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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自我感覺良好的「台大自治」 稱得上是台灣價值嗎

蔡振家 2021年08月05日 00:00:00
台大教師升等審查標準問題,爭議不休。(圖片摘自台大官網)

台大教師升等審查標準問題,爭議不休。(圖片摘自台大官網)

《大學法》云:「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令人遺憾的是,臺大高層這幾年彷彿對於「在法律規定範圍內」這八個字視而不見,玩法弄權,不知悔改。台大校方曾經因為某位教師的不續聘案遭教育部駁回,因而提起行政訴訟,被告為教育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10號駁回原告(台大)之訴,訴訟費由台大負擔。

 

據報載,台大一名文學院副教授連續多年申請升等教授未獲通過,教育部近日已發函台大,要求改善相關法規,否則將廢止台大文學院自行審查教授資格之權。台大校方指出,教評會已檢附專業理由不通過該教師的升等,然而教育部卻不同意,政府此舉是在摧毀大學自治。一名台大資深教授還加碼表示,校方有責任「維護學生的受教權」。另一方面教育部則指出,台大文學院及中文系的法規未明確訂定評量教學及服務項目之標準,必須改善。

 

台大文學院此等「茶壺內的風暴」讓我想到,我在99學年度台大音樂所第一次申請升等副教授的時候,教學跟服務也都被評為不及格。我在97學年度榮獲優良教師,該年度「優良導師」學生問卷調查得分為音樂所教師第一名,98學年度「教學優良教師」學生問卷調查得分亦為音樂所教師第一名。有趣的是,我向文學院提出申復後,在申復會議中有一位文學院大老語重心長地說,你幫所上辦研討會,要「心懷善意」才算服務,否則不算服務。這位大老又說,你出力幫本校爭取「心智科學大型研究設備」不算服務,因為文學院根本沒什麼人會用這種設備啊!

 

除了文學院之外,台大生農學院的教師升等審查也值得留意。我曾經提出第11261號校務建言,主旨為「園藝系李國譚老師的升等案,最高行政法院駁回台大所提之上訴,請台大高層要認真、要認輸、要認錯」,生農學院回覆「建請未來修訂升等相關辦法時,明確說明研究論文類型認定權責」。關於論文的認定,生農學院原本的內規要求教師升等著作必須期刊印出來才算數,只是由期刊審查通過(接受刊登)的論文不算數,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書中轉述台大的說法:「自然科學期刊著作未刊登前,皆能進行修改,其中之實驗、數據、統計表格等都可能發生變動,此等未確定之內容無法讓審查人員確認該教師之專業性、研究能力。」我認為這個法規以及背後的邏輯都大有問題。之前張正琪、郭明良、楊泮池等人的論文因為圖片出包,一再勘誤,讓大眾質疑其專業性、研究能力與誠信。反觀生農學院中申請升等的教師論文,根本就沒有勘誤之必要,竟然預先遭到懷疑(還沒印出的論文,內容未確定)。生農學院的該項規定,似乎對學術期刊的接受刊登原則,刻意視而不見。

 

關於上述生農學院教師的升等案,台大一再敗訴(被法院駁回),因此於第2963次行政會議決議提請釋憲,人事室「奉准委任律師擔任本校訴訟代理人,並於106年11月13日向司法院遞件釋憲聲請書」。我後來在司法院網站查到,台大有一件聲請案,導致了大法官會議107年度統二字第4號「不受理決議」。針對此一不受理決議,我提出第14041號校務建言,想知道校方高層是否有所反省,結果得到人事室的回覆:「一、本校某學系某師103年度升等案,經103年6月9日該學院院教評會不通過升等;並經103年7月18日本校教評會102學年度第9次會議決議不續聘,故該師有兩個不同的行政處分(學院不通過該師升等之處分;校教評會依校內相關法規所指八年未獲通過升等申請者,視為覆評不通過之不續聘處分),合先敘明。二、您於司法院大法官網站所查107年度統二字第4號不受理決議,係因上開學院不通過該師升等處分所衍生之提請司法院統一解釋法令一案所為不受理之結論;至本校第2963次行政會議決議提請釋憲,係屬上開校教評會不續聘處分之後續作為,此釋憲案並未經司法院議決不受理,迄今仍於司法院審理中。」我再提出第14055號校務建言:「請問上開『迄今仍於司法院審理中』的案件,其案號及案由能否提供給本人,以便本人在司法院網站的『待審案件一覽表』查閱相關資料?」令我失望的是,人事室拒絕提供此一案號及案由。

 

在台大第2963次行政會議中,某些高階主管有感於教評會的威信受損,試圖維護其心目中的大學自治,故決議聲請釋憲。人事室聲稱,該釋憲案三年來「仍於司法院審理中」,尚未有定論。這種自我感覺良好的「台大自治」,到底是不是台灣價值?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作者為台大文學院音樂所副教授

 

關鍵字: 台大 大學自治 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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