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修正案 立院三讀通過

上報快訊/王文君 2023年01月11日 11:08:00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性侵害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等法案。(資料照片/王侑聖攝)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性侵害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等法案。(資料照片/王侑聖攝)

立法院昨天(10日)三讀通過《性侵害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其中《性侵害防制條例》修正案,將規範網路平台業者,需撤下有關性犯罪影像;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修正案,主要是加重製作兒少性交、猥褻影像的刑責,連散佈、持有也需納入刑責範圍,以避免我國發生南韓「N號房性虐事件」。

 

為杜絕性犯罪的影像持續在網路上流傳,《性侵害防制條例》經立院三讀通過的條文中明定,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透過網路內容防護機構、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其他機關,得知有性侵害犯罪嫌疑情事,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與犯罪有關的網頁資料,若無正當理由不願配合,可處6萬至60萬元罰鍰,限期不改善,將按次處罰。

 

除此之外,業者也必須將犯罪網頁、嫌疑人個資及網路使用紀錄等資料保存180日,以供司法及警察機關調查。

 

至於《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修正案的部分,三讀條文指出,若以引誘、媒介、協助等方式,使兒少為性交或猥褻的行為,以供人觀覽者,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罰金;若是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的方法使兒少發生性交或猥褻,則可處7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

 

若有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兒少的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的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

 

 

除了散佈、播送等行為之外,光是持有兒少性影像部分,本次修法就從原本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行政罰,改為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如有使兒少從事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的伴遊、伴唱、伴舞或其他類似行為者,處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

 

條文也明定,縣市主管機關應整合所屬警政、教育、衛生、社政、勞政、新聞、戶政與其他相關機關與單位之業務及人力,設立性侵害防治中心,並辦理性侵害防治及保護事項。協調辦理協助被害人就醫診療,主管機關可依被害人申請,核發驗傷採證費用及心理復健費用;協助加害人身心治療的業務,得與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合併設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實施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每學期至少2小時,幼兒園則應實施性侵害防治教育宣導。條文並增訂教保服務人員、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業人員為性侵害犯罪責任通報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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