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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人民參與審判制度 可以更科學一點

黃致豪 2017年03月09日 07:00:00
實證證據至少有三個大規模研究指出法官與陪審團判斷的一致性,少則八成,多則九成。(美聯社)

實證證據至少有三個大規模研究指出法官與陪審團判斷的一致性,少則八成,多則九成。(美聯社)

三月七日的上報,刊登了一篇由盧禮賓撰寫的「【陪審制大辯論】美國實證研究陪審團三成案件被法官打槍」(下稱「盧文」)。其中引用台灣高等法院法官張永宏在其論文《我國引進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之研究—以日本裁判員制度為借鏡》所舉美國一項陪審研究「芝加哥計畫」內容,並以「該計畫就555名職業法官參與的3576件陪審審判,詢問法官是否認同陪審團的判決,有高達3成案件,職業法官認為判錯了」為由,批判陪審制。

 

陪審制能不能批判?當然能。不但可以,而且應該。世間沒有完美的制度;在討論人民參與審判時,本就應該從證據為本(evidence-based)的角度檢視陪審、參審等不同制度,也如同任何政策辯論一樣,應該受到公平、透明、完整、周延而科學的檢視。

 

但是,批判必須基於正確的方法論、倫理與引證程序;所謂「正確」,是必須兼顧科學上的信度、效度、可審查性等。如果批判檢視的時候因為查證疏忽或其他理由,錯引資料甚或斷章取義,那麼就有點「後事實」(post-truth)的疑慮了。這種行為,在著重功課要做全套的科學界,輕則可能因為引證瑕疵遭到同儕審查後的拒絕發表,重則可能因為扭曲事實、遭到學界譴責甚或引起法律風險。

 

事實上,我可以想像,如果我在國際司法心理學界或其他行為科學界發表了類似盧文的說法或引證,我大概很快就會收到匿名審查委員以及編輯的下述挑戰:

 

現在是2017年,請問你為何只引用1966年也就是50年前的研究?這期間沒有任何可信的研究文獻嗎?(文獻回顧深度不足)

 

你認為法官不贊同陪審團判決就代表陪審團「判錯了」,有什麼證據支持你這種對錯的判斷標準?(研究問題定義不清)

 

請問你引「芝加哥計畫」的研究方法透過問卷詢答職業法官的意見部分,究竟屬於質性還是量性的研究?該計畫只針對刑事審判制度嗎?該計劃的研究方法與限制為何,為何未在你的文中揭露?(研究方法不明)

 

你文中三成的論斷基礎,似乎係單純將所有法官表達的事後意見差異加總而得;在統計學上透過這樣的方法得出結論,正當性有沒有疑問?(研究統計方法問題)

 

你將陪審團的評議與法官的「事後」意見分組進行組間比較,是否也針對陪審員「組內」進行與法官相同的質性與量性調查?又,你所得出的組間差異結論,有無可能在邏輯上正是陪審團制度設計由一群素人判決的基礎思維?又,你有沒有合理的調查另外一批法官在事後對於職業法官判決的不同意見,藉此進行組間差異比對?(研究限制揭露問題)

 

在討論人民參與審判時,本就應該從證據為本(evidence-based)的角度檢視陪審、參審等不同制度。(湯森路透)

 

事實上,盧文於正值司改國是會議(筆戰)戰火連天之際刊出,正好讓我們借用來討論一下在法律界向來算是陌生的一個議題:何謂具備科學精神的法實證研究。以下簡單舉兩個例子討論:

 

一、為何只引用50年前的研究作為批判陪審制度的基礎?

 

張法官的論文,是2012年發表政大法律博士學位論文;立場上講的主要是日本的裁判員制度應作為台灣引入人民審判的借鑒。其中引證到美國探討陪審制的文獻,書籍加期刊一共只有11筆(相對於中文47筆,日文308筆)。至於盧文提到的1959「芝加哥計畫」(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Jury Project),事實上是一個民刑事混合的陪審團研究,而且在研究手法上由於引用了秘密錄音手段獲取陪審團資訊,因此曾經引起相當的法律爭議,包括美國聯邦參議院司法委員會為此召開特別聽證調查會以及美國司法部長做出公開譴責。

 

至於芝加哥計畫之後的陪審團相關研究?美國的官方司法實證政策研究機構國家州級法院中心在2000-2001年也做過大規模的類似研究,英國法務部更委託倫敦大學Cheryl Thomas教授在2010年發表其針對68000件以上的陪審團判決以及1000名以上的陪審員做出質量均佳的實證研究,得出了陪審團制度乃「公平、有效、迅速」(fair, effective and efficient)的結論。至於國際知名的人民參與審判研究專家如Hans、Nuñez、Langbein、Matura等專業學術人士近年都曾經針對陪審制與參審制的各面向發表過論文。這些極為重要的參考文獻,卻不見本文引論,就直接下了「打臉」標題。這對於實證科學研究者而言,實屬難以理解。

 

二、對於統計數據的解讀方式與研究主流學者的方法論似乎有相當差異?

 

就算不管上述這些爭議,也不看1959至今至少有超過上千筆的英美陪審團研究好了;主管司法機關行政與政策事務的司法院在2014年7月14日舉辦的「人民參與審判國際研討會」中邀請到來自美、日、韓、德、法等國的學者與實務人士發表相關心得與研究,其中實證研究陪審團的Valerie Hans教授也在會議中公開直接指出「研究結論:法官與陪審團在多數案件之判決一致」(會議手冊第94頁上方),其同場發表之論文更指出:1959年的芝加哥計畫展現了法官與素人之間判決至少78%的有罪-無罪判決一致性,認定有歧異時,法官更傾向定罪判決(同手冊第129頁中段);2001年的美國國家州級法院中心(NCSC)複製先前的研究,得到了8成的有罪-無罪判決一致性(同手冊第130頁);韓國的類似研究更提出了91.4%的法官-陪審團有罪-無罪判決一致性(同手冊第131頁)等。

 

換句話說,實證證據至少有三個大規模研究指出法官與陪審團判斷的一致性,少則八成,多則九成。那麼,盧文主張「法官有三成打臉陪審團判決」的說法,是從什麼原始資料、怎麼算出來的?很值得深入探究一下真相。

 

除了上述兩個基本的問題之外,其實可以討論的問題還有很多。以上聊舉二例,只是為了說明一個心理學上已經被證明的現象常常會被反映在奠基於立場的論爭中:如果你心中已經預先決定了結論,那麼在搜尋證據的過程中,你很可能會無意識的傾向於採用與你立場相符的證據,而排斥與你立場不符的證據;這是一種綜合許多認知偏誤的「隧道視野效應」。這樣的研究,跟審判一樣,都很容易出現受到認知偏誤影響的嚴重問題。

 

我建議真心想進行人民參與審判制度的研究者,可以先思考一下上述的問題以及科學精神對於研究的貢獻,考慮純粹從周延的證據蒐集與建構客觀的方法論出發,如此也比較容易引領正確的公民審議。畢竟,結果不重要,過程才是重點,不是嗎?

 

延伸閱讀:美國實證研究 陪審團3成案件被法官打槍

 

 

※作者為司改委員、執業律師、司法行為科學研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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