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人壽前董座掏空案3.5億獲保 高院更裁鄧文聰仍不准出監

上報快訊 2017年03月16日 19:16:00
幸福人壽前董事長鄧文聰(左五),掏空133億元資產,鄧以因病向法院聲請交保,檢方認為鄧文聰兩岸政商關係交好,甚至持有他國護照有逃亡之虞,上周向法院提抗告,但最高法院新出爐裁定,檢方抗告成功。圖為2011年1月鄧文聰(左5)成立「愛與和平基金會」,邀請當時任國民黨榮譽主席的吳伯雄和江丙坤等人慶祝酒會畫面。(翻攝自愛與和平基金會)

幸福人壽前董事長鄧文聰(左五),掏空133億元資產,鄧以因病向法院聲請交保,檢方認為鄧文聰兩岸政商關係交好,甚至持有他國護照有逃亡之虞,上周向法院提抗告,但最高法院新出爐裁定,檢方抗告成功。圖為2011年1月鄧文聰(左5)成立「愛與和平基金會」,邀請當時任國民黨榮譽主席的吳伯雄和江丙坤等人慶祝酒會畫面。(翻攝自愛與和平基金會)

幸福人壽前董座鄧文聰,去年因涉嫌掏空海外資產達133億元,依《洗錢防制法》、《保險法》等罪遭重判28年,併科罰金9億元,可說是創下台灣司法掏空案判刑最重紀錄。但今年2月,鄧以「患有重度睡眠呼吸中止症,在看守所發作險些喪命」聲請交保,高院上月底,裁准以3億5千萬元交保,高檢署不服裁定上周已提抗告,最高法院直到晚上六點裁定,因鄧文聰犯罪所得及併科罰金之 數額相差懸殊等理由,最高法院今天撤銷高院交保裁定,發回高院更裁,鄧文聰仍不能出監。

 

檢方指出,幸福人壽前董事長鄧文聰和黃正一等人,涉嫌把幸福人壽的資產匯往海外或質借變現後挪為私用,2014年間,遭金管會盯上;金管會發現掏空的資金超過4億元美金(約新台幣133億元,依當時匯率計算),隨即將兩人送交特偵組偵查起訴。一審法官審理後將鄧文聰判刑28年併科罰金9億元法官,並痛批鄧、黃兩人無所不用其極,私吞幸福人壽這筆可觀資金。

 

 

一審遭重判的鄧文聰,始終堅稱自己無罪,還一再向法官求饒,表示願意配合,隨傳隨到,數度不放棄求交保。

 

鄧文聰不只一次要求交保,當初聲請交保,高院審理時,發現鄧文聰其實名下股票和不動產等資金非常雄厚,光股票每股10元計算就超過5億,而不只在台灣,連對岸大陸,鄧文聰更是中國上海佰威公司等國內外公司的負責人,在中國有深厚政商人脈;除此之外,鄧甚至還隱匿有多明尼加、布吉納法索等國護照之情事,認定有逃亡之虞,均駁回聲請。

 

台商鄧文聰(左)不只保險、地產在金融圈活耀,甚至前往中國經商,多次以不同名義和大陸官方交流。圖為2010年該協會舉辦台經兩岸交流團合影,當時鄧文聰擔任該會顧問身分。(翻攝自中華港澳之友協會) 

 

但今年2月底,鄧再度向高院以「患有重度睡眠呼吸中止症,看守所並無足夠設備因應,恐危及性命」,請求法官能准許交保。鄧文聰去年8月深夜曾因睡眠呼吸中止症發作,導致呼吸困難,之後被舍友機警發現協助送醫。

 

法官認為,全案證人均已調查完畢,僅剩下循司法互助程序向海外調閱資料佐證,認為鄧並無羈押之必要,裁定鄧3億5千萬元交保,限制出境、出海和住居,且每天上午8至10時、晚上7至9時間,鄧須依準時向大安分局敦南派出所報到。

 

抗告成功關鍵:追回金額58億元 交保金3.5億元 

 

據最高法院指出,鄧文聰於100年4、5月間,經診斷有重度睡眠呼吸中止症,遭收押至今,鄧沒有返回醫院接受治療,且所罹疾病並非屬保外就醫可治癒的疾病,經了解,鄧文聰收押後,已提供呼吸中止症輔助機器及氧氣面罩給鄧使用,鄧在看守所內醫師門診時也說:「重度呼吸中止症使用呼吸器2年,用呼吸器睡覺還可以」。

此外,二審法院函詢看守所能否妥適照護鄧的病情,看守所函覆表達:如果在所內不能為適當之醫治時,會戒送衛生福利部台北醫院或亞東紀念醫院外醫診治方式辦理;二審法院當時特別發函請看守所,務必要密切關注鄧身體狀況,,看守所指出,會再循戒護就醫方式治療;最高法院法官認為,鄧文聰的現狀與過去差不多,還再次聲請交保,高院這次卻裁准鄧文聰交保,理由並不完備。

 

法官也跟據鄧的犯罪金額和追回部分討論,認為其由金融管理機關及檢察機關等追回之一億餘美元予以扣除後,鄧文聰等人其犯罪所得為一億九千三百八十四萬一千四百九十三點一九美元,若以三十元兌算一美元計算,亦高達五十八億餘元,則原裁定諭知准予 被告交保之保證金僅三億五千萬元,與其犯罪所得及併科罰金之 數額相差懸殊。最高法院將原裁定准予鄧文聰具保停止羈押及限 制出境、出海、限制住居暨向派出所報到部分撤銷,檢方抗告成功。

 

 

鄧文聰違反保險法等罪准予具保停止羈押  檢察官抗告案件新聞稿

 

壹、 原裁定事實(案情)摘要 被告鄧文聰於原審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原裁定以被告之羈押原因 依然存在,惟審酌被告自一○四年四月二日遭羈押迄今逾一年十 月,羈押期間甚長,且循司法互助程序向境外取證部分,未據函 覆部分,其回覆之日,猶未可知。

 

另被告患有重度睡眠呼吸中止 症,容易因夜間缺氧造成心血管收縮猝死,符合輕度呼吸障礙, 且被告於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凌晨,曾因呼吸中止症發作,致 呼吸困難掙扎,經同舍收容人發覺即刻以呼吸器對準其口鼻並喚 醒,始轉危為安。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 公共利益、被告羈押時日、健康狀況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暨 全案卷證、目前案件審理進度等,因認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非無理由,而准予被告提出新台幣(下同)三億五千萬元之保證 金,並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於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一 段二五一號十二樓,並應分別於每日上午八至十時、下午七至九 時之間,各至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敦化南路派出所報到, 作為羈押之替代手段。

 

貳、 本院裁定主文 原裁定關於准予被告具保停止羈押及限制出境、出海、限制住居 暨向派出所報到部分撤銷,由台灣高等法院更為裁定。

 

、本院撤銷之理由

 

一、原裁定雖以被告患有重度睡眠呼吸中止症,及曾於一○五年八月 二十八日凌晨,因呼吸中止症發作,致呼吸困難掙扎,經同舍收 容人陳柏均發覺即刻以呼吸器對準其口鼻並喚醒,始轉危為安等 節,因認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非無理由云云。惟原審法院就 上開相同之情節,於一○五年十一月三日駁回被告聲請具保停止 羈押時,則以:被告於一○○年四、五月間,即經診斷有重度睡 眠呼吸中止症,然迄遭收押止,長達四年期間,被告均未返回醫 院接受治療,顯見其所罹上開疾病尚非屬保外就醫即可治癒之疾 病。又被告之家屬在被告經收押後,已提供呼吸中止症輔助機器 及氧氣面罩供被告使用,被告於看守所內醫師門診時亦稱:「重度 呼吸中止症使用呼吸器二年,用呼吸器睡覺還可以」等語。

 

至被 告於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凌晨於看守所病發,經同房舍收容人 搖醒,始轉危為安一節,經原審法院再函詢看守所能否妥適照護 被告病情,經該所函覆稱:「該收容人目前收住於衛生科病舍療 養,不定時就診健保門診。若該員病症在所內不能為適當之醫治 時,則以戒送衛生福利部台北醫院或亞東紀念醫院外醫診治方式 辦理」等語;原審法院亦已函請看守所密切關注被告身體狀況, 隨時給予必要協助。故被告目前仍可循所內醫療體系療養,若有 需要,再循戒護就醫方式治療即足,尚難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 百十四條第三款所定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情形等語,有 原審法院一○五年度聲字第二五九七號裁定可稽。就被告之病情,並未有何加劇或改變之情形,原裁定並未說明何以就相同之 情節,竟作完全不同之評價,自有理由欠備之違誤。

 

二、原裁定既說明被告曾擔任幸福人壽副董事長及董事長,資力甚豐; 且依第一審判決認定之事實,總計被告獲致二億二千五百七十五 萬八千三百零七美元之犯罪所得,若以新台幣三十元兌算一美元 計算,高達六十七餘億元;即令如檢察官抗告書所載若將由金融 管理機關及檢察機關等追回之一億餘美元予以扣除後,其犯罪所 得為一億九千三百八十四萬一千四百九十三點一九美元,若以三 十元兌算一美元計算,亦高達五十八億餘元,則原裁定諭知准予 被告交保之保證金僅三億五千萬元,與其犯罪所得及併科罰金之 數額相差懸殊,是否足以擔保原羈押所欲達成保全之目的,亦非 無再予斟酌之餘地。故將原裁定關於准予被告具保停止羈押及限 制出境、出海、限制住居暨向派出所報到部分撤銷,由原審法院 更為適法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郭毓洲

法官張祺祥

法官江振義

法官陳宏卿

法官劉興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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