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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為死囚平反 劉文雄批:猛砍176刀叫可教化?

上報快訊 2017年03月13日 19:55:00
17年前的一起單戀情殺案震驚全台,13日最高檢發聲明表示要為此案提非常上訴。監委劉文雄表示,這簡直是「縱容犯罪」。圖為2017年3月2日劉力雄出席「介紹第五屆監察委員補提名人」記者會。(攝影:李昆翰)

17年前的一起單戀情殺案震驚全台,13日最高檢發聲明表示要為此案提非常上訴。監委劉文雄表示,這簡直是「縱容犯罪」。圖為2017年3月2日劉力雄出席「介紹第五屆監察委員補提名人」記者會。(攝影:李昆翰)

17年前一起震驚全台的單戀情殺案,男子王鴻偉因追求女子張雅玲不成,逐將她砍殺176刀後棄屍,當時遭判死刑定讞。但最高檢13日發布新聞表示,當年判決時,排除了有無「教化可能性」的事證調查,有違平等及比例原則,且王鴻偉自動投案自白犯罪,向父母懺悔。但判決時竟認定無悔意,不符卷內證據。檢察總長顏大和已向最高法院提非常上訴。對此,新任監委劉文雄在臉書發文質疑:「猛砍176刀叫做可教化」,批評最高檢察署此舉是「縱容犯罪」。

 

家境富裕的王鴻偉被控在2000年9月間將心儀女子張雅玲載往淡水,因張雅玲不願與王鴻偉交往,王鴻偉砍殺張雅玲176刀後棄屍,震驚社會。案件經多年纏訟,終在2009年判處王鴻偉死刑。

 

不過最高法院檢察署13日發布新聞稿,表示王鴻偉原確定判決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的證據而未調查、判決理由矛盾及理由不備等違背法令情事,檢察總長10日提非常上訴。

 

最高檢說,檢察官調卷研議後認為王鴻偉是因突遭情變的刺激而殺人。王鴻偉案情應不該當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指「蓄意而結果危害生命」及「其他極端嚴重的罪刑」可判處死刑規定,也違反歷年最高法院為死刑判決慣例,特別排除被告有無「教化可能性」的事證調查,有違平等及比例原則。

 

新聞稿一出,劉文雄隨即在臉書發文表示「那麼多老百姓的冤案你們不去平反」,這種證據確鑿且震驚社會的案件卻那麼積極上訴。「猛砍176刀叫做可教化?」質疑最高檢有沒有考慮過死早家屬的感受和社會觀感。

 

他認為這是表面打著「人權」、「和國際接軌」的旗號,實際就是縱容犯罪。

 

 

王鴻偉涉犯殺人被處死刑確定,最高檢察署提非常上訴聲明全文如下:

 

被告王鴻偉涉犯殺人,前經最高法院於 98 年 5 月 14 日以 98 年 度台上字第 2594 號判決駁回上訴,維持臺灣高等法院 97 年度重上更 (七)字第 63 號科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之判決確定在案。

 

經本署 檢察官調卷研議後認為本件被告係因突遭情變之刺激而殺人,仍與有 嗜血、謀財、性癮或其他卑鄙動機,且事前預謀之蓄意殺人有別。且 被告亦無故意無端虐殺、滅門、接續殺人或在公共場所無分別殺人之 「其他極端嚴重的殺人罪刑」情事。

 

上開案情應不該當聯合國公民權 及政治權公約第 6 條第 2 項及 1984 年 5 月 25 日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 事會 1984/50 號決議批准公布之保障死刑犯人權保證條款safeguards guaranteeing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those facing the death penalty」第 1 條所謂「在沒有廢除死刑的國家,只有最嚴重的罪行 (即『蓄意而結果危害生命』及『其他極端嚴重的罪刑』)可判處死 刑」之規定。且本件違反歷年最高法院為死刑判決之慣例,特別排除 被告有無「教化可能性」之事證調查,與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有違。

 

再綜觀被告係在案發後不久,經其母之勸諭即自動投案自白犯罪,且 素行良好從無前科資料,在看守所與父母接見,即不斷表示悔意,請 求家人設法並已給付被害人家屬 816 萬元賠償金各情,足見被告尚非 毫無倫常、泯滅天良、窮凶極惡、罪無可逭之人,原判決竟認定被告 從無悔意,已與卷內證據不符,復將被告蒐集證據之防禦權行使,誤解為被告犯罪後無悔意之心證理由,顯有量處死刑之判決理由不備及 矛盾之違法,應行提起非常上訴,並經顏檢察總長核定後,已向最高 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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