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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位鑑定人傾向立專法正合法務部主張  採取漸進式立法模式

盧禮賓 2017年03月25日 13:00:00
鑑定人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劉宏恩(右一)表示,當前已經有很多國家同婚合法化,改變千年習慣,也未造成公共利益破壞,傳統習俗維持,若對某些人自由、平等權傷害,其必要性就值得討論。(攝影:李昆翰)

鑑定人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劉宏恩(右一)表示,當前已經有很多國家同婚合法化,改變千年習慣,也未造成公共利益破壞,傳統習俗維持,若對某些人自由、平等權傷害,其必要性就值得討論。(攝影:李昆翰)

憲法法庭為同性婚姻釋憲案召開言詞辯論庭,在沒有被告或反方的情況下,除了兩位聲請人祁家威、台北市政府,包括《民法》主管機關法務部、6鑑定人,幾乎一致認為同性婚姻應該受到法律保障,多數鑑定人傾向支持立專法。法務部長邱太三也表示,如單純修《民法》,對其他社會機制會馬上造成衝擊,可參考其他國家,循序漸進,讓民眾接納,自然水到渠成。


言詞辯論先由聲請人祁家威、台北市政府和關係機關陳述辯論要旨。接著交互詢答。6位鑑定人除了事先提出書面鑑定意見,也接受詢問提供意見。法務部是這場言詞辯論唯一「反方」代表,由邱太三部長親自站上火線,捍衛《民法》,顯得有點孤掌難鳴。

 

法務部長邱太三認為,現行《民法》結婚為一男一女,大法官解釋認定《憲法》22條保障婚姻自由,也以一夫一妻、一男一女結合為前提,因此同性別兩人結婚並非憲法保障範疇,《民法》沒有違憲。(翻攝自台北市政府、祁家威聲請釋憲案106/3/24言詞辯論You  Tube)


邱太三表示,《民法》婚姻規定無論立法文義、歷史、體系解釋,難以導出允許同性結婚的結論。婚姻是人類數千年的規範,自1930年立法規定,婚姻制度是先於國家和憲法長久存在的生活規範。現行《民法》結婚為一男一女,依歷年大法官解釋所認定的《憲法》22條保障婚姻自由,也是以一夫一妻、一男一女結合為前提,因此同性別兩人結婚並非憲法保障範疇,《民法》沒有違憲。


他說,任何人都有追求幸福基本權利。但婚姻自由與組織家庭保障是不同概念,同婚應是屬於家庭範圍。從各國如瑞士憲法、德國基本法、歐洲人權公約,都把婚姻與家庭區隔,從國際世界人權宣言,兩公約、歐洲人權公約,均僅肯定男女有結婚和組織家庭權利,並未約束締約國必須承認同性婚姻的義務。


邱太三說,承認同性婚姻伴侶的國家,都是循立法程序,依國情發展、社會文化、宗教信仰和社會接受度,採取適當保障方式,許多國家在承認之前,採取漸進式立法模式,先不更動婚姻定義,制定同伴法,再視發展制定其他機制。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劉宏恩表示,有相當多國家已經同婚合法化,改變千年習慣,並沒有造成公共利益的破壞,所以在憲法價值判斷下,如果沒有妨害公共利益,只是破壞某些人的道德感情,難道可以因此侵害某些人的自由、平等權或差別待遇?傳統習俗的維持,如果對某些人的自由權、平等權造成傷害,就要問必要性何在?


國立台北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陳愛娥表示,如果強調婚姻是制度,且是憲法保障的制度,婚姻制度要如何界定?各國婚姻制度的核心意函為何?包括德國在學術界有不同意見,多數見解是把異性結婚當成婚姻制度核心。德國在2001年制定生活伴侶法賦予同性伴侶類似婚姻的保障,不失為參考選項。近年通過同性婚姻法制的國家,也多先採行同性伴侶登記制度。


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兼系主任李惠宗指出,同性戀者是正常但不通常的現象。目前我國涉及「異性配偶」法律地位及法規命令等,接近一千種,類似於配偶的親密同性伴侶的法律地位,法制上完全付之闕如,形成對同性伴侶保護不足,此立法懈怠有違憲之虞。採取特別立法,制定類如「同性伴侶法」方式,或在《民法》親屬編婚姻章中外加一章,都是可以選擇的方式。

 

鑑定人李惠宗教授當庭表示,為真正落實對異性婚姻與同婚平權保障,立法者應要盡快完成以民法》或者在特殊情形下,以專法保障同性別婚姻者憲法的婚姻權利。(翻攝自台北市政府、祁家威聲請釋憲案106/3/24言詞辯論You  Tube)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專任教授陳惠馨表示,婚姻從傳統社會的一夫一妻多妾,到一夫一妻制,不斷修法和大法官解釋,改變傳統婚姻制度。為了真正落實對異性婚姻與同性婚姻之平等婚姻權利的保障,立法者有必要盡快完成以民法》或者在特殊情形下,以專法保障同性別婚姻者憲法的婚姻權利。台灣目前有許多地方政府開放同性結婚登記,需要立法者儘快立法明確保障婚姻權利。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張文貞也表示,大法官不見得必須宣告違憲,也可以透過清楚定義《憲法》上有關婚姻自由、婚姻權保障的婚姻內涵,作出統一解釋,使其包括異性及同性傾向之間的婚姻。此外《憲法》保障同志婚姻權,必須透過修《民法》或在特殊狀況下訂專法,才能真正落實對異性婚姻與同性婚姻的平等婚姻權利之保障。

 

台大法律學院教授張文貞強調,大法官不見得須宣告違憲,也可透過清楚定義《憲法》上婚姻自由、婚姻權保障婚姻內涵,作出統一解釋,包括異性及同性傾向的婚姻。(翻攝自台北市政府、祁家威聲請釋憲案106/3/24言詞辯論You  Tube)


不過,她也認為憲法對同性婚姻的承認,只是小小的開端,即使憲法及法律承認同婚,究竟有多少同性性傾向者能勇敢走出來,克服周遭來自家人、朋友或同事的各式壓力及眼光,實現自己權利,還有很長一段路要走。


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系教授鄧學仁說,同婚沒有合法化的問題,因為本來就無違法問題,同婚只有法制化的問題。為使同性婚姻法制過程單純化減少阻力,並符合同性婚姻者需求,立法進程應以制定「同性伴侶法」或「同性婚姻法」為宜。


他表示,如果法律要修,是與時俱進的問題,民法沒有禁止同婚,有何違憲?至於未來立法,同婚要平等適用民法制度,依現行法設計,親屬編都為異性婚而設,如果平等適用,除非在民法上詳細規定並列,或另立專法,不是並用就可以解決。

 

【同婚釋憲系列報導】

同婚修法前夕釋憲 大法官質疑程序不妥

●​鑑定人張文貞:婚姻自由是基本人權,應受憲法保障

鑑定人劉宏恩:不能為道德感侵害「少數人權利」​

鑑定人李惠宗:婚姻有延續後代重要機能 同性無法自然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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