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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檢察官的憂慮談司改國是會議的意義

李佳玟 2017年03月01日 11:15:00
一個好的制度應該是不要求檢察官特別正直,而是即便個別檢察官不正直,也沒有辦法亂來。(攝影:盧禮賓)

一個好的制度應該是不要求檢察官特別正直,而是即便個別檢察官不正直,也沒有辦法亂來。(攝影:盧禮賓)

有人跟我說,有些資深檢察官一輩子都在和政治高層搏鬥,看過政治的髒手如何干預檢察權的行使,所以避免政治力介入構成了他們/她們最核心的使命,即便為了避免干預監督因此縱容了某些濫權的檢察官。也有人跟我說,有些檢察官認為,犯罪偵查就像是一個將軍上戰場打仗,摘奸發伏的結果最重要,難免會有一些附帶損傷(collateral damages)。

 

伸張正義不能不顧手段

 

台灣究竟是要走上面那條路,還是像我在先前文章所說:「...在一個法治國家裡,不該容許檢察官為了伸張正義,為了維護獨立,可以完全不顧手段 ──目的不能正當化手段,我們需要一個合理監督檢察官的機制。簡單地概括筆者的想法,筆者不希望政治力干預檢察權,但筆者也不接受檢察體系以避免政治力干預為由,逃避應有的監督。」其實是一個選擇。

 

每種選擇不只涉及個人的價值觀,每種選擇的背後也有一些代價。刑事訴訟法裡最喜歡談的「錯殺」與「錯放」,意思是,在證據不是很清楚時,到底是要定罪,冒著錯殺的風險,還是無罪釋放,冒著錯放的風險,就是最典型的例子,刑事訴訟程序裡好多這種兩難。集合眾人來討論,就是想要把每種選擇所呈現的的價值,以及必須要付出的代價講清楚。希望進行這些討論,不是想要照抄他國法制,在這裡玩法律學者留學國的地盤戰。也不是想要消滅檢察官,限制檢察官打擊犯罪的能量,只是希望檢察官代表國家施行這些權力,能在一個權責相符的體制下。

 

不過雖然把「錯殺」與「錯放」拿出來講,我其實不認為上述兩種立場是絕對不相容的。就像過去立法者已經設計很多制度避免「錯殺」與「錯放」情況的出現,我們也可以設計一些制度,在避免政治力的介入的前提下,設計一個讓檢察官權責相符的制度。以及在發現真實打擊犯罪的目的下,讓偵查權力受到應有的控制。所以我才一直說一直寫,希望我們好好地坐下來談,不要怕麻煩地談。

 

以下針對聯合報在二月二十七日的那篇報導《司改國是論辯/檢察官變行政官可怕的災難!》,我的回應與解釋如下(姑且假設報導忠實地轉述了檢察官的質疑):

 

1. 某檢察官說,檢方權力來自刑事訴訟法,何來檢察權過大之說。依法行使權力,不代表檢察權不過大。當年刑事訴訟法不也規定檢察官有決定偵查中羈押的權力,但那個規定不是被大法官認為給予檢察官過大的權力所以被拿掉了?現在希望開啟的討論,就是要檢討刑事訴訟法是否給予檢察官過大的權力。

 

成為行政官不等同於政治力介入

 

2. 陳瑞仁檢察官說,一但檢察官改成行政官,檢察總長就可以向總統報告偵辦案情,政治力可以輕易干預檢方辦案,行政院長可以命令檢察官起訴,將「造成可怕的災難」。我認為這是過於粗糙的講法,行政機關也有獨立機關的設計,在台灣有中選會與NCC,他們並不接受總統跟行政院長的命令。換言之,不是將檢察官定為為行政官就一定要接受總統或行政院長的指令。事實上對照美國,美國將檢察官定位為行政官,也沒有總統命令起訴的問題。當然,提到美國,不是說我們就要仿照美國,而是用美國這個例子說明將檢察官定位為行政官,就等同於政治力介入,這種連結並沒有必然性。

 

3. 檢察獨立很重要,但獨立到不受監督,問題會很大。有些檢察官體察上意辦案,解決之道絕對不是個人良心,而是思考體制該如何設計以避免這些情況,這裡講的體制包括監督體制與升遷體制。倘若也有些法官體察上意判決,那麼我們就該有一套好的評鑑彈劾機制,處理這些法官。假設真有法官也體察上意,不代表檢察官這樣做就可以,錯的就是錯的。

 

4. 討論這些的動機其實很簡單,就是認為檢察官定位不夠清楚,讓檢察官相對於被告,擁有過多的權力,讓訴訟程序兩方當事人的地位嚴重地不對等。檢討檢察官的強制處分權(譬如:限制出境、強制抽血等身體檢查),目的並不是讓偵查都不能進行,只是想問誰有權去做那些強制處分的決定?是地位中立的法官,還是跟被告一樣是當事人的檢察官?當然,把這些搜索或是限制出境的決定權力都交給法官,會提高人權保障的嚴謹度,但會增加法院的負擔,也可能降低偵查效率,要不要這樣做,也是個選擇。刑事訴訟法讓檢察官地位高於被告的規定還有委任鑑定的權力,以及訊問證人得到之筆錄的證據效力,檢察官偵訊筆錄可以直接拿到法庭來當證據,不一定要傳證人來給被告進行交互詰問。此外,從一些案例看到濫權的檢察官並沒有需要為自己的濫權負責,質疑現在的評鑑機制或是權力監督機制是否有效?追問檢察官這樣做,跟升遷有什麼關聯?這跟要採德國制或美國制沒有關係,雖然他國的制度的確是可以當成討論時的參考。

 

5. 關於檢察官「關起門來開偵查庭」只是為了遵守「偵查不公開」,質疑這個,當然不是要檢察官到處嚷嚷自己訊問了誰(姑且不說某些重大案件,媒體經常同步知道偵查動態是怎麼回事),而是問檢察官能否像法官一樣高高在上地開偵查庭。法官高高在上開庭還是公開進行,檢察官高高在上開偵查庭,門卻是關起來的,以偵查不公開之名。如果偵訊方式有問題(意思當然不是指每個檢察官都有問題),受到不正對待的被告很難討回公道。事實上,只要能改變偵訊的方式(讓兩者平起平坐,讓律師陪同),就能改變偵訊者與被偵訊者的權力。讓偵訊過程不對大眾公開,就能夠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

 

6. 質疑「檢察一體」高層有移轉、指分權,並不是要根本性地挑戰檢察一體,而是希望檢察內部也可以權責相符。如果檢察一體的運作不健全,檢察官即便維持司法官的身份,其實也跟「一般」上命下從的行政官僚沒兩樣。有基層檢察官曾經跟我說某個案件的搜索,搜索票都向法院聲請下來了,但是被一通上級的電話臨時喊卡。這不是發生在一、二十年前,這是發生在最近。我問這個檢察官說,既然你們手上都有合法有效的搜索票了,為什麼要理會那通電話?如果上級沒有給書面附理由(法官法第92條第2項),為什麼要理會?不理會上級會怎樣?這個檢察官回答不出來。這裡當然不是要指控這個上級檢察官一定有政治動機,只是,當基層檢察官其實並不明瞭上級為何如此下令,當基層檢察官明明也有身份保障時,為什麼基層檢察官在那個時候要接受上級的口頭指令不去搜索?我因此想要好好研究這跟檢察官人事升遷有沒有關係。事實上,基層檢察官比一般人更為關心「檢察獨立」跟「檢察一體」的關係,這樣的問題不是因此應該藉司法國是會議好好地談嗎?怎麼反而會把時間花在大家有高度共識之打擊犯罪議題上呢?

 

就算是司法官也不見得獨立

 

這個司改國是會議的形式雖然不盡如人意,但它開啟了一個公共對話的機會,它讓法律人必須走出自己的象牙塔裡,將自己所在意的,所堅持地,對外表達,爭取支持。它讓司法實務工作者可以提供自己的經驗與智慧,而其他非司法實務工作者的法律人與非法律人,提供自己的體制外觀點。資深檢察官或許害怕成為行政官之後,那些有良心有堅持,想要獨立的檢察官也獨立不起來了。但是,現在看到的情況是,檢察官即便定位成司法官,也不保證檢察官能夠獨立。一個好的制度應該是不要求檢察官特別正直,而是即便個別檢察官不正直,也沒有辦法亂來。人的品質與良心很重要,但健全的體制不能只靠個人的品質與良心。

 

每個人的人生經驗相差很多,什麼樣的價值應該優先,什麼樣的代價應該要承受,我們都該好好地談,不怕麻煩地談。三個月的時間的確很短,但如果在這三個月裡,我們願意給其他人的理性一點信心,開啟對話,司法改革有機會成功。

 

※作者為成功大學法律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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