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陪審制是台灣司法界除屎的良方

張靜 2017年02月25日 07:00:00
台灣司法只要採陪審團審判,幾乎可以一舉解決貪污法官、恐龍法官、打手法官、偏執預斷法官、不負責任法官、不守時法官及態度不佳法官等問題。(湯森路透)

台灣司法只要採陪審團審判,幾乎可以一舉解決貪污法官、恐龍法官、打手法官、偏執預斷法官、不負責任法官、不守時法官及態度不佳法官等問題。(湯森路透)

每次司法(含法務)界出了大事,像前幾年發生的高院法官及檢察官集體貪瀆案,司法界總說那只是或難免有幾粒屎,但我們的司法界,真的只有幾粒屎嗎?

 

倒底是屎多還是粥多?那要看以什麼標準來定。如果只以操守來定,會貪污的就是屎,那憑良心講,「有錢判生,無錢判死」的說法還真的不能成立。以我在司法界、律師界超過36年的資歷與經驗,今天法官或檢察官還會收錢的大概在5%至10%之間,也許再多一些,也許再少一些。但是,不貪污只是成為一位司法官的必要條件,卻不是好司法官的充分條件。

 

司法官普遍缺乏常識

 

因為台灣司法界,不是只有貪污司法官的問題,還有其他許多的問題。此至少包括第一,恐龍法官的存在,台灣的司法官是恐龍的就比貪污的多得多了。這沒辦法,不見得都是司法官本身的錯,而是司法制度的錯,讓20幾歲的年輕人,甫步出校園不久,只因考上了司法官,就在毫無社會歷練與經驗的情況下擔當司法官認事用法的重任,台灣司法官普遍缺乏常識(Common sense)是一個大問題。

 

加上司法高層總是三令五申要法官、檢察官們不要涉世太深,搞的人際關係太複雜,司法官們也就自我封閉的生活在自己的小圈圈中,甚至連過去是同學或同事的律師都不敢或不願與之正常交往,該有的常識就怎麼都豐富不起來,過去稱之為昏官如今稱之為恐龍的,恐怕至少占了司法官一半以上,恐龍判決就這樣產生了。

 

揣摩上意的法官、檢察官

 

第二,台灣過去在國民黨威權統治之下,法院是國民黨開的,所以有不少的打手(鷹犬)法官及檢察官,為了升遷,幹了許多壞事。如今政黨幾度輪替,仍在做國民黨打手的,雖然少了許多,但仍有不少的黨國遺緒還在禍害人民。何況,如今揣摩民進黨上意的法官、檢察官也陸續產生,不論為那個政黨服務,都是打手司法官,都該想辦法不要讓他們的手伸入司法界。

 

偏執預斷的司法官

 

第三,這更是一個嚴重的問題,就是偏執預斷司法官的存在,讓司法獨立變成了司法獨裁,成就一堆酷吏。尤其在刑事庭法官,因為卷證併送的關係,我國刑事訴訟法沒有採取起訴狀一本主義,以致法官在審判前都先審閱了卷宗,心中早就產生預斷、定見,完全聽不進被告及其律師的辯解,審判成為只要把它走完的程序,審判程序成了毫無意義之事,這種偏執預斷的司法官,也是最常會當庭罵人的,因為他總認為被告在強詞奪理,在無理的干擾他所想要進行的訴訟程序,所以也最不願意調查被告或其律師所聲請調查有利於被告的證據,他總認為這不過是在拖延訴訟程序而已。台灣的刑事庭法官至少有百分之七、八十是如此的在進行刑事訴訟程序。

 

交給下一個倒楣鬼

 

第四,還有一些不負責任的司法官,案子到他手上,幾個月甚至一年以上都不進行,等到他職務調動後,案子交給下一個倒楣鬼,然而案件的當事人或關係人都還不能催他進行,甚且即使催也沒有用,不動就是不動。還有一些司法官,開庭前不準備,對案情完全不了解 (按:此如在採起訴狀一本主義之下,刑事庭法官本應如此,而無從閱卷,但台灣既然未採,就應事先詳閱卷宗以示負責),三言兩語就開完了,以致案子仍然完全沒有進展。

 

台灣司法界有那麼多問題的司法官,一如上述,如再加上開庭老是不守時的,判決書寫得文理不通的,判決書轉貼他人判決以致不知所云的,台灣司法界保證是屎遠多於粥,這應是不會錯的。

 

正因如此,去年中正大學的民調顯示,有84%的人民不信任法官,但要怎麼解決這樣的沈痾,我認為採陪審制是最好的一劑良方。因為在陪審團審判之下,由9個或12個陪審員來認定事實,法官就無須去認定事實,原則上就不會被人民或當事人指責是恐龍(除非是量刑太離譜),而且因為判決認定被告有罪無罪不是法官的職責,法官即使是恐龍也没多大影響。

 

延伸閱讀-李念祖專欄:刑事訴訟採取陪審制的法理意義

 

再者,因法官不再去認定事實,行賄法官的誘因就没了(要行賄9個或12個陪審員要比行賄一、兩個法官困難多了),貪污法官就很難存在(只有在量刑部分還有收賄的空間,但因刑期長短而行賄法官的,在實務上要遠比有罪無罪行賄法官的情形少得多了)。

 

此外,因法官不再去認定事實,他就不會成為偏執預斷的法官,這不只是因為在陪審制之下必然要改採起訴狀一本主義,法官不會在審判前就產生預斷,而在陪審制之下,由陪審團認定事實,法官就算有預斷也無法影響陪審團的判斷與認定。

 

陪審團能改變法官開庭態度

 

而有陪審團出席及在場,法院開庭不但一定很準時,且法官也不會再當庭駡人,開庭態度也必然會明顯改善。另法官也不會禁止被告及其律師聲請調查證據,反正又不是他要憑證據認定事實。而陪審團的成員即陪審員,是個案產生,一個刑案審完了就回家,没有升遷及上級的壓力,也就當然不會有打手法官的存在。而法官也不再會有不負責任等待職務調動而按兵不動的情況,且在起訴狀一本主義之下,法官依法本就不該事前接觸卷證,不只不會有偏執預斷,也跟著没有因不看卷而背上不負責任法官的罪名。

 

因而台灣司法只要採陪審團審判,幾乎可以一舉解決了貪污法官、恐龍法官、打手法官、偏執預斷法官、不負責任法官、不守時法官及態度不佳法官的問題,雖然陪審制並非完全没有缺點,但在任何審判制度都有缺點的情況下(因人不是完美而是有缺點的,所以人所建立的任何  典章制度及法律都是有缺點的),陪審團審判應該是缺點最少的審判制度,可以讓台灣司法界達到鍋中真的只有幾粒老鼠屎的境地,不知讀者諸君以為然否?而司法院極力主張的參審制做的到嗎?

 

※作者為台灣陪審團協會理事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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