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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資格保住了 段宜康爆「對手共用金主」有罪變無罪

上報快訊 2017年02月09日 14:57:00
立法委員段宜康2014年前在臉書指參選彰化縣長的前立委黃文玲有藍營金主支持而挨告違反《選罷法》,一審遭判4個月、褫奪公權1年,經上訴,高等法院審酌證人證詞,9日改判無罪,還可上訴。(資料照片)

立法委員段宜康2014年前在臉書指參選彰化縣長的前立委黃文玲有藍營金主支持而挨告違反《選罷法》,一審遭判4個月、褫奪公權1年,經上訴,高等法院審酌證人證詞,9日改判無罪,還可上訴。(資料照片)

民進黨立委段宜康於2014年縣市長選舉期間,利用臉書指控脫黨(台聯)參選彰化縣長的黃文玲與國民黨籍候選人林滄敏,「共用一個藍營金主(指蕭景田)」。爾後段宜康遭黃提告涉犯《選罷法》,並於2016年6月一審判有罪,需服4年有期徒刑,但該判決現出現大逆轉,9日台灣高等法院改判段宜康無罪,可上訴。

 

2014年彰化縣長選舉時,段宜康輔選同黨候選人魏明谷,另3位選將分別為前台聯立委、以無黨籍身份參選的黃文玲、國民黨林滄敏與無黨籍洪敏雄,最後由魏當選彰化市長。

 

黃文玲認為,段在投票日前12天於臉書上發文,指出「黃文玲與林滄敏共用藍營金主蕭景田」,蕭大財主最近從農會與農業金庫搬了十幾億!想要幹嘛?法務部、金管會醒醒吧!」的行為,是刻意在不能公布民調的前一天發表文章,不但傷害她的名譽,更影響選民支持意願,因此告段涉犯《選罷法》意圖使人不當選罪嫌。

 

對此段宜康一審時強調黃文玲「當時的民調支持度僅0.3%」,之所以落選與自己的臉書發文無關,但由於無法針對其臉書發文提出具體事証,僅含糊表示根據「彰化地方傳言」,一審依《選罷法》意圖使候選人不當選,以文字傳播不實之事罪判段4月徒刑,雖得易科罰金12萬元,「但附加褫奪公權1年,若任內定讞將喪失立委資格。」

 

故此,段宜康不認罪,並上訴至高院堅稱有盡查證責任,並找黃文玲的堂哥黃上揚出庭作證,證明發文前有先拜訪地方人士查證、而所謂「彰化地方傳言」就是黃文玲堂哥。

 

據《中央社》報導,高院傳喚黃文玲堂兄黃上揚、黃上揚友人林煥宗等人作證,黃上揚證稱,「叔叔黃石城告訴我的,說蕭景田支持黃文玲,大家拚一點,機會很大,細節叔叔沒有講」等語;林煥宗則證稱,之前與黃上揚聊天,黃上揚說,「叔叔告訴我,蕭景田對黃文玲有出錢出力」,他有把這段話告訴段宜康。

 

因此合議庭審酌段宜康在臉書貼文內容並非無據,或出處虛構,雖然以尖酸苛刻文字批評,但難認有誹謗惡意,且符合憲法言論自由保障範圍,因此撤銷原判決,改判段宜康無罪,全案可上訴。(李先泰/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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