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1日完成《刑法》酒駕相關修法初審,將酒駕初犯未肇事者刑度提高。(資料照片/張哲偉攝)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21日)完成《刑法》酒駕相關修法初審,通過修正動議及5項附帶決議。針對酒駕初犯達到吐氣酒精濃度0.25毫克、血液濃度達0.05%以上,刑度從2年以下、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提高至3年以下、30萬元以下罰金;至於酒駕肇事致人於死或致重傷者,不論初、再犯,則維持現行刑度,但增訂罰金規定。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1日併案續審朝野立委針對酒駕未肇事、肇事致人傷亡刑責的《刑法》第185之3條條文修正草案等案;與會者有法務部次長蔡碧仲、司法院副秘書長周占春等人。
根據現行《刑法》185-3條規定,駕駛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經審查後修改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增訂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增訂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另再犯者,從5年內再犯,修正為10年內再犯,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增訂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增訂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
另附帶決議部分,行為人涉犯《刑法》185-3酒駕罪,法院判決有罪者,如涉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者,應依法從嚴審核易科罰金;6月以上有期徒刑,而入監服刑者,申請假釋時,應考量監所執行時有無參與措施,從嚴審核假釋條件,另緩起訴處分時,經醫療評估適合戒癮治療者,應依法給予緩起訴處分,並命戒癮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