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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執「測謊鑑定」應否具證據力   司法、行政兩院續至立法院角力

蔡慧貞 2021年08月03日 20:00:00
7月29日行政院會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對測謊結果不得作為認定犯罪事實存否證據,司法與行政兩院和法務部,對鑑定部分內容條文歧見頗大。圖為示意圖。(Freepik)

7月29日行政院會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對測謊結果不得作為認定犯罪事實存否證據,司法與行政兩院和法務部,對鑑定部分內容條文歧見頗大。圖為示意圖。(Freepik)

司法院回應司改國是會議結論,2019年5月底提出的《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在行政院卡了2年多,終於在7月29日行政院會以加註「行政院意見」方式通過,其中司法院和行政院雙方對於現行鑑定制度最大的歧異,就是司法院在《刑事訴訟法》中新增明訂,「測謊之結果不得作為認定犯罪事實存否之證據」,但行政院則「加註意見」認為不宜在法條中訂定,「測謊鑑定結果無證據能力」之規定,「宜由法院於實務個案中認定逐步發展形成見解」。

 

《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送進立法院於下會期進行審查,因司法院與行政院、法務部對鑑定部分內容條文歧見頗大,且該部分新增規定對未來檢警辦案和法官判案依據有重大影響,預料相關法案在立院審查時勢必引起兩院角力。

 

 

測謊違失造成多起冤案 監委王美玉樂見政院通過修法

 

不過,從監察院第5屆一到第6屆,監委王美玉持續關注多起因測謊過程的諸多違失而造成的冤案,也一直緊盯行政院政委羅秉成協調、審查《刑事訴訟法》鑑定部分修正條文進度,得知行政院會終於將《刑事訴訟法》相關修正草案通過,對此表示尊重與肯定。

 

監委王美玉關注多起因測謊過程諸多違失造成的冤案,得知行政院會終將《刑事訴訟法》相關修正草案通過,對此表尊重、肯定。(資料照片/張哲偉攝)

 

王美玉表示,為什麼主張「測謊鑑定結果不得作為認定犯罪事實存否的證據」?因為她發現,在監院受理的多起冤錯假案,問題都是出現「測謊鑑定結果」成為司法判案心證的重要依據。

 

儘管行政院始終堅持,現行實務見解,對於測謊鑑定證據能力的認定,已形成須符合一定要件始得認有證據能力之認定標準,且法官亦不得僅依測謊鑑定之結果作為判斷事實之唯一依據,所以政院認為,《刑事訴訟法》中不宜明訂「測謊鑑定結果無證據能力」。但王美玉指出,現行法官已經不會把「測謊」結果做為「唯一證據」,但當案件科學證據不足時,往往只以自白和測謊鑑定結果,兩者成為影響法官心證的關鍵證據,而往往冤錯假案也就由此而生了。

 

 

 

 

確保被告訴訟防禦權 司法院主張得向檢院聲請保全證據

 

此外,在此次《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中也新增了「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於偵查中得請求鑑定」,司法院主張,當被告及其辯護人於偵查中如認證據有湮滅、偽造、變造、隱匿等情形之虞時,得聲請檢察官為保全證據之鑑定,不服檢察官駁回鑑定之聲請,亦得再向該管法院聲請保全證據;且考量被告於偵查中本得自行就鑑定事項提出書面意見,作為有利己主張之證明,又此書面意見原則上雖無證據能力,但可於審判中提出作為爭執證明力之彈劾證據,足以確保被告之訴訟防禦權。

 

司法院認為,鑑於實務上認為被告自行委任鑑定人所作成之鑑定書面報告,仍審判外之書面陳述而無證據能力,但又認為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提出之鑑定報告,為傳聞法則之例外,而有證據能力,「恐有違反武器平等原則」之疑慮。

 

司法院主張,當被告及其辯護人於偵查中如認證據有湮滅、偽造、變造、隱匿等情形之虞時,得聲請保全證據鑑定。圖為示意圖。(司法院提供)

 

 

綠委傾向測謊不得當審判證據 同意檢警做「偵查工具」

 

監委王美玉指出,此一修正條文的最大的意義,就是在處理被告及其辯護人在法院審理過程中「武器不對等」的問題!就她調查的多起爭議案件實務來看,法官可以自由心證據採用檢方提出的測謊鑑定,或是法官在審案過程中委託調查局進行的測謊,儘管法律中明訂被告有拒絕測謊的權利,但實際運作中,被告為免被法官認定「心虛」,往往無法拒絕法官要求的測謊鑑定;但又從監院的統計來看,若是被告當庭主動向法官要求測謊以自證清白時,結果竟有高達8成以上聲請被法官駁回。

 

因此,她認為,《刑事訴訟法》新增此一條文的目的,就在於讓被告及其辯護人也可以平等地擁有要求測謊鑑定的「發動權」,而不是只有檢警或法官可以提出測謊要求。

 

從監院統計來看,一旦被告當庭主動向法官要測謊以自清,有高達8成以上被法官駁回請求。圖為示意圖。(Freepik)

 

對於政院罕見地在司法院版的新增條文後加註「行政院意見」,形同提出「不同意見書」方式將《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送到立院審查,民進黨團幹部坦言,可以預見待立院審查,有關測謊部分的相關修正條文一定會引起朝野和法界熱議,還有相關院級和部會的暗中遊說角力。

 

目前初步了解,民進黨多位具有法學背景的立委均認為,政院目前尚未與黨團溝通相關法案,不過以民進黨一貫重視司法人權的基本立場來看,黨團多數成員應該會傾向「測謊鑑定結果不應做為審判證據」,但同意檢警做為「偵查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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