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補償」不「賠償」 228受難者:我們仍是待罪之身

楊毅 2017年03月01日 10:24:00
每年二二八政府向受難者道歉、頒發回復名譽證書,但這些「補償」只是徒具形式,沒有法律依據,挨轟轉型正義只做一半。(攝影:陳品佑)

每年二二八政府向受難者道歉、頒發回復名譽證書,但這些「補償」只是徒具形式,沒有法律依據,挨轟轉型正義只做一半。(攝影:陳品佑)

228事件70周年,朝野立委力推《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修法,引發關注。對此,台灣政治受難者關懷協會榮譽理事長蔡寬裕表示,過去政府推動轉型正義工作只「做一半」,政府每年向受難者道歉、頒發回復名譽證書,只不過徒具形式,根本不能讓受難者獲得真正平反,在法律上他們仍是「待罪之身」。

 

據了解,在民進黨新政府上台,朝野立委捲土重來提案修法,盼讓領有總統回復名譽證書的受難者及家屬,也能列為請求返還當年遭國家沒收或強占不動產的對象。為此,去年12月22日,法務部曾召開過一次跨部會議進行討論。法務部在會中明白表示,尊重立委修法內容,並建議可參考其他國家立法例進行檢討,法務部也不排除將提出對案送立法院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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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當時出席法務部跨部會議的國防部法律事務司人權保障處長沈世偉則持不同意見。他強調,如果當事人未取得無罪判決,而以行政機關所設委員會審定發送的回復名譽證書,作為返還被沒收財產的證明,等於回復名譽證書與無罪判決有相同效力,在司法權及行政權的概念上,是否將衍生其他問題,是一個需要討論的問題。

 

蔡寬裕指出,總統蔡英文頒發回復名譽證書,事實上並無法律效力,受難者及家屬仍無法獲得真正平反。(翻攝自蔡英文臉書)

 

此外,沈世偉指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中,對於執行死刑者的補償方式,採基數計算,最高補償金額為新台幣600萬元;若依目前立委提案內容修正《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補償條例》,根據該部統計資料,戒嚴時期被沒收的土地共有279筆、價值約310億元,不論用公告現值或市價計算,總金額都非常高,更將牽動自民國87年以來,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相關規定所進行補償的金額計算。

 

「賠償」代表政府認錯

 

對此,蔡寬裕受訪表示,過去政府在推動轉型正義工作上只做了一半。當年推動修法過程中,受難者團體希望將條文中的「補償」文字,改為「賠償」,但當時身為法務部長的前總統馬英九不願修改,受難者團體為了通過立法,只好妥協。

 

「補償與賠償的概念完全不同,補償是『你有錯、我也有錯』,是『和稀泥』的作法。賠償則是代表政府願意正視認錯」,他指出,《憲法》第九條明定「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戒嚴法》第10條則規定「內亂、外患等罪,均得於解嚴之翌日起,依法上訴」。但《國家安全法》第9條第2款卻規定,「刑事裁判已確定者,不得向該管法院上訴或抗告」,法律適用上明顯有衝突,侵奪人民訴訟權。

 

蔡寬裕表示,由於《國安法》禁止上訴規定,導致現在還有許多受難者在法律上還是「待罪之身」。過去政府每年在228紀念日向受難者道歉、頒發回復名譽證書的作法,只不過是徒具形式,完全沒有法律依據,不能讓受難者及家屬獲得真正平反,政府甚至還以最高補償金額600萬元作為「天花板」,令人難以接受。

 

他舉例,高雄有一位政治受難者郭哲雄,當年在戒嚴時期被判入獄12年,後來獲得460萬元的冤獄補償,但郭男當時還被沒收了2棟樓房,在600萬元補償金額「天花板」限制下,郭家只能再獲償140萬元,相當不合理,家屬因而憤而拒領。

 

政府對於執行死刑者的補償方式,設有最高補償金額為新台幣600萬元,被奪取土地的受難者只能在這「天花板」下獲得補償。圖為前台灣省商業公會理事長黃添樑被占據的土地「鼎興營區」。(翻攝自維基百科)

 

蔡寬裕說,其實現在大多數政治受難者都已經領有回復名譽證書,參考其他國家轉型正義的立法經驗,都有將總統署名的回復名譽證書,視為國家在戒嚴時期,侵害人權、審判程序重大瑕疵,導致人民財產遭受侵奪食時,在解除戒嚴後,給予回復權利、發還財產的依據,有其正當性。

 

他呼籲,國防部等政府單位應該認真面對這些歷史沉冤,返還也好、補償也罷,正視並徹底處理這些「取之無道」的財產,藉由轉型正義的落實,以弭平台灣社會存在數10年的裂痕,希望民進黨政府及蔡英文總統能夠兌現競選承諾,將「補償條例」改為「賠償條例」,以符合落實轉型正義的社會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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