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富商翁茂鍾12件襯衫卻沒迴避審案 法官鄭小康遭監察院彈劾

上報快訊/吳亦軒 2021年09月14日 17:09:00
最高行政法院法官鄭小康長期收受佳和集團前董事長翁茂鍾饋蹭,14日遭監察院彈劾。(取自Google Maps)

最高行政法院法官鄭小康長期收受佳和集團前董事長翁茂鍾饋蹭,14日遭監察院彈劾。(取自Google Maps)

富商佳和集團前董事長翁茂鍾與司法官不當往來、餽贈,進而引爆史大最大司法醜聞案,監察院介入調查,14日認定最高行政法院法官鄭小康長期無端收受翁茂鍾餽贈12件襯衫,卻未迴避審理翁茂鍾,監察院審查會通過監委林國明、施錦芳提案,以9票成立、2票不成立,通過彈劾鄭小康。

 

鄭小康被指任職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及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期間,自2006年1月起至2015年9月止,無端、私下多次收受商人翁茂鍾所餽贈的襯衫,期間還審理2件翁茂鍾所經營怡華實業公司行政訴訟案。

 

鄭小康受理案件前曾與翁茂鍾3次飲宴、4次收受襯衫,卻未迴避審案,仍審結翁茂 鍾公司的行政訴訟案件,且於宣判後主動與翁茂鍾聯繫、說明,其後又持續收受翁茂鍾餽贈的襯衫,有損法官之公正、中立、廉潔形象,有重大違失,監察院審查會14日通過監察委員林國明、施錦芳所提彈劾案。

 

 

彈劾文指出,鄭小康曾於2005年6月、2006年3月、2008年農曆春節前後,3度與翁茂鍾等人飲宴餐會,自承與商人翁茂鍾並無深交,卻於餐會後提供住家地址,自2006年1月起至2015年9月止,於春節、端午節、中秋節前後,無端私下收受翁茂鍾餽贈之襯衫,合計12件。

 

彈劾文說明,鄭小康曾於2008年擔任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判長,審理2件翁茂鍾公司行政訴訟案,判決雖未對翁茂鍾有利,但他未迴避審案仍予審結,且於宣判後主動與翁茂鍾聯繫、說明,之後並持續收受翁茂鍾餽贈襯衫,行為顯屬不當。

 

監察院調查時,鄭小康雖推稱收的襯衫不超過9件,但鄭小康在司法院政風處訪談時坦承,翁茂鍾在2008年之後每年都會寄個1或2件襯衫,在監察院詢問時也坦承2008年打電話給翁茂鍾前,已經收了3、4件襯衫。所以鄭小康9年間共收受12件襯衫應為事實。

 

監委林國明、施錦芳表示,鄭小康雖於監察院詢問時辯稱「襯衫價格低廉,符合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怡華公司行政訴訟案件無法定迴避事由」。但監委認為,依法官社交及理財自律事項第6點、法官倫理規範第8條第1項至第3項及第22條等規定,法官收受餽贈、參與飲宴應酬、社交活動或與他人財物往來,不得損及司法或法官之獨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之形象。

 

監委考量,鄭小康並非因婚喪喜慶等活動在公開場合收受襯衫,而是與商人翁茂鍾飲宴後,長期無端、私下收受其餽贈襯衫,難以認為福合法官職位合宜的社交禮俗範圍。

 

2名監委表示,鄭小康數度與翁茂鍾飲宴、收受襯衫在先,卻未迴避審理翁茂鍾行政訴訟案件,且於宣判後主動與翁茂鍾聯繫、說明,之後又持續收受翁茂鍾餽贈襯衫,種種行為讓一般社會大眾由外觀上整體觀察,易產生法官與商人結交往來的印象,對法官應保有之廉潔、公正、中立形象滋生質疑,損及一般社會大眾對法官職業神聖性的尊重與信賴。

 

監委最後以鄭小康行為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法官守則》第1點、《法官社交及理財自律事項》第6點、《法官倫理規範》第8條第1項至第3項及第22條等規定,違失情節重大,依法應受懲戒,因此彈劾他並送交職務法庭懲戒。

關鍵字: 鄭小康 翁茂鍾 襯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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