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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案再戰】北檢疑「馬英九無罪」判決違法 列9大理由一次看

上報快訊/吳亦軒 2021年12月10日 17:24:00
前總統馬英九「三中案」一審獲判無罪,北檢質疑判決違法,10日正式向法院提起上訴。(張哲偉攝)

前總統馬英九「三中案」一審獲判無罪,北檢質疑判決違法,10日正式向法院提起上訴。(張哲偉攝)

前總統馬英九被控15年前賤賣中視、中影、中廣(三中)等國民黨黨產,台北地院今年10月27日判決馬英九、張哲琛、汪海清等6人無罪,卻意外引起馬和檢方隔空叫陣。北檢上訴書中還暗批北院一審判決「實非民主國家之公正法庭」。並提出9大上訴理由,10日正式向台北地方法院遞狀,向馬英九等6人提起上訴。

 

2018年,北檢起訴指控馬英九在擔任國民黨主席時,為解決黨政軍退出媒體問題,在沒有急迫性情況下,和中央投資公司董事長張哲琛、前總經理汪海清以「天龍八步」財務操作模式進行非常規交易,賤賣三中、舊中央黨部大樓等黨產,造成國民黨和中投公司損失72億餘元,分依《證交法》特別背信罪起訴馬英九等6人。

 

 

不過,台北地院10月27日的判決認為,馬英九不是三中案賣方中投公司、光華公司的董事,也沒被這2家公司授權對內管理公司事務,根本沒有《證交法》非常規交易罪或特別背信罪的問題,除非跟張、汪2人共犯,但2人也沒有犯非常規交易罪或特別背信罪。

 

根據錄音證據,馬英九在會議中強調,「我想不管怎樣,現在一定要找出一個方法,雙法可以接受,就是基本上不違法,然後能夠走完的,就是這麼簡單嗎,是不是?」等語,只做抽象的原則性指示,並於多次確認合法性,難以認定馬英九命令張、汪2人賤賣,也沒證據顯示張、汪的商業決定違法,因此3人皆獲判無罪。

 

不過,一審宣判無罪後,雙方還是持續在法庭外較勁,馬辦發聲明指控「北檢強行起訴沒有拿一毛錢的人!」,指稱有媒體認為,這是「東廠」行徑,不具名的三中案偵辦團隊成員則駁斥,表面上雖然一毛錢也沒拿,卻「不法暴利盡入他人私囊」,若非起訴三中案,中影會把9.5億和330部國片版權還給國家?希望馬英九不要政治操作、人身攻擊。

 

台北地檢署日前收到判決書後,公訴組檢察官密集開會,質疑此判決是事用法違背法令,且告訴人也具狀請求檢察官上訴,據了解,下午2點半,台北地院已收到北檢的上訴理由書,合計多達101頁,投影片附件有91頁,合計192頁。內容羅列9大上訴理由。

 

北檢對三中案9大上訴理由:

 

一、原審法院對於本案直接證據歷次會議及內部談話錄檔、錄音譯文的證據評價,取拾標準不一,採證法則自相予盾。

 

二、原審法院割裂起訴事實之架構,不採整體觀察,且倒置交易過程之因果關係,或將原連結不當之交易條件分拆檢視,省略眾多事實不提,使交易案及交易條件看似單純,認事用法明顯違誤。

 

三、原審採用商業判斷法則,但全然未提出商業判斷法則之適用要件及標準,依本案事證,並參酌司法實務之商業判斷法則要件,本案無法適用商業判斷法則,原審就此欠缺說明。

 

四、原審對於交易案是否符合營業常規之標準迥異於司法實務,雖認為應檢視交易是否符合公司取處程序及內控規範,但於明確違反公司取處程序及內控規範之情況下,卻又認為未「嚴重違反」應行程序,而未違反營業常規。

 

五、原審混淆被告動機與主觀犯意,將被告所辯遵守政府法律政策云云,作為本案非常規交易行為之正當理由。

 

六、原審於本案中採取迴避審查交易實質之立場,而以形式外觀視交易案之合法性,與司法實務見解有關非常規交易之認定標準歧異。

 

七、原審在數交易案中的評價標準不一。

 

八、本案證據資料甚繁,並有案發當時整體交易過程之錄音檔及錄音譯文,而本案相關爭點,除卷內事證,檢察官更以共計61次提出補充理由書等意見,並指出卷證所在,原審判決無罪理由與卷內事證相違,竟未為任何說明,迴避說明義務。

 

九、原審逸脫起訴書及契約文件等書面證據及被告之辯解,自行創設概念,並逕行認定不用適用公司取處程序及內控規定之情況。

 

關鍵字: 馬英九 三中案 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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