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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定讞 救國團要還千萬租金及千坪地

上報快訊 2017年02月10日 13:38:00
救國團被判需返還國有地志清大樓,租金回溯至從2011年8月起按月支付76萬元,直至返還大樓為止。(翻攝自維基百科)

救國團被判需返還國有地志清大樓,租金回溯至從2011年8月起按月支付76萬元,直至返還大樓為止。(翻攝自維基百科)

位於台北市松江路精華地段的救國團總部「志清大樓」,7年前遭國有財產署興訟索討,最高法院10日審理認定大樓屬於國有,判救國團需返還國有地,且租金需回溯至2011年8月,按每月支付76萬元,全案定讞,將市值超過數億元共2000多坪的樓層房地歸還給國家。

 

救國團總部目前使用志清大樓的3至5樓、中央社6至8樓、榮工公司9至14樓,1、2樓則由三家公司一起使用。國有財產署訴訟標的是由救國團占用的部分,從地上1至5樓及地下1、2樓,共2087坪。該大樓位處捷運站旁,附近金融機構、證券商林立,土地價值高昂,屬北市精華地段之一。

 

志清大樓位處捷運站旁,附近金融機構、證券商林立,土地價值高昂,屬北市精華地段之一。(翻攝自Google map)

 

1952年10月31日救國團成立後,隸屬國防部總政治部,1969年12月雙方解除關係,1989年救國團改制為財團法人。救國團稱志清大樓是由自有經費購買,因當時未取得法人資格,不得登記產權,故借名登記在教育部底下,但國產署主張,政府擁有該大樓土地近6成的使用權,救國團無權占用地上5層及地下2層的樓層,訴請返還房地,並追討每月租金不當得利97萬元。

 

台北地院一審時,認定救國團擁有志清大樓近3成所有權,判國產署敗訴,認定志清大樓由救國團、中央社與榮工合建而成,三方依持分比率管理及使用,因此救國團非無權占有,判國產署敗訴。

 

國產署表示,救國團因業務受教育部督導,教育部同意其無償使用志清大樓,但救國團成為獨立社團法人後,不受行政院督導,無隸屬關係,彼此的借貸關係因目的使用完畢而消滅,應將大樓返還。

 

高院二審時查出,教育部曾出資5000萬元合建,據此認定志清大樓是國有財產,也因年代久遠,無法查證救國團有無與教育部簽訂相關租賃契約,救國團又無法證明有其他合法使用權利證據,即屬無權占用,應返還大樓,故改判救國團敗訴。

 

救國團不服,上訴最高法院。救國團認為,縱使這些房地為國有財產,他們也是基於使用借貸關係而占有,借貸關係迄今未消滅,不能因此把大樓當成國家的,國有財產署不得請求返還房地及追討不當得利。

 

最高法院維持二審見解,全案10日定讞。救國團不但要歸還目前使用的樓層與土地,並得支付從2011年8月起每月76萬多的租金給國產署,直至歸還房地為止。(吳美欣/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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