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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評:李明哲與劉曉波「顛覆」了什麼

主筆室 2017年05月29日 07:02:00
所謂的(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脫胎自中共早期的《反革命罪》。(湯森路透)

所謂的(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脫胎自中共早期的《反革命罪》。(湯森路透)

2009年底,中國民運人士劉曉波因發表《零八憲章》等相關文章遭中共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判刑十一年。沒想到當年挪威的諾貝爾委員會將諾貝爾和平獎授予劉曉波,中共當局在臉面盡失的情況下,找來中國的刑法學專家高銘暄為其宣傳背書,他大言不慚地宣稱,所有國家的言論自由都是有限制,從美國、德國到英國等等國家,都有危害國家安全的罪名,所以對具體的、極易引起社會動亂的煽動言論,必須加以限制。

 

高明暄作為一個刑法專家,他一定很清楚這些被列舉的先進國家都有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追訴罪,但沒有任何一個國家有所謂的「顛覆國家政權罪」;因為,國家安全是要維護國家的利益,而不是政權的利益,國家不等於政權,這是兩碼事。而西方社會在運用「危害國家安全」罪章時,其構成要件是何等嚴格,類似中共政權對一個僅是發表憲法文章的民間學者就判刑11年,在西方國家絕對是聞所未聞。

 

台灣的NGO工作者李明哲被依「顛覆國家政權罪」逮捕,此與劉曉波的「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同樣系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05條。其中第一款以「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稱之為「顛覆國家安全罪」;第二款「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稱之為「煽動顛覆國家安全罪」。觸犯第一款者,最重可判處無期徒刑;觸犯第二款者,也可處5年以上徒刑,如劉曉波就被判刑11年。

 

所謂的(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脫胎自中共早期的《反革命罪》。中共於1997年修訂新刑法時,把反革命類罪改為危害國家安全類罪,具體罪名也作了相應的調整:「陰謀顛覆政府罪」改為「顛覆國家政權罪」,「反革命宣傳煽動罪」改為「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當時中共還以此大肆宣傳,宣稱這代表中國人權的進步。不過,什麼叫「顛覆國家安全」?又何謂「社會主義制度」?由於主體不明確,任誰都可能因「組織」、「策劃」、「實施」,或「造謠」、「毀謗」而誤蹈法網,任誰都可能變劉曉波與李明哲。

 

例如,你可能因為在微信組成了一個討論中國憲法良窳的群組而被認為「組織策劃顛覆政府」,你也可能在國外新聞網站發表一篇批評中共政權的文章而被認為「毀謗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甚而,你可能只是在臉書轉發本社論而被認為「造謠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當年的劉曉波因為在《零八憲章》中提到「在民主憲政的架構下建立中華聯邦共和國等多項主張」,因為「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被判刑;那麼,從鄧小平到習近平的歷任中共領導人對台灣提出:「在一個中國前提下,什麼都可以談」的說法,自然包括「邦聯」、「聯邦」等一中屋頂,這算不算觸犯「煽顛罪」呢?

 

更令人怵目驚心的是,這「顛覆國家政權罪」其對首謀者所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竟與中國《刑法》第104條針對武裝叛亂者,以及中國《刑法》第104條針對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的首謀者一模一樣。不但罪無輕重,更如台灣人權律師賴中強所提醒的,由於民進黨有台獨黨綱,所有民進黨中常委都是破壞國家統一的首謀者,他們已經犯罪在案,捉與不捉,全憑中共一念之間而已。

 

從早期的「反革命」到「(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其實都相承自中國古代皇權的「謀反罪」。只是,以前是「朕即天下」,現在是「共產黨即天下」。古代的「謀反者」,哪管你是否忠貞諫言,只要你觸怒龍顏,即以謀反罪論處;現代的「謀反者」,哪管你是否為國家社稷計,只要你讓共產黨感到芒刺在背,即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入罪。過程中,怎麼逮捕?情節為何?為何拘禁?沒有任何法治國的起碼標準,習近平真好意思說:「堅持以法治國和以德治國」這種大話。

 

從長期拘禁劉曉波與全世界民主社會普世價值對抗,到違反法治國原則逮捕李明哲與台灣公民社會為敵,已如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賀衛方所言,中國已經進入到過去40年,知識份子言論自由從未有過的嚴重限縮階段。但你以為這樣的政權真的在乎什麼社會主義、國家統一、社會安定嗎?錯了,他們只是想透過「顛覆罪」讓人害怕,用來維繫這個政權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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