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被告接受偵訊 應請司法弱勢者「複誦」權利

盧禮賓 2017年04月21日 17:52:00
司改國是會議第1組第4次會議中,身為委員的台大心理學系助理教授趙儀珊認為,弱勢被害人不了解訴訟程序及自己權益,面對複雜的語言、問題,不知該怎麼應答。(圖片取自台大心理系網站)

司改國是會議第1組第4次會議中,身為委員的台大心理學系助理教授趙儀珊認為,弱勢被害人不了解訴訟程序及自己權益,面對複雜的語言、問題,不知該怎麼應答。(圖片取自台大心理系網站)

「你涉犯XX罪,你可以保持緘默,你可以選任辯護人。」刑事案件被告接受偵訊時,執法人員都會先宣讀被告權利,但即使一般人不見得每個人都知道什麼是保持緘默、什麼是辯護人,何況是智能障礙、精神障疑或教育程度偏低的司法弱勢者。

 

警政署實務上在警詢筆錄階段一定對犯罪嫌疑人宣讀權利,但坦言當事人是否理解,無從了解,凸顯司法弱勢者在訴訟程序中受保護不足的冰山一角。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一分組通過保護司法弱者的提案中,要求執法人員應請司法弱勢者「複誦」權利,並確定他們充分了解。

 

對弱勢用一般人的標準訊問,公平嗎?


第一分組委員趙儀珊、黃致豪委員提案「弱勢者在訴訟程序中之保護及協助機制」。台灣大學心理學系助理教授趙儀珊表示,司法弱勢族群大家比較熟悉的是兒童、青少年,還有很多弱勢者被忽略,需要保護和協助。


她以實際參與陪同弱勢被害人出庭的經驗,在接觸第一線執法人員、檢察官、法官時,弱勢被害人或證人的困境是,不了解訴訟程序以及自己權益,面對複雜的語言、問題,不知該怎麼應答


在實際案例中,弱勢被害人在警局接受警詢筆錄時,警察提醒要說據實回答,為了錄音錄影需要,不能以搖頭、點頭回答。但如果是智能障礙者或嚴重受創的被害人,可能發生表達困難的問題,「如果用對一般人的標準詢訊問取得證詞,這樣公平嗎?


最常見的是,執法人員在訊問被告時,會告知權利,「你可以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的意思而為陳述;你可以選任辯護人。」如果被告智能障礙、精神障疑或教育程度偏低,可能理解困難,不知什麼是保持緘默,什麼是辯護人、律師,都突顯常用對一般人的標準對待弱勢者。  


趙儀珊表示,《刑事訴訟法》第95條規定告知被告權利,但沒有要求確認被告確實了解告知事項,外國作法不但要告知,且必須確認被告了解,會請被告複誦並說明保持緘默的意思等標準程序,確認弱勢被告了解權利。


她表示,訴訟程序中的弱勢者,包括兒童、青少年、身心障礙者、重大案件被害人、證人、多次被害人、原住民,或其他溝通理解困難者。無論被害人或被告,在檢警偵查階段是調查事實的關鍵,因為沒有提供弱勢者必要的支持和保護,考量他們的特殊需求,以致無法有效陳述,很多案子因而很難起訴。

 

弱勢者的受訊、受審能力該如何評估?


她指出,國內現有保護機制集中在性侵害案件,設有「司法詢問員」制度,但是婦幼以外的族群或城鄉差距,是否有相同的資源,專家協助詢訊問等,都有疑問。 


警政署與會代表,刑事局副局長黃明昭表示,警察機關對弱勢犯罪嫌疑人,包括身心障礙者、未成年者、中低收入戶、重罪者,均依循《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法律扶助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等,保障訴訟權益。


黃明昭表示,在警詢筆錄告知相關權益時,要經受詢問者簽名確認,不過,他坦言當事人是否理解權益或認知程度,「無法了解」


對於權利告知程序流於形式,委員建議執法人員未來在宣讀權利後,必須再請當事人複誦,並確定充分理解。黃明昭也承諾會再加強。


召集人羅秉成指出,《刑事訴訟法》95條的權利告知運作一般沒有問題,但對弱勢者該如何確認理解,並沒有統一規範和訓練,不僅第一線執法人員,就連法官、檢察官也一樣,如何確認還有改善空間。


基於憲法平等原則及保障弱勢者權益的基本人權價值,分組委員要求司法體系對未受正當法律程序充分保障的司法弱勢者,應建構完善的司法協助計畫及政策,全面適用各類司法案件,以落實司法弱勢者之制度性保障。


分組委員、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姚崇略說,司法弱勢者的協助和保障,全面適用各類司法案件,牽涉範圍很大,但建議改革作為偏向刑事方面,實務上因刑事訴訟涉及強制處分,弱勢者的受訊能力、就受審能力要如何篩檢評估,在操作上有難度。在受審能力未確定情況下,第一線執法人員要如何處理,檢察官該不該聲押?都有疑問。如要建立全面適用的作業辦法,是否要考量刑事訴訟的特殊性?

 

關鍵在避免誤導、汙染當事人供述或對問題不理解。


與會委員就弱勢者的界定、弱勢者在訴訟程序中的保護範圍、針對弱勢者的訴訟程序保護的標準作業規範宜否因訴訟類型的不同而有所差異等問題,經熱烈討論,全體委員無異議通多項決議。除建請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在法令執行面研議改革方案,並具體要求編列充足預算和員額,積極提升司法弱勢者的保謢。


召集人羅秉成指出,NICHD司法詢問程序被歐美先進國家採用,在台灣正在發展中,目的是避免誤導、汙染當事人供述或對問題不理解等,類似的「司法詢問員」已被採用在性侵害案件,由於證人的特殊性,須經過專業訓練,此制度應適用在跨領域司法案件,以體現平等原則,落實近用司法權的人權價值。

 

至於訴訟程序中,司法弱勢者該由誰來認定判斷?處理程序?執法人員如何配合?如何落實修法?還要深入討論。


黃崇立委員指出,落實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政府必須提供相當資源,今天談司改幅度涵蓋5院,要從國家高度才能做好。


司改國是會議副執行長林峯正表示,司法權的近用,有理想和現實的落差,分組委員提出觀念和方向,可以做到什麼程度,沒人知道,但全面保障司法弱勢者的人權,就是向「精緻的司法」跨出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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