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評:身分證看一下會死嗎

主筆室 2017年03月21日 07:02:00
客委會主委李永得上街買東西卻遭到五、六名警察臨檢,引發爭議。(翻攝自YOUTUBE)

客委會主委李永得上街買東西卻遭到五、六名警察臨檢,引發爭議。(翻攝自YOUTUBE)

客委會主委李永得上街買東西卻遭到五、六名警察臨檢,此事是否恰當?從警方維持治安與維護人權的角度,所見不同。持平而論,這幾名實施臨檢的警察態度尚稱良好,但警察值勤過程的說法,諸如:「這是公共場所(所以我可以盤查)」、「小偷會在臉上寫我是小偷嗎?」「這是指定臨檢處所……」「你們就是要我們不用做事、不用盤查」,其實已透露對自己職務的認知,這才是此次臨檢事件是否失去比例原則,甚而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與大法官解釋的關鍵所在。

 

有關警察臨檢盤查的法制寫於在2001年司大法官會議第535號釋憲文

 

「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臨檢進行前應對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並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行人員之身分。」

 

這份釋憲文幾乎宣告當時的《警察勤務條例》違憲,也因此有後來《警察職權行使法》的誕生,這部新法第六條對於警察臨檢勤務有以下規定: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保警大隊說,警察是看到李永得行動倉促、穿著夾腳拖,又頻頻回頭瞄警察,才盤查李永得。不過,盤查地點是發生在人來人往的台北轉運站,有誰不行動倉促?十個路人總有一個穿著夾腳拖上街吧,如果這是理由,那警察去大學校園或社區公園不是捉得到更多嫌疑犯?而如果回頭瞄警察是有犯罪嫌疑,那正面瞧警察是不是就沒事了?看一眼不行,那看兩眼、看三眼呢?

 

現場的員警遭到質疑之後,急著辯稱:「這是公共場所……」「這是指定臨檢處所…」員警意思似乎是,因為李永得行經公共場所,所以警察可以逕行臨檢。但事實上,《警察職權行使法》從未有警察可在公共場所任意盤查路人的規定;至於所謂「指定臨檢處所」,是誰指定的?有公文嗎?有時間嗎?有公告嗎?還是當警方被詰問時立刻「指定」?如果這招可行,那不是宣告《警察職權行使法》的臨檢規範根本形同具文。

 

警察臨檢盤查的目的在於犯罪預防,由於未進入正式的犯罪偵查,所以相關行為並不容易規範。很多人說:「(李永得)又沒犯罪,身分證讓警察看一下會死嗎?」但問題就在於此:一件違法、逾越比例原則的臨檢盤查,不僅可以羞辱一個人,也可以在無形中達到實質搜索,甚而拘捕被臨檢人的效果。身分證讓人看一下不會死,但隨便交出身分證的下一步,就是容許當權者繼續侵犯你個人的人身自由。

 

警界出身的新北市副市長侯友宜說,不可能要求警察每次盤查的對象百分之百是犯罪者,「應給主動積極的警察同仁肯定。」其實,警方辛苦維持治安,大家都想給警察肯定,也沒有要求警察每次盤查對象都一定得是犯罪者;只是,警方的盤查臨檢必須經得起法律與事實的檢驗,而不應該是「他多看我一眼」或者「他根本不敢看我」的自由心證。這樣的要求,很難嗎?

 

壞人不會在臉上寫自己是壞人,良民也不會在身上註記良民,如何在一群良民中找出危害治安的壞人,那是警察的責任。不過,這份責任,不能因目的正當就自動證成一切手段都合法,這是大法官535號釋憲文以及《警察職權行使法》早已揭櫫的理念與律法。類似「李永得遭臨檢是否合法」的討論,是台灣是否成為進步社會的指標,也應該持續地被關注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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