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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第三組會議】引進兼職法官制度 去除恐龍與三門法官

盧禮賓 2017年03月08日 17:09:00
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三分組第二次會議8日在法務部廉政署召開,討論議題包含有關法官、檢察官的多元進用等問題,圖為該組召集人瞿海源(右)和副召集人陳瑞仁(左)。(攝影:李昆翰)

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三分組第二次會議8日在法務部廉政署召開,討論議題包含有關法官、檢察官的多元進用等問題,圖為該組召集人瞿海源(右)和副召集人陳瑞仁(左)。(攝影:李昆翰)

恐龍法官、正義魔人、奶嘴法官乃至三門法官(家門、校門、衙門),一直是外界訕笑法官的負面評語,法官多元進用備受重視。不過,法官多元進用管道中,據司法院統計迄無學者轉任法官的紀錄,多元進用成效大打折扣。司法院在司改國是分組會議提出可能改革方案,研議放寬專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的大學教師證書作為具擬任法官職務任用資格的依據,以及引進兼職法官、定期法官的制度。


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三分組第二次會議8日在法務部廉政署召開,討論議題是環境案件之偵查與訴訟程序之檢討;法官、檢察官的多元進用及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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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組委員尤伯祥提供的會議資料指出,將司法權交由什麼樣的人行使,是影響司法權表現最根本的因素,從正本清源的角度思考,「進用」的改革應是司改最重要、最基本的議題。 


他說,公眾長期呼籲的訴求,即法官必須來自社會,亦即有相當程度的社會閱歷與人生體驗,而非甫出校門、沒有經歷多少人情世故的青年法律人,其實是事理所必然,是改革司法人力素質必然要走的道路,不應因為現實上的障礙而放棄。

 

要讓法官減輕司法工作壓力和負擔,尤伯祥建議,可採引進兼職法官制度,讓素人可參與部分案件,讓恐龍法官問題也會減少許多。(攝影:盧禮賓)

 

法官進用朝向多元  尤伯祥:引進兼職法官


尤伯祥認為,引進兼職法官制度,讓兼職法官處理輕微案件,不僅可以擴大人力資源,且可以減少司法系統的工作負擔。兼職法官的來源,可以包括資深律師及有相當年資的學者。此外,引進人民參與審判制度,使素人可以參與一部分案件,並藉此濟職業法官視野之不足。


不過,律師轉任法官推行多年,成效並不顯著。尤伯祥分析,根據文獻,美國的法官工資水準遠遠落後業務成功律師的收入。因此,吸引美國資深律師轉任法官的因素,並非收入上的優勢,而是在於從事法官的榮譽與成就感,法官能為法治做到的事情,是律師做不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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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目前的情況,也是成功的資深律師收入通常遠高於法官。相較律師,法官在收入方面僅有穩定及退休金兩項優於律師。然而,台灣的基層法官不易有成就感‧又嚴重過勞的工作,對於資深律師幾無吸引力。 


司法院針對「法官、檢察官的多元進用、監督」提出報告,從現狀觀察,自2006年迄今,檢察官轉任法官者共132人,每年均有檢察官申請轉任,歷年平均通過比率為58.79%,轉任人數穩定。原因為檢察官與法官同為司法官考試分發人員,受相同養成教育、薪資、待遇及工作內涵相近,較能吸引轉任。


另2006年迄今律師轉任法官者共74人,惟其律師執業年資多在3年以上6年未滿,佔86%(64人),律師執業年資達6年以上者僅佔14%(10人);至於學者轉任法官部分,《法官法》施行前後雖有學者得轉任法官的規定可資辦理,但迄今尚無學者申請轉任法官的紀錄;另公設辯護人轉任法官至今僅有2人。

 

 

律師轉任法官行之有年成效差  主因:資深律師收入遠高於法官


司法院坦承,上述成果與延攬資深優秀律師及學者擔任法官的理想,尚有相當距離。對照2004年司法院辦理律師充任法官意願調查,僅有32.98%的回卷律師有申請轉任法官的意願,且以執業3年以上6年未滿的律師轉任意願較強,還有逾6成的意見認為,現行法官待遇偏低,不符合期待結果,顯示現行司法環境對於已有成就的法律人不具吸引力。


至於法律學者為何不轉任法官?分組委員、成功大學法律系教授李佳玟分析可能原因,在現行體制下,除了對學術研究的偏好和興趣,包括學術工作重自由、創意,強調獨特性;法官判決受判例拘束、嚴格管考;學術工作時間較彈性自由;年紀大不願轉任不熟悉的職場。

 

此外,資深教授對比菜鳥法官、有聲望的學者對比眾多法官中的一個的地位差異、能力等。薪資待遇並非學者不轉任法官的理由。


學界通常只會轉任與學術工作性質較為接近、社會聲望較高,可以表彰個人創見的大法官。

 

去除恐龍法官詬病 

司院擬放寬專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大學教師證書 


司法院提出可能改革方案,研議放寬專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的大學教師證書作為具擬任法官職務任用資格的依據,此涉考試院權責。


其次,兼職法官、定期法官的採用。即第三審法院5人或第一、二審法院3人合議庭中,除庭長(審判長)外,由法院配庭或指定受命、陪席法官,依審判參與型態區分為專職定期法官、兼職受命或陪席法官三種。涉及法官任用資格、法官終身職、法院組織法》要配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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