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世宏專欄:整頓超大型數位平台 時候到了

羅世宏 2022年01月25日 07:00:00
美國參議院司法委員通過由跨黨派參議員共同提案的《美國創新和網路選擇法案》 (The American Innovation and Choice Online Act),是「自網際網路誕生以來第一個向參議院提出的重大科技競爭法案。」(湯森路透)

美國參議院司法委員通過由跨黨派參議員共同提案的《美國創新和網路選擇法案》 (The American Innovation and Choice Online Act),是「自網際網路誕生以來第一個向參議院提出的重大科技競爭法案。」(湯森路透)

就在幾天前(1月20日),美國參議院司法委員會以 16 票同意、6 票反對,通過由跨黨派參議員共同提案的《美國創新和網路選擇法案》 (The American Innovation and Choice Online Act)。這是美國首部針對大型科技巨擘的反壟斷立法,旨在限制大型網路科技平台企業利用主導地位,阻礙小型科技公司在相關平台上的公平競爭機會。

 

網路誕生以來第一個重大科技競爭法案

 

該法案將禁止科技平台「偏袒自家產品或服務,使競爭對手處於不利地位,或以嚴重損害平台競爭的方式對使用其平台的企業為差別待遇」。它還將禁止主導平台妨礙與其他服務的互操作性,並禁止利用平台上另一家公司的資料/數據進行不公平競爭。徒法不足以自行,《美國創新與網路選擇法案》將讓反壟斷執法機關成為「有牙齒的老虎」,賦予其強大且靈活的政策工具,包括「民事處罰、尋求廣泛禁制令、緊急臨時救濟」等權力。身兼美國參議院司法委員會競爭政策、反壟斷和消費者權利小組委員會主席的民主黨籍參議員艾米‧克羅布徹(Amy Klobuchar)讚許這項法案是「自網際網路誕生以來第一個向參議院提出的重大科技競爭法案。」

 

美國參議院這項行動前後,谷歌、蘋果和亞馬遜等大型科技公司/數位平台同聲表達反對立場,言明該法案對增進用戶隱私和國家安全沒有幫助。科技公司所在地加州的參議員也同樣表達保留態度,認為該法案不公平地針對少數幾家科技巨擘,而且貿然立法可能反而對消費者造成更大的隱私風險。但相對地,規模較小的科技公司如Yelp、DuckDuckGo、Sonos、Spotify、Proton、Match Group及新創企業加速器Y Combinator則紛紛表達對此一法案的支持。

 

剛好在同一天,歐洲議會也於1月20日以530票贊成、78票反對、80票棄權的懸殊票數,通過採納《數位服務法》(The Digital Services Act, 簡稱DSA)草案。在表決前的辯論中,丹麥籍的歐洲議會議員克里斯特爾‧史爾德穆斯(Christel Schaldemose)豪氣地說,「《數位服務法》將成為數位監理的黃金標準,不只在歐洲如此,全球亦然。大型科技公司的母國如美國和中國正在注視著我們即將通過的這項法案。」其中,相當重要的一反歐洲理事會原本不願限制「定向廣告」(targeted advertising)的消極態度,歐洲議會在表決前最後一刻導入有關於個人資料/數據保護的的修正條款,包括:禁止針對未成年人的定向廣告、禁止使用高度敏感的個人資料/數據(如種族或民族、政治或宗教信仰、性傾向或健康資料/數據)進行行為定向的應用、禁止操縱用戶或強迫他們同意使用個人資料/數據,以及不得因用戶拒絕同意平台使用個人資料/數據而限制用戶得以使用的功能性。

 

歐盟要求數位平台必須尊重媒體自由與多元性

 

比較可惜的是,另一項要求數位平台將涉及內容審核的決定通知媒體組織,並且在付諸行動前讓後者有申覆機會的修正條款未獲歐洲議會採納。不過,歐洲議會仍通過確保數位平台必須尊重媒體自由與多元性的條款。

 

總體而言,《數位服務法》的立法目的有三:一是創造一個更安全的線上環境,二是清楚界定大型平台應該擔負的責任,三是處理當前諸多的數位挑戰,包括非法、偽冒與盜版產品、仇恨言論與惡意的虛假/不實訊息操作,以及為數位平台掌握和使用的大量個人資料/數據建立具備透明度的監督機制。此法若得完成最終的立法程序,可望以符合歐盟保障的基本權利和價值來重塑數位服務提供商、線上使用者、個人和中小企業用戶的權利與義務。

 

歐洲議會於1月20日以530票贊成、78票反對、80票棄權的懸殊票數,通過採納《數位服務法》(The Digital Services Act, 簡稱DSA)草案。(湯森路透)

 

儘管上述美國和歐盟的這兩項法案都還未完成最終立法程序,就算是進度較快的歐盟《數位服務法》最終能順利完成立法,其生效時間最快也恐怕在明年以後,但它們確實已豎立針對大型數位平台治理與問責的新里程碑,少數科技巨擘與超大型數位平台長期不受監督治理的狀態將因此改變。雖然少數超大型數位平台壟斷的現狀在短期內仍難以翻轉,但至少已踏出實現數位正義、保障終端用戶與中小型企業合法與合理權益,以及促進媒體與意見自由與多元性的第一步。

 

畢竟,超大型數位平台從過去不受管制與承擔低度法律責任的狀態,逐漸已開始被期待應該或必須承擔更多的法律、社會和道德責任。不管是犯罪偵防、租稅義務、違法內容、侵害智慧財產權內容,以及被稱作「假新聞」或虛假/不實訊息,乃至於有心人刻意為之的不實資訊操縱,都在許多國家引起是否應予管制的爭議。此外,隨著超大型數位平台影響力的擴張,對於民粹主義和排外情緒的催化、加劇財富與權力的高度集中化,以及妨礙市場公平競爭、箝制創新及對實體經濟和就業機會的衝擊,特別是對傳統媒體與優質新聞業生存基礎的侵蝕……,在在引起關切。

 

不能讓大型數位平台贏者全拿

 

回顧數位平台治理與問責議題進入公共領域的過程,或許開出第一槍的應該是《經濟學人》:2017年2月11日,它曾刊登了以「贏家全拿」為題的封面專題報導,並且於同年11月4日再次推出名為「社群媒體對民主構成的威脅」的封面專題報導,嚴詞抨擊數位平台襲奪了大部分的經濟發展成果卻未能雨露均霑,而且還對民主政治本身構成威脅。

 

從那時到現在,大約五年的時間過去了,各種針對數位平台治理與問責的調查、論證與立法準備的時機也已逐漸成熟,這或許可以解釋何以歐盟和美國最近紛紛有重要的立法進程。雖然這些努力還沒有結成果,但至少已開了第一朵花,相當值得肯定與期待。

 

超大型數位平台從過去不受管制與承擔低度法律責任的狀態,逐漸已開始被期待應該或必須承擔更多的法律、社會和道德責任。(湯森路透)

 

我國也不例外,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ation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簡稱NCC)已於去(2021)年12月29日公布《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法》(簡稱數通法)草案架構。該草案架構即是參考歐盟《數位服務法》草案等國際相關法制規範,以數位通訊傳播中介服務提供者為規範對象,以自律先行,強化規管對象之義務及資訊透明度,並加入他律、法律等公私協力概念與作為,以彰顯多方參與的網際網路治理精神;該草案共11章,規範要項包括:基本權利維護、數位通訊傳播中介服務提供者之免責要件、數位通訊傳播中介服務提供者之義務、線上平台及指定線上平台之義務、公私協力合作、專責機構之設立及相關罰則等。

 

誠心盼望我國能緊隨歐美民主國家的腳步,積極做好針對超大型數位平台治理與問責立法準備過程中必不可少的產業與消費者調查,並廣徵產業界、學術界與公民團體意見,讓這項迎向數位時代機會與挑戰的立法工程也能在台灣向前推進。

 

※作者為中正大學傳播學系教授、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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