計1970萬日元的賠償要求,其中7家日企同意支付合計247萬日元的賠償金,但設定的申領時間過短,拿到賠償的只有一小部分。

 

1951-1965年,經過七輪會談和1500多次會議的漫長協商,日韓終於談妥建交,建交建立在一條約四協定等一系列文書基礎上,其中《請求權協定》載明日方無償提供3億美元、有償提供2億美元和3億美元商業貸款,請求權問題徹底解決。但朴正熙政府當時對國民隱去了最終解決條款,並將九成資金用於國家建設上,七〇年代對受害者也僅賠付了一小部分,直到協定締結四十年後的2005年,韓國受害者的個人請求賠償權被剝奪一事才被公之於眾,這帶來兩個問題,一是當年日本資金性質為何,二是未拿到錢的受害者該向誰索償。

 

韓日會談文書公開同年八月,韓國成立韓日會談檔公開後續對策民官共同委員會,表示請求權協定解決的是兩國財政、民事上的債務關係,反人道非法行為並沒有得到解決,因此還可以對日求償。韓國對最終解決條款使用範圍節外生枝的新見解顯然無法獲得日本方面的贊同,始終堅持財產請求權問題所有範疇都得到最終解決。

 

而2018年引發日韓貿易戰的韓國大法院的判決就是對2005年元徵用工索償案作出終審判決,認定原告要求的不是請求權協定中適用的的未付薪水,而是協定以外的日帝殖民統治下的反人道行為,法院判決的建立在日本殖民統治非法論的基礎上。

 

而當年日韓國交正常化談判中,對殖民統治是否合法分歧巨大。韓國認為日韓協約系脅迫簽訂,未得到高宗承認,故日本對韓殖民統治屬於非法強占,這種殖民統治非法性的見解是韓國憲法的核心價值,在這種非法強占結構下,日本支配韓半島的行為均屬非法,徵用工也當屬此列,既然徵用本身是非法的,那麼徵用導致的痛苦當然也是非法行為造成的損失,有權求償。1965年《韓日基本關係條約》第二條《日韓合併條約》無效確認條款,考慮到雙方歧見採取模糊表述,「大韓帝國與大日本帝國在1910年8月22日及其以前締結的一切條約和協定確認已經無效」,避開了從何時起無效和《日韓合併條約》本身是否合法的問題。

 

南韓法院2018年判定日本必須為南韓被強制勞動的徵用工個人做出賠償。(湯森路透)

 

然而,日帝強佔非法論是不正確的。一方面,「強佔」說混淆了軍事佔領(Occupation)和殖民統治(Colonial Rule)的形態區別,日本透過條約擁有韓半島的主權,並非戰時的軍事佔領,另一方面,「非法」說混淆了彼一時彼一時的時空界限,戰後以武力強迫他國締約確實非法,但國際法的進步不能倒推追溯適用;另外,對國家武力脅迫和對締約代表脅迫不是一回事,併合條約裏國王的簽名和批准也並非條約有效與否的要件。所以,法理上尚無日韓協約無效的事由,但道義上確實違背了韓國國民意願,對於殖民統治情與法的矛盾,需要區分合法性(Legality)與正當性(Legitimacy),用「合法不當論」表述更加適切和完整。

 

長期以來,道德、習俗和宗教等社會規範在韓國是比法律更有效的社會整合的手段,導致道德和法律界限模糊的思維根深蒂固,由此構建出一套不符合國際通行規則的話術,就連韓國何時建國這樣簡單的事實判斷都存在本不該有的爭議,認為如果不承認臨政法統相當承認殖民地支配的合法性,此說當然混淆了儒教道統觀念和現代合法性的區別,作為諸多獨立運動團體中一支的臨政沒有滿足構成國家的領土、國民、主權等基本要素,也沒有得到國際社會的認可,南北韓都是戰後殖民地建國的新國家。

 

現行國際規則中只有戰勝國向戰敗國索賠,沒有前殖民地向原宗主國索賠,英法等國的殖民地獨立時,也都沒有向原宗主國要求賠償的先例。日本對韓殖民統治合法,殖民統治終結之後本身沒有對所謂「殖民統治不法行為」的賠償義務,而根據韓國批准的《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二十七條「不得援引其國內法規定為理由而不履行條約」,所以三年前大法院以日本的殖民統治不法為前提的判決存在問題,本次判決未遵從此前大法院判斷,認為「殖民統治和徵用的非法性質都只是根據國內法進行的法律解釋,包括日本在內的任何一個國家都未承認殖民統治的非法性質,國際法中也沒有承認殖民統治非法的相關資料」是符合法理的。

 

嚴格按照法理來,戰後韓國還得賠償日本。1945年,美軍軍政廳公佈第33號法令,日本在韓一切公私財產一併被剝奪轉移至美國軍政廳所有,1948年美軍軍政廳與韓國政府簽訂《美韓關於財政及財產的協定》,將接收的在韓日本公私財產全部移交給韓國。1952年第一次日韓會談和1953年第三次日韓會談時,日本對韓的逆財產請求權要求被認為是倒打一耙,其實不然,1907年《海牙章程》第46條規定敵國私有財產不可侵犯,美軍沒收私有財產違反了國際法,韓國接收時不能得到這些財產的所有權,日本有權要求韓國償還這部分財產。

 

從民族情感出發,韓方當然反對,認為殖民統治是非法行為,在以非法行為侵佔的土地上積累的財產亦屬非法,韓國有權予以沒收強佔韓國的資產,掠奪者沒有資格索賠,逆財產請求權連同其他因素導致第一次和第三次會談破裂,第四次會談之前日本在韓國的要求下放棄了逆財產請求權要求。

 

除了殖民統治的合法性外,另外值得注意的一點是,儘管違背自主意志而被徵用的情況不同程度的存在,徵用工招募並不違反日本批准的《強迫勞動公約》,因為條約載明「緊急情況下的工作和服務,如戰爭或災難」不屬於強迫勞動的範疇,因此聲稱徵用工違反了國際條約的說法是不正確的,徵用之事項當然屬於請求權協定包含的範圍。

 

第六輪會談期間,《韓國對日請求綱要》載明瞭請求權所包含的內容,其中就有「戰爭對被徵用者造成傷害的相應補償」,雙方確認對日請求綱要,不可再提出任何主張,無論殖民統治和徵用的合法性如何,在條約簽訂之前的所有行為的歸宿都通過請求權協定不可逆轉地得到解決,所以,2018年的徵用工判決是韓國對條約單方面的解釋,在韓日企資產強行拍賣更是對現代自由市場原則的違反。

 

公正評價請求權協定

 

請求權協定換來的合作協定與支援資金被用於浦項制鐵、京釜高速公路等企業和基礎設施建設上,為韓國今日鋼鐵、造船、汽車和電子等領域的領先地位奠定了基礎,本案判決書中言及的「請求權資金和漢江奇跡的關聯」是符合歷史事實的。

 

六〇年代初,韓國經濟狀況嚴峻,嚴重依賴美國的財政扶持,而美國為了減輕自身援助韓國的經濟負擔,又逐步削減對韓金援,西歐諸國對韓國興趣不大,把尋求經濟開發所需財源的目光轉其他國家成為朴正熙政權的當務之急。這種情勢下與其糾纏過去的清算,不如務實把重點放在將來的建設上。

 

日韓會談遭輿論詬病大抵歸類於三點「接受請求權模式代替賠償模式」、「代收請求權用於經濟發展」與「彈壓反對日韓會談示威和隱去最終解決條款」,三點不能一概而論,第三點對公民集會自由和知情權的抹殺毫無疑問應該批判,尤其是產業化後韓國政府也沒有向本國國民告知最終解決條款,直到四十年後才披露。

 

前兩點則並非如部分民眾認定的是喪權辱國。外交本身就是妥協的藝術,那種把(對日)妥協視作投降服軟認輸,要寸步不讓才算捍衛民族氣節的思維是不明智的,從李承晚政權堅持對日索賠到朴正熙政權在索賠權問題上對日讓步(第六次會談),接受經濟合作的替代方案,使得久拖未決的協定在幾年內迅速解決。如果韓國堅持對日情感外交寸步不讓勢必得不償失。

 

會談中,日韓對在資金數額上的意見差距巨大,請求權資金從七千萬美元的數額一路爭取最終達成協議的過程中調整為八億美元,這無疑是外交上的努力,和反對者直覺上的「賣國」恰恰相反。

 

用途上,請求權資金用於建設也無可厚非。五一六政變後國家重建最高會議清除了相當於上屆政府近兩成公職人員,當時韓國根本缺乏準確統計受害者和發放補償資金的行政能力,而且彼時失業率高企,大部分人口居住在農村,即使將資金分給個人稀裏糊塗地花掉也無濟於事,將請求權資金用於基礎設施建設反倒可刺激經濟,增加工作崗位,受惠對象便可從難以統計的受害者拓展到全體國民。不只是韓國,緬甸、菲律賓、越南和印尼同樣從日本政府獲得請求權資金,也同樣將請求權資金大半用於了社會基礎設施建設和提高國民生活水準方面,效率和效果卻顯著不如韓國,韓國有效利用請求權資金實現經濟騰飛,這是值得肯定的主權者決斷。

 

和解之道

 

依據請求權協定,徵用工的所有請求權都被放棄,但不妨礙涉事日企根據相關內容就個別具體請求權自願作出自發性措施。當年韓國勞工在惡劣條件下勞動受到巨大的痛苦,而企業卻得到了相應的利益,所以有道德義務做出補救措施。

 

對歷史遺留問題正確的解決之道應該訴諸外交途徑而非司法途徑救濟本國受害者,類似的國際紛爭國際慣例是透過補償協定一括解決,即可以透過基金會由政府和企業一併補償勞工,如德國在2000年通過了《賠償基金法案》,依據該法案,成立記憶、責任和未來基金會,一半資金來自德企捐助,面向猶太人要求賠償聯合會和中東歐國家的勞工組織支付43.7億歐元補償金;再如2007年,西松建設和在中國勞工中達成謝罪、立碑和補償的和解協議,西松建設公司承認並反省招募和運作的強制性,在當年勞動地點建立紀念碑,並出資2.5億日元注入信託機構作為360名受害者的和解資金。

 

目前務實的路徑也應該是借由專項基金會和解,資金來源不僅要包括前身涉及徵用工招募的日企,還要囊括曾得到請求權資金的韓企,但鑒於1995年亞洲女性基金被韓國元慰安婦以資金來源不完全是日本政府為由拒絕、2015年的和解與療癒財團又因「未從受害者出發」被文在寅政權清算,慰安婦議題上韓國官民寸步不讓和出爾反爾的做法無疑使徵用工議題上和解路徑也變得狹窄崎嶇。

 

三年前韓國法院我行我素強行將日企資產現金化,罔顧日本政府和企業的立場是希望在雙方之間走和解路徑而非強制執行,導致日韓關係陷入最惡狀態,冤家宜解不宜結、解鈴還須系鈴人,本次韓國在司法領域撥亂反正可圈可點,下一步應該在和解方向上認真協商,早日恢復破損的信賴關係,回退到過往歷史問題與經濟問題脫鉤的狀態,努力擴大日韓經濟關係和軍事交流,而非一損俱損地對歷史和現實議題一體化對待。

 

※作者為自由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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