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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家】反同婚首份釋憲意見書曝光!拋兩專法主張「性傾向治療無罪」

黃驛淵 2017年03月15日 21:00:00
同婚釋憲案召開在即,《上報》取得反同婚方寄給大法官的首份意見書,並草擬兩版專法,內容主張性傾向治療無罪,商店、教育或宗教若拒絕對同志伴侶提供服務,都可依法「被保障」,因內容高度爭議,恐引發挺同婚方不滿。(設計畫面,文字取自反同婚方的法庭之友意見書)

同婚釋憲案召開在即,《上報》取得反同婚方寄給大法官的首份意見書,並草擬兩版專法,內容主張性傾向治療無罪,商店、教育或宗教若拒絕對同志伴侶提供服務,都可依法「被保障」,因內容高度爭議,恐引發挺同婚方不滿。(設計畫面,文字取自反同婚方的法庭之友意見書)

司法院大法官3月24日將針對同性婚姻釋憲案召開言詞辯論庭,支持同婚與反對同婚兩方先在「法庭之友意見書」過招!《上報》記者取得反同婚方寄給大法官參考的首份意見書,文中不但捍衛「一夫一妻」的傳統異性戀家庭,認為同性婚姻不符自然法則、「精子和精子、卵子和卵子的結合,都不能繁衍出兒女生命」;另也草擬兩版專法《同性戀伴侶特別權益保護條例草案》及《同性結合特別權益保護條例草案》,主張性傾向治療、甚至拒絕提供同志伴侶服務都可無罪,不算歧視

 

 

這份給大法官的意見書更認為,「異性婚姻是台灣所有宗教一致主張的神聖婚姻制度」,討論「同性伴侶法」時,應顧及宗教對於異性婚姻的感受;因此,修法應納入「公民良心保護條款」,來保障反同婚等「異見人士」能在憲法享有言論自由、良心自由、宗教自由和教育自由,「不被歧視或霸凌」。

 

爭議點一:可拒絕提供服務

你進商店買東西,老闆可能不賣給你!

 

不過,此條款恐引發爭議。明定在反同婚方兩版專法中的「公民良心保護條款」規定,「對同性戀伴侶有相異認知或反對意見的公民,得基於個人的道德倫理認知和宗教信仰確信,繼續宣揚教導其所認知的理念,並得自由選擇為其提供服務與否,這並不構成所謂的性別認同歧視,也豁免一切的不利裁罰並阻卻刑罰責任。」換言之,商店、教育或宗教若拒絕對同志伴侶提供服務,都可依法「被保障」。

 

爭議點二:性傾向治療無罪

只要當事人「同意」,就能進行治療!

 

此外,意見書也主張性傾向治療無罪、不算歧視。儘管衛福部已宣布將公告禁止「性傾向扭轉(迴轉)治療」,違者恐觸法;但這兩版專法仍在條文明定,只要經當事人同意、進行「迴轉性治療或輔導」的醫療或心理諮商輔導人員,也可適用「公民良心保護條款」。
 

《上報》取得這份字數1萬6000多字的法庭之友意見書,由基督教貴格會中心教會牧師、亞洲時代新葉聯盟召集人廖金河領銜,共同連署的包括捍衛家庭學生聯盟公民捍衛台灣大聯盟等團體,另有牧師、律師、醫師等以個人身分加入連署。據了解,廖金河是在2月24日將意見書寄給司法院大法官、總統、副總統及法務部長邱太三,這也是目前首度曝光的反同婚方意見書。

 

司法院大法官3月24日將針對同性婚姻釋憲案召開言詞辯論庭,《上報》取得反同婚方這份已在2月24日寄出、1萬6000多字的法庭之友意見書。(廖金河提供)

 

廖金河接受《上報》採訪說,長期以來他都主張「單點修法」,但若總統覺得這樣還不夠,那就把需要單點修法的條文,匯聚成一個特別法;而他也有跟「護家方」解釋,單點修法的確太散了,在法律效力上恐不足,若能以「特別權益保護條例」的方式就可以解決同志需求,不必再修什麼同性婚姻或同性伴侶法。

 

反同婚方所提的兩版專法允許任2名滿20歲相同性別者,可用締結「同性戀伴侶」或「同性結合」契約方式,準用《民法》配偶家屬的規定;另允許「繼親收養」,同性一方可收養他方的親生子女;並可單獨收養子女,但須經另一方同意。

 

廖金河說,「同性結合」契約不以同性戀為必要條件,應該和社會鰥寡孤獨照護及長照老年照護政策連結,「兩個異性戀老了也可以用這個法,這是我發現的新觀點」。

 

至於「公民良心保護條款」恐引發爭議,他回應,這是比照英國《同性婚姻法》第2條的「宗教保護條款」,台灣雖非宗教國家,但若民眾「不太習慣或不太接受」同性伴侶,應有權拒絕提供宗教、教育服務,甚至蛋糕店不想賣蛋糕、餐廳不想租場地給同志伴侶辦派對,都應「被保障」

 

根據意見書,反同婚方主張婚姻平權「目前在台灣實無急迫立法的社會正當性和公共利益必要性」,拒修《民法》。(攝影:李昆翰)

 

這份意見書是以「自然」、「宗教倫理」、「立憲」、「立法」四大層次論述反同婚的立場。

 

自然層面上,文中指出,異性戀家庭本於男女的正常性交,自然繁衍下一代,這點同性戀無法拷貝、複製;因為「男性的精子和男性的精子(男男)結合,女性的卵子和女性的卵子(女女)結合,都不能繁衍出兒女生命。」

 

宗教倫理層面則主張,推動婚姻平權法「將嚴重挑戰主要宗教的經典與傳統,傷害宗教的神聖性與自主權。」並舉例認為,台灣各宗教的信徒占總人口約90%;中國傳統宗教、基督基督教、天主教、伊斯蘭根據其經典與傳統,一致且清楚地反對同性婚姻。

 

意見書並認為,華人社會對同性戀者基本採友善、包容和容忍態度,不像少數非洲國家把同性戀行為列為刑事犯罪,也沒有發生系統性或制度性歧視的狀況,因此,「同婚姻合法化目前在台灣實無急迫立法的社會正當性和公共利益必要性。

 

立憲及立法層面上,意見書主張,不管是憲法或增修條文的文字談及性別時,都「明顯指向男女兩性」,並不包含「男女同性戀、跨性別或第三性(LGBTQ)」;另還搬出中國古代律法指出,民法第982條雖無將「男女」訴諸明文,但「婚姻限定為男女之結合關係可追朔至《大明律》及《大清律》」。

 

此文並主張,同性婚姻或同性伴侶若要取得合法化地位,應先啟動「修憲」和「公投」程序,例如《憲法》第7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須先把「無分男女」修改為「無分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性傾向)」。

 

儘管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日前已公開澄清,根據2015年健保署資料,使用最多健保醫療費的是慢性腎衰竭(洗腎為主),愛滋病連前十名都排不上,且「愛滋病傳染不分性向,重要的是安全性行為及對自己的保護」。但此份意見書仍複製愛滋偏見指出,承認同性婚姻,對台灣社會沒有立即的公共利益,反而有立即明顯的危險和侵害,等於變相鼓勵同性性行為,屆時醫療費用可能攀升到100億,因此專法中還另訂條款「健保給付應自行負擔相當之比例」。

 

專法裡複製對愛滋偏見,主張同性性行為導致愛滋病者,應自行負擔相當比例,然而根據2015年健保署資料,使用最多健保醫療費的是慢性腎衰竭,且危險性行為才會導致愛滋病,不是性向。

 

除這份意見書,廖金河說,他近日再度聯合反同婚的7個團體及20個台灣律師、2個美國律師連署一份「法庭之友公民答辯狀」,並於昨天寄至司法院。論點同樣反同婚,但進一步訴諸「婚姻家庭、全民公投」,主張改變或擴充婚姻制度的定義範圍,應交由全民決定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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