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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評:官僚在糟蹋女作家父母

主筆室 2017年05月01日 07:02:00
林姓作家自殺身亡,父母聲明中表示,她筆下遭到補習班老師誘姦的角色,其實就是她自己。(翻攝自林女臉書)

林姓作家自殺身亡,父母聲明中表示,她筆下遭到補習班老師誘姦的角色,其實就是她自己。(翻攝自林女臉書)

一位女作家自殺身亡,哀痛逾恆的家屬透過出版社發出聲明指稱,女作家之死不是因為憂鬱症,而是發生在八、九年前的誘姦事件;女作家所寫的《XXX的初戀樂園》,是她被一個補習班名師誘姦後,引發痛苦憂鬱的真實記錄和心理描寫。不料,此事引起衛福部的關注,認為已違反《性侵害防治法》,透過地方社會局去電要求出版社將聲明下架,並研議對出版社進行開罰。一時之間,媒體也噤若寒蟬,紛紛下架、改標、打碼,擔心因報導此事跟著受罰。

 

社會局稱此事已經違反《性侵害防治法》中對於媒體報導性侵害案件的規範,指的是該法第13條的規定: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辨別身分之資訊。但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認為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前項以外之任何人不得以媒體或其他方法公開或揭露第一項被害人之姓名及其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

第一項但書規定,於被害人死亡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衡社會公益,認有報導或揭露必要者,亦同。」

 

這當然是保護性侵害被害人的一項重要立法,不過,衛福部與社會局在適用解釋本案時,明顯出現疑義:

 

一、此事發生在八、九年前,被害人據信並未報案;既未成案,何來適用《性侵害防治法》?而如果硬要適用,衛福部身為主管機關可曾就此事進行行政調查或轉呈司法部門進行司法調查?如果上述動作都沒做,即恐嚇出版社與媒體,這是只准州官放火,也明顯失職。

 

二、在社會局通令之後,各媒體因擔心受罰紛紛修改內容或將照片打馬賽克。有的媒體隱去作家姓名、書名後保留聲明全文,有的媒體修改聲明有關「誘姦」的文字卻保留作家的全名與書名;只要兩相對照,立刻讀出全文。試問,衛福部長久以來是用這種照章辦事、虛應故事的方式在保護性侵害被害人嗎?

 

三、就算擴大適用到「疑似性侵被害人」,但上述法條第三項規定:「(性侵害)被害人死亡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衡社會公益,認有報導或揭露必要者,(不在此限)。」女作家已經死亡,社會局又通令出版社與媒體有觸法疑慮,顯然主管機關是認為此事報導不符「社會公益」,所以不能讓被害人姓名或足資辨別身份的資訊出現在媒體。只是衛福部到底如何權衡「社會公益」?豈可不對外說明就憑一紙公文杜悠悠眾口?

 

媒體報導自殺新聞案件必須高度節制,但涉及死者性侵真相的追查卻不應縮手。事實上,一位疑似性侵未成年女性的補教老師目前可能仍逍遙法外,且受害者恐不只女作家一人;而如果願意進一步追索的話,這種補教老師利用女學生崇拜心理而發展出的誘姦性侵事件,早已非個案,這一切怎不符合所謂的「社會公益性」?身為主管機關的衛福部與教育部,在恐嚇禁絕媒體報導同時,可曾深入調查、妥為因應?

 

更甚者,女作家父母親透過出版社發出的聲明,其實是透過這樣的述說以及女作家出版的書籍,藉以肯認過世女兒的存在價值,進而撫平創傷,這難道不能視為另種「社會公益」?如今,媒體連說出女作家的名字都犯法,如此抹去女作家存在,更是對家屬的二度傷害。

 

《性侵害防治法》開宗明義第一條是為了:「防治性侵害犯罪及保護被害人權益」。衛福部應該問問自己:過去幾天的官僚作法,防治了什麼樣的性侵害?保護了什麼被害人權益?出版社基於女作家父母的意願貼出聲明,現在必須為難地與死者父母親溝通如何修改文字以免受罰,如此官僚體系,欺善縱惡,糟蹋被害者家屬,實在令人憤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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