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資所得扣除額不得設限 財務部:最遲2020年申報適用

上報快訊 2017年02月09日 17:10:00
大法官釋憲,認定國稅局不允許薪資所得者,比照執行業務者列舉扣除作法違憲。財政部表示,2019年2月7日前修法完成,最遲2020年申報就可以適用。(翻攝自pixabay)

大法官釋憲,認定國稅局不允許薪資所得者,比照執行業務者列舉扣除作法違憲。財政部表示,2019年2月7日前修法完成,最遲2020年申報就可以適用。(翻攝自pixabay)

名模林若亞日前申報所得稅時,把治裝費以業務執行所得列舉為必要費用扣除,遭國稅局打回票,屬薪資所得不能扣除。大法官釋憲,認定國稅局不允許薪資所得者,比照執行業務者列舉扣除作法違憲。財政部表示,2019年2月7日前修法完成,最遲2020年申報就可以適用。

 

延伸閱讀:名模林若亞治裝費不能扣稅違憲 大法官令2年內修法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8日作出745號解釋,大法官認為,《所得稅法》中關於薪資所得者支出的必要費用,超過法定扣除額時,不能像執行業務者,用列舉或其他方式,減除必要費用,確實不公,此部分規定違反平等權原則,宣告違憲,要求財政部應在2年內修法。

 

財政部9日舉行記者會說明,賦稅署副署長宋秀玲解釋,大法官第745號解釋,主要針對,綜所稅薪資所得的扣除方式,現行只能以定額扣除 (12.8萬元),需進行修正。


財政部說明,過去考量薪資所得較低者,要保存各項成本憑證不易,因此給予定額免稅的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其額度與物價指數連動調整,屬於較簡便稽徵的方式,現在被拿出來討論,關鍵在於「額度夠不夠」,如何給予更合理的扣除方式。

 

對於修法時程,財政部表示,由於大法官給的檢討期限是2019年2月7日,加上考量綜所稅是年度申報的概念,因此最遲會讓民眾在2020年申報2019年所得時適用。(蔡易軒/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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