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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一條「叫僱主從頭到尾都非賠不可」的法律

倪國榮 2017年06月22日 07:00:00
八里雙屍命案,謝依涵判免死定讞。三股東則被判須跟兇手一起賠償死者家屬,合共368萬元,即認定三僱主均有疏於監督之責。(翻攝自呂炳宏臉書)

八里雙屍命案,謝依涵判免死定讞。三股東則被判須跟兇手一起賠償死者家屬,合共368萬元,即認定三僱主均有疏於監督之責。(翻攝自呂炳宏臉書)

八里媽媽嘴命案,三股東被判須跟兇手一起賠給兩死者之一張翠萍的母親,合共368萬元,此部分定讞,認定三僱主均有疏於監督之責。

 

惟兇手因被僱主有一定程度的信任,才被選任店長,因為是商業場所,僱主注意的當然是營運,收入與所販物材質,及客人消費反應,也就是只能在這方面監督要求,至於這範圍以外,就是被僱者的 privacy,如果被僱者不願講,僱用者當然無權過問。

 

二審及三審定讞,主要依據的是民法188條: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分之損害賠償。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注意讀即可發現,就是僱主查後不須賠償,法院還是可依被害人申請,硬是要僱主被擠出來賠償,至於僱主再怎麼不服氣,是可以轉向犯法的員工求償的。

 

這實在是吃僱主夠夠的法律,因為前面說過,僱主實在無法去監督正常營業外的被僱者之行為,那實在是個人 privacy;在軍隊裡以集體生活為本質,以服從為軍隊運轉中心,是可以多少監督到個人privacy的,尤其在輔導長的工作為然,但在一般生活,更受個資法限制,根本不能強制去知道員工跟客戶的特殊關係,員工家境如何又如何,員工有沒有多個男女朋友等等,除非員工在業務上的表現不佳,才好去問詢一下怎麼回事,但也常常不一定有解,而如果老闆會擔心員工可能犯案,乾脆就不用了,所謂疑人不用。

 

媽媽嘴兇手既被任為店長,當是有經營長處,也是被信任,用人不疑啊。

 

至於二審法官認定,老板之一呂炳宏案發時知道兇手曾於工作時離店,回來後換褲子,還開玩笑稱去跳水,呂卻未進一步追問,此即未盡監督之責。

 

請問一下,呂炳宏若知道她去殺人,或看到她血褲或血手,一定會問怎麼了,只是褲子溼了,而且當店長確實進出店裡較自在,不必一一報備,因此法官此說,實苛求。

 

又有其他員工,至少兩次看到兩位老顧客像在昏睡,並未告知在裡面的呂炳宏,以是也被法官指責;惟在咖啡館趴睡,只要有消費,也未有倒地或其他痛苦掙扎現象,一般也不會有人來問,而常是到將關門時會有人來說要關門了,法官這樣要求,也很牽強。

 

總之,這條法律就是叫僱主從頭到尾都非賠不可,查民法到民國20年大底陸續完成與施行,放在網路手機風行之今日,在這樣普遍注重個人隱私時代,被僱者犯罪,僱主要跟著賠償,就媽媽嘴命案而言,呂炳宏等三個股東,就要跟著賠兩個死者家人,可能經濟就瓦解了,而轉向判無期徒刑的兇手要賠償嗎?

 

無期徒刑的兇手在監獄裡,把黑頭髮換成白頭髮,就是賠償了,她還能賠償什麼?

 

※作者為自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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