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鼎案】檢改控翁啟惠「違背職務行收賄」 最重可判無期徒刑

上報快訊 2017年03月22日 16:21:00
前中研院院長翁啟惠被檢方改以刑度更重的「違背職務行收賄」起訴。(資料照片)

前中研院院長翁啟惠被檢方改以刑度更重的「違背職務行收賄」起訴。(資料照片)

浩鼎案22日開庭,浩鼎董座張念慈、中研院前院長翁啟惠原遭依「不違背職務行收賄」起訴,但檢方指出,翁以女兒帳戶收受3000張股票,違反中研院《科技移轉利益衝突迴避處理原則》,當庭以刑度更重的「違背職務行收賄」起訴翁啟惠,最重可判無期徒刑。

 

翁啟惠則發表聲明表示,指自己接任中研院院長職務之後,仍維持研究人員的身分,持續與研究團隊成員共同從事研究,相關技轉的過程也都是以技術研發者的身分參與,未曾以中研院院長的身分影響或指示,但檢方的起訴書從頭到尾都稱他用院長身分主導技轉浩鼎的案件,與事實不符。

 

士林地院22日開庭原訂釐清翁啟惠身為院長的法定職務,浩鼎150萬技術股行收賄流程及張、翁對價關係,以及3000張浩鼎股票行收賄流程及張、翁對價關係;但因檢方針對3000張浩鼎股票部分臨時變更起訴法條,翁、張的辯護律師也表示對此無法進行答辯。法官裁定先整理前兩部分爭執、不爭執事實,第三部分將於5月3號開庭審理。

 

針對士林地檢署新聞稿指翁啟惠同意張念慈以浩鼎公司1500張技術股為對價,作為取得中研院關於醣分子研發成果的交換條件。翁啟惠則發聲明反駁,表示從未與張念慈討論所謂浩鼎1500張技術股,也從未同意收取1500張技術股。他指出,檢察官甚至沒有說明,張念慈要給他的浩鼎1500張技術股,是要交換什麼?

 

而檢方以收受賄賂控告翁啟惠,翁也在聲明中指出,會委託張念慈購入浩鼎股票的主因是為了「表現對自己技術的信心」,以及做為浩鼎母公司創辦人的支持態度。

 

至於檢方認為「以女兒帳戶收受3000張股票」,他回應是請女兒幫忙認購,因為當時沒有立即可以使用的現金,且來不及處分在美國的Optimer股票,所以請張念慈協助,沒多久張念慈也在浩鼎股票興櫃交易後以處分為他持有的股票來清償或抵銷這筆支出。翁啟惠表示,「這3000張浩鼎股票都是我自己出資買的,何來賄賂?」

 

檢方起訴指出,張念慈為取得翁啟惠的醣分子酵素合成法技術,2011年企圖以150萬浩鼎技術股行賄,最後僅達成期約賄賂;2012年再以3000張浩鼎股票行賄,讓翁啟惠主導潤雅員工無償至中研院學習技術,交付醣分子材料、簽署備忘錄及專屬授權契約等職務上之行為。翁啟惠也表示,都與事實不符。

 

翁指出,這些行為都不是由他指示、主導、或決定的,但在技轉實務以及契約義務上,這些行為也都是有合理依據,不僅無害於中研院的權益,更成功為國庫取得了豐厚的技轉金收入。

 

翁啟惠也在聲明中感嘆,自認在學術的道路上問心無愧,中研院過往十大技轉案件中,他研發成果就占有六件,對中研院有貢獻,對國家也有所交代。

 

翁啟惠表示,因為經驗累積,他瞭解什麼樣的基礎研究、技術、及技轉流程可以取得最佳技轉條件,讓潤雅生技派員學習或建議以浩鼎作為第二次技轉簽約對象,都是他以發明人身分本於多年經驗及審酌當時主客觀條件,所判斷符合中研院利益的選擇,最後也帶給中央研究院更好的技轉條件;而浩鼎也同意付出近6000萬的階段授權金及後續多年的權利金。翁啟惠質疑,「怎能說有任何不利於中研院?」

 

他感嘆,檢方可能沒有全盤瞭解,似乎認為只要沒付錢就不能學習、只要沒簽約什麼都不能交付、發明人更不應該建議被授權對象。他認為,這樣的見解,或許是用於政府採購案,但不符合高科技技轉的一般作業流程,對產學合作也會有不利影響。

 

他強調,除了要證明自己清白以外,更希望為所有將來的研究人員爭取合理的空間,讓好不容易稍有起色的技術移轉與產學合作風氣能夠更茁壯,也讓台灣的生技產業發展能夠更加順利。

 

翁啟惠庭後受訪表示,中研院技轉程序一般人不太了解,大部分人也不知道他仍繼續做研究,具有創作人身分,其實技轉合約最高層級只到副院長,他從未以院長身分介入與浩鼎的合約,最多只有提供技轉承辦人建議,不清楚檢方為何會變更法條,並聲稱他從不知道有150萬技術股這件事。(張家瑀/綜合報導)

 

翁啟惠聲明全文

 

自去年2、3月起,隨著浩鼎的OBI-822藥物在解盲的結果被部分媒體解讀為不如預期之後,作為瞭解浩鼎技術的專家,被動接受媒體詢問而發言,結果被一些人士無盡的追殺。之後,我天真的以為在檢察官的偵查過程中,只要解釋清楚及提供一切資料,終究可以證明我的清白,也嚴守偵查不公開,所以未曾向外界多加發言,畢竟就像科學一樣,是非曲直總有靠證據釐清的時刻。但是,我的期望卻是落空了,因為在這次檢察官起訴的內容中,實在有太多跟事實不符的部分,也有許多檢察官誤會的部分,才會造成這次的起訴。

 

關於我為什麼會在浩鼎的OBI-822藥物解盲後說出科學上成功的結論,以及當時為何我會說我個人沒有持有浩鼎股票的緣由,先前已經向外界報告過並致歉了,就不再重複。因此,這裡我專注在本件起訴上,說明為什麼檢察官的起訴內容有所誤會,以及為什麼我對於自己行為的合法性完全問心無愧。重點如下:

 

一、接任中研院院長職務之後,我仍維持研究人員的身分,持續與研究團隊成員共同從事研究,未曾懈怠;相關技轉的過程,我也都是以技術研發者的身分參與,未曾以中研院院長的身分影響或指示。起訴書從頭到尾都說我用院長身分主導技轉浩鼎的案件,與事實不符。

 

二、我從未與張念慈討論所謂浩鼎1500張技術股,也從未同意收取1500張技術股。檢察官甚至沒有說明張念慈要給我的浩鼎1500張技術股是要交換什麼?

 

三、我委託張念慈購入浩鼎股票的主要原因是為了表現對自己技術的信心,及做為浩鼎母公司創辦人的支持態度。其中幫我女兒認購3000張浩鼎股票的部分,是因為我當時沒有立即可以使用的現金,來不及處分在美國的Optimer股票,所以請張念慈協助,沒多久張念慈也在浩鼎股票興櫃交易後以處分為我持有的股票來清償或抵銷這筆支出。所以這3000張浩鼎股票都是我自己出資買的,何來賄賂?

 

四、檢察官說我主導潤雅員工無償至中研院學習技術、交付醣分子材料、簽署備忘錄及專屬授權契約等職務上之行為,都與事實不符。事實上這些行為都不是我指示、主導、或決定的;況且在技轉實務以及契約義務上,這些行為也都是有合理依據。甚至在嗣後看來,這些過程不僅無害於中研院的權益,更成功為國庫取得了豐厚的技轉金收入。

 

五、最後我要說,我雖然一直從事學術研究,但也希望能夠進一步將研究成果實用化,儘快造福世界。因此從在美國工作開始,直到返國任職之後,一直透過與業界的互動及合作,將一件又一件的研究成果轉換為實用技術,自認在學術的道路上問心無愧。此外,中研院過往十大技轉案件中,我的研發成果就占有六件,這是對於中研院的具體貢獻,對國家也有所交代。

 

而也因為我所累積的技轉經驗,因此瞭解什麼樣的基礎研究、技術、及技轉流程可以取得最佳技轉條件。以本件的第二次技轉為例,包括依據MOU讓潤雅派員學習或建議以浩鼎作為第二次技轉簽約對象,都是我以發明人身分本於多年經驗及審酌當時主客觀條件,所判斷符合中研院利益的選擇。事實上也帶給中央研究院更好的技轉條件,而浩鼎也同意付出近6000萬的階段授權金及後續多年的權利金,怎能說有任何不利於中研院?

 

但檢方可能沒有全盤瞭解,似乎認為只要沒付錢就不能學習、只要沒簽約什麼都不能交付、發明人更不應該建議被授權對象。這樣的見解,或許是用於政府採購案,但不符合高科技技轉的一般作業流程,對產學合作也會有不利影響。所以在本案中,我除要證明自己清白以外,更希望為所有將來的研究人員爭取合理的空間,讓好不容易稍有起色的技術移轉與產學合作風氣能夠更茁壯,也讓台灣的生技產業發展能夠更加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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