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改變革】防杜「檢察一體」行關說之實 檢察長介入個案指揮需以書面行使

盧禮賓 2017年05月10日 16:55:00
為節制檢察長指揮權,司改會議決議,未來檢察長個案指揮,應以書面附理由;內部事務分配、組長選任與組員配置,也都得經過檢察官會議決定。 圖為北檢檢察長邢泰釗(攝影:李隆揆)

為節制檢察長指揮權,司改會議決議,未來檢察長個案指揮,應以書面附理由;內部事務分配、組長選任與組員配置,也都得經過檢察官會議決定。 圖為北檢檢察長邢泰釗(攝影:李隆揆)

「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三分組10日召開第6次會議,針對檢察組織改革通過多項決議,其中,為確保檢察權行使的中立性和公正性,避免檢察一體遭濫用,干預檢察官辦案,檢察首長行使個案指揮監督權、職務收取權或職務移轉權時,應以書面行使,如未依規定提出書面時,應構成個案評鑑事由。


有關「檢察一體」制度,按《法院組織法》第64條規定,「檢察總長、檢察長得親自處理其所指揮監督之檢察官之事務,並得將該事務移轉於其所指揮監督之其他檢察官處理之。」另《法官法》第93條規定,檢察總長、檢察長行使指揮監督權之命令應以書面附理由為之。


但實務上檢察首長假「檢察一體」之名,行關說之實,或干預檢察官辦案,時有所聞,且未按規定以書面行使,事後舉證不易。

 


司改第三分組「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第6次會議有17名委員出席。針對檢察體系組織檢討,通過包括檢察一體制度透明化的改革方案。


分組召集人瞿海源在會後記者會表示,為確保檢察權行使的中立性和公正性,避免檢察一體遭濫用,檢察首長行個案指揮監督權、職務收取權及職務移轉權時,應依《法官法》規定以書面附理由為之。如未依規定以書面行使時,應構成個案評鑑之事由。此案14名票贊成。

 

節制檢察長指揮權 司改決議:擴張檢察官會議決定


同時通過檢察官會議之權限應予擴張,以適度節制檢察首長指揮權。檢察事務分配,應由檢察官會議決定,以促使檢察體系內部決策民主化、透明化。

 


檢察官偵查中強制處分權應有所限制,《刑事訴訟法》就檢察官於偵查中之限制人身自由,對被告或第三人之私密部位外觀檢查及侵入性身體檢查之強制處分,是否符合法官保留原則,應重新檢討並修法解決,以保障人民基本人權。


此外,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應比照司法院法官人事審議委員會現有規定,加入外部委員。

 

檢察官對抽血等侵入式與查看隱私部位之強制處分權,司改會議後討論認為應重新檢討。圖為該組召集人瞿海源。(攝影:盧禮賓)


瞿海源表示,第三分組重要議題大致討論完畢,但還有檢察官不起訴、緩起訴和起訴的監督機制,以及律師制度改革,必須討論,原規畫6次會議已開完最後一次,因此,經分組會議討論後決議5月24日第一次增開會議,目前有過半、11位委員確定可以出席,另有2到4名委員可能出席,按議事規則可以召開,如果還是討論不完,到時再討論是否第二次增開會議。


他表示,如果最後原本可由法務部或司法院自行改革處理的議題無法討論完畢,將建議法務部、司法院仔細研議積極改革方案,分組就不再討論。

 

林鈺雄和陳重言退出司改會議 瞿海源:無權核准或接受


針對林鈺雄和陳重言兩位委員先後退出分組會議,瞿海源重申,第三分組和第三分組召集人都沒有任何權限接受或核定兩位委員的辭職,且兩位委員也沒有正式提出退出或辭職。他曾公開釋明林鈺雄委員的三個疑慮,在陳重言「退席」當天他也寫電子郵件,肯定陳重言在分組會議的發言表現優異,對司改幫助很大,請他繼續參與,但沒有回信。


他說,召集人無權核准或接受兩位委員辭職,這是籌委會的責任。因此,分組委員應出席人數,始終沒有將兩位委員排除,表決時仍計入總數,通過議案的難度也更高。

 

繼司改國是會議委員、台大教授林鈺雄日前聲明退出會議,隨後同組委員、律師陳重言也發出退席聲明。(攝影:葉信菉)

 

【延伸閱讀】

討論檢察官定位是浪費時間  學者一句話點破盲點

 

【熱門影片推薦】

●眾望所歸 文在寅當選南韓第19屆總統

●前司法部長參院作證 釐清川普閣員與俄羅斯連結

南非少年之死引怒火 種族問題釀暴力衝突

 






【上報徵稿】

上報歡迎各界投書,來稿請寄至editor@upmedia.mg,並請附上真實姓名、聯絡方式與職業身分簡介。

上報現在有其它社群囉,一起加入新聞不漏接!社群連結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