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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察署提8點意見 認「王光祿案」原判法則不當

上報快訊 2017年02月13日 17:00:00
最高檢察署13日在官網上發布新聞稿,指出王光祿原判決出現適用法則不當狀況,並提出8點法律意見。(攝影:李隆揆)

最高檢察署13日在官網上發布新聞稿,指出王光祿原判決出現適用法則不當狀況,並提出8點法律意見。(攝影:李隆揆)

布農族獵人王光祿為孝敬其母,在2013年時,持撿來的土造長槍獵捕保育類長鬃山羊與山羌遭捕,並於2015年被判刑3年半定讞,外界譁然,檢察總長顏大和提出非常上訴,9日最高法院開庭審理,包含最高最高檢察官林永義都支持王光祿無罪;13日在最高檢察署在官網發新聞稿指出,原判決有適用法則不當狀況,提出8點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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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察署表示,各級法院應該對原住民族持用改造獵槍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是否有罪的態度應該一致,盼盡速釐清。

 

原住民族基於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最高檢察署提到,農委會與原委會發布的《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有公告台東地區布農族在所屬原住民族地區,得全年使用獵槍或傳統獵捕器獵山羌等保育類野生動物。

 

最高檢察署更提出,在《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條之1,保障因傳統文化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原住民族符合條件,其所取獵物也為自己使用。如此縱使在未經過同意下,也不會有行政罰責問題。

 

王光祿與其母。(攝影:李隆揆)

 

針對《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條第3款規定,最高檢察署認為,原住民族只能使用既不安全效能又差的自製前膛獵槍,而不讓該族群用相對好的「制式獵槍」,違反民族平等原則,甚至妨害原住民族群的狩獵文化發展。且在《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中,僅提到不得使用獵槍之外的其他槍械獵捕野生動物,並沒禁止制式獵槍,明顯有法律衝突。

 

由於《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條第3款,把自制獵槍為「原住民族傳統習慣專供捕獵維生之生活工具」、「其結構、性能須逐次由槍口裝填黑色火藥於槍管內,以打擊底火或他法引爆,將填充物射出」,所以王光祿用打火機點火,因不與定義相同,被認定違反了《槍砲彈藥條例》。

 

最高檢察署表示,獵槍是原住民族賴以為生的工具,該條款已逾越《槍砲彈藥管制條例》第20條第1、2項規定「自製之獵槍,供作生活工具之用」範圍,以及免責的立法原意,甚至增加原本沒有的法律限制。

 

最高檢察署說,《憲法》及國際公約保障少數民族的生活權、文化發展權、自治權、自主權等基本人權。盼最高法院能夠選任熟悉原住民族社會、文化的專家或台東布農族長老為鑑定人,說名狩獵是否為布農族文化;又現行自製獵槍及管至獵捕野生動物,是否對原住民族文化帶來發展上的衝擊。(林彤/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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