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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一件事是重要的... 司改委員:那就是保護司法弱勢

盧禮賓 2017年04月19日 20:24:00
司改國是會議第一分組在18日會議中,通過委員趙儀珊(圖)、黃致豪提案,將建立保護弱勢被害人制度,委員並認為,如果有一個唯一重要的改革,那就是保護司法弱勢者的實現,才能展現政府司改決心。(翻攝自司改官網)

司改國是會議第一分組在18日會議中,通過委員趙儀珊(圖)、黃致豪提案,將建立保護弱勢被害人制度,委員並認為,如果有一個唯一重要的改革,那就是保護司法弱勢者的實現,才能展現政府司改決心。(翻攝自司改官網)

保護司法被害人與弱勢者,是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一分組委員視為「文明社會」的重要價值,在18日分組第四次會議中,通過委員提案,包括比照《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機制建立專業「司法詢問員」制度,以協助弱勢被害人、證人或被告;刑事訴訟的權利告知,必須請司法弱勢者「複誦」,確定充分理解。此外,要禁止對司法弱勢者實施測謊。 


司改會議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委員包括遭虐殺2歲童王昊的姑姑、中華民國兒童權益促進會理事長王薇君,「小燈泡」的媽媽王婉諭等。


18日分組會議將委員趙儀珊、黃致豪提案,建立「弱勢者在訴訟程序中之保護及協助機制」,列為保護弱勢者的「基本功」,優先討論。另一議題是李振輝、阮文雄提案「強化通譯資源、建立法庭通譯所涉各種語言之證照檢定機制以建構溝通無障礙之法庭環境」。

 

司改會議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18日召開分組第四次會議,委員包括「小燈泡」的媽媽王婉諭(右)等。(攝影:盧禮賓)


第一分組召集人羅秉成轉述委員的話表示,有人認為弱勢者保護在司法改革選項或許不是最優先,但該組委員認為如果有一個唯一重要的改革,那就是保護司法弱勢者的實現,才能展現政府司改決心,也才是提升社會文明程度的重要指標。


委員認為,保護司法弱勢者是「重中之重」,即便有一天被多數人認同的司法信賴度,可能不等同與文明指標成正式比。換言之,保護弱勢者的司法,才能彰顯文明社會的價值。


我們該如何看待司法弱勢者在司法的接近和使用權?司法體系又是如何看待?司法弱勢者是否齊一適用一般程序?還是要因應特殊狀況,在司法程序和機制上為了滿足他們須求而有所調整?司法在建構無障礙環境上,對司法弱勢者是否已經有充分保障或還有改善空間?這是整體思維。


對現在分散在不同訴訟種類和領域的司法勢弱者的保護,委員並不滿意,認為必須要檢討。

 

左起為第一分組委員黃致豪、趙儀珊、李俊億、召集人羅秉成與委員毛松廷。(攝影:李隆揆)


第一分組會議無異意達成決議,基於《憲法》平等原則,及保障弱勢者權益的基本人權價值,司法體系對於身心障礙、兒少及因語言、文化或其他因素(如溝通、理解困難,或重大犯罪被害人等),未受到正當程序充分保障的司法弱勢者,應建構完善的司法協助計畫及政策。


委員並建議司法協助計畫和政策,應全面適用各類司法案件,包括訴訟、非訟、執行及相關之行政程序等,以保障司法弱勢者的司法近用權的特殊需求。建請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在執行面研議改革方案,以落實司法弱勢者的制度性保障。


針對現行司法弱勢者的保護或協助機制,尤其關於身心障礙者犯罪類型的相關處遇及其事後協助等的實施成效,委員要求進行全國性的實證研究,並檢討國內現有法規,就司法保護及協助機制中過於抽象及籠統的事項,提出更具體明確的修法方向,以利對司法弱勢者訂定統一的保護及協助規範。

 

建立「司法詢問員」制度


其次,擬定跨案件類刑(包括各類訴訟、非訟、執行及相關行政程序等)的「保護弱勢被害人」、「保護弱勢被告」、「保護其他參與司法程序的弱勢者」的統一標準規範,至少應有可操作的作業辦法。


統一標準規範其中應包括初步評估、篩檢,第一線執法人員要辨識司法弱勢者,提供相關司法保護措施和服務,包括給予訊問、出庭前的心理輔導或協助、法律扶助、專業人士協助訊問、通譯、陪同及隔離訊問,即所謂「司法詢問員」制度。


所謂「司法詢問員」是參考《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的機制,避免因依循一般訴訟程序,對被害人可能造成二度傷害,或無法取得在法律上有價值可用的證據,透過經訓練合格的「司法詢問員」專業訪談,取得司法弱勢者的供述,一方面保護司法弱勢者,二方面讓真相呈現。


至於「司法詢問員」制度應如定位以及相關配套,要再進一步討論形成。 

 

禁止對司法弱勢測謊


分組委員認為目前對性侵害被害人的保護,相對比較完整,但對家暴、性騷擾被害人則沒有相對應的保護。委員希望保護司法弱勢者至少比照《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的標準。


分組委員也通過提案,依據聯合國核心人權公約,檢討現行法律對不同類型的司法弱勢保護措施及制度,並編列充足預算與員額,積極提升司法弱勢者的保護。包括禁止對弱勢被害人或被告實施測謊,確保司法弱勢者充分理解權利告知事項,並檢討司法弱勢者的就審能力及受刑能力等。


至於通譯散見法律規章,影響友善法庭的建立。由於聾啞、語言、文化等隔閡,造成此類司法弱勢者參與司法程序時,發生溝通或理解困難的障礙,影響司法近用權的實現,為建構無障礙的友善司法環境,政府應編列充分預算及員額,強化司法通譯資源,並確立司法通譯的專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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