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年來最大修正 特休假年度算法開放勞資雙方約定

上報快訊 2017年06月16日 15:51:00
《勞基法》修法2016年底上路,為配合修法後的《勞基法》,勞動部16日正式公告《勞基法施行細則》修正,共增修刪改16條條文,為32年來最大幅度的修正。(資料照片)

《勞基法》修法2016年底上路,為配合修法後的《勞基法》,勞動部16日正式公告《勞基法施行細則》修正,共增修刪改16條條文,為32年來最大幅度的修正。(資料照片)

《勞基法》修法2016年底上路,為配合修法後的《勞基法》,勞動部16日正式公告《勞基法施行細則》修正,共增修刪改16條條文,為32年來最大幅度的修正。其中,特休假給假方式大幅放寬,詳細施行方式,勞動部下午將召開記者會說明。

 

根據《蘋果》報導,因一例一休制度上路,特休假制度有大幅改變,除讓勞工有「優先排假權」外,以往「未休完恐作廢的特休假」也必須「折算日薪」,故特休假計算方式成企業關注焦點。

 

而在16日公告的《勞基法施行細則》中明訂,企業除可採「到職日計算年資」給假,也就是傳統的「受僱日周期」計算外,在勞資雙方同意前提下,企業可以每年元月1日到12月31日的(曆年制)或會計年度做為給假與結清計算基礎。

 

根據施行細則規定,往後勞資雙方可協商以3種方式擇一來行使休假權利,除了以「受僱日周期」計算(例如7月1日到職者,以7月1日到隔年6月30日為給假周期);另外也可採「曆年制」,以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為周期。

 

另外新版《勞基法施行細則》,開放教育單位任職的勞工可以「教育單位的學年度」作為計算週期;另外為顧及產業型態不同的計算彈性,也可採「勞僱雙方所約定的年度期間」或「事業單位的會計年度」來計算。上述3種計算方式即為除了「受僱日周期」及「曆年制」外的第3種方式:「教育單位的學年度/事業單位的會計年度/勞雇雙方約定年度之期間」。

 

此外,新版《勞基法施行細則》規定僱主應在勞工符合休特休假條件內30天內告知勞工可行使該權利,另外特休假未休完,僱主必須折算工資給勞工,以「最近一個月月薪除以30計算」,並在年度終結30天內或契約終止時發放。

 

日前引發討論的休息日加班為滿4小時一律發給4小時工資的規定,新版細則也明白表示要採同樣標準,若勞工休息日僅加班1小時,僱主不但要給勞工4小時加班費,當月的加班時數也須扣除4小時。

 

而雇主發薪時,必須提供給勞工包括工資總額、加班費等各項給付項目,以及勞保、勞退、健保等雙方有約定可扣除的金額。(李先泰/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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