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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區段徵收不可輕言放棄

蕭志傑 2017年06月27日 00:00:00
區段徵收最後配還給原地主的,一定是等同價值的土地,該等同價值在實務上也並非僅僅由政府機關單方面認定,還必須透過公開市場的土地估價專業人士來提供相關的資訊。(攝影:李昆翰)

區段徵收最後配還給原地主的,一定是等同價值的土地,該等同價值在實務上也並非僅僅由政府機關單方面認定,還必須透過公開市場的土地估價專業人士來提供相關的資訊。(攝影:李昆翰)

時代力量與政大徐世榮教授對於前瞻計畫的批評與主張之一,關注於各建設項目的土地需求,並強調前瞻計畫的實施不應採取區段徵收,避免引發的土地不正義問題。

 

區段徵收過去一直被認為是戕害人民土地所有權利的惡法,只要政府機關能創造冠冕堂皇的理由,包含重大交通建設,重大經濟建設等名目,就能大面積地徵收土地來推行公共建設;而被納入徵收範圍內的地主則僅能換得開發完畢後面積較小不同區位的抵費地。反對區段徵收主要的論點之一,就在於現行區段徵收的規範下,配還原地主的抵費地佔總開發面積的比例偏低導致最終結果對地主而言得不償失。

 

但是持反論者常常忽略不談的重點在於,區段徵收後,土地開發與先前最大的差異是整個開發後之土地利用方式與價值有根本性的改變:,從農業用地變住商用地,公共設施用地等等。區段徵收最後配還給原地主的,一定是等同價值的土地,該等同價值在實務上也並非僅僅由政府機關單方面認定,還必須透過公開市場的土地估價專業人士來提供相關的資訊,不僅具備實務上的意義,也是能對應市場活動的一種重分配過程。

 

如果一個老農民有一甲的農地,配合區段徵收後,政府發還給他的土地只有一百坪合理嗎?

 

按照反對者所訴諸的不正義就是,這個老農的土地被政府強奪了九百坪,但實際上配還給老農的一百坪土地,是經過合法程序變更完成的住宅/商業用地,其價格在市場上與原有土地是有過之而無不及,後續更包含提供租稅優惠或協助參與共同開發等合法政策手段;若當事人不願接受,主管機關亦有義務協調,直至雙方均能滿意為止。近年不乏區段徵收案件,惟抗爭事件卻鮮有耳聞,也是因為主管機關從事相關開發行為時均能回應社會期待逐步調整之故。

 

區段徵收之所以成為政府部門推動公共建設最常用的土地取得措施,最主要原因就是在於不需要付出高額的費用來徵收,特別是在大埔案過後;姑且不論徵收價格回歸市價的實務執行面,只要行政部門在法令執行過程有疏漏之處,無論是否故意都將招致社會負面觀感,因此現行所謂的徵收實際上與一般的土地買賣相去不遠。

 

土地正義並非毫無代價,公共建設的土地成本暴漲就是最直接的影響,而因為土地成本大幅上漲影響公共建設也並非特例,新北市政府曾經規劃規劃「道路瓶頸打通」專案,針對新北市境內重大交通瓶頸路段,編列預算向地主購買土地,拓寬交通要道避免交通壅塞;惟多個案件均因協議價購不成,市府顧及輿論壓力亦不願採其他徵收方式,以至於公共建設陷入僵局,人民與政府的共識與協作雖本來就是民主政府應當堅持的價值,但帶來的不便也是不得不然的外部效應。

 

回到正題: 面對類似前瞻基礎建設計畫這種重大建設,放棄多元政策工具,而僅以一般徵收/價購作為唯一工具時,對公平正義不僅無明顯幫助,更可能造成政府推動建設時的困境,若因虛幻的公平正義口號而放棄合法政策工具,不但是輕視了公務人員依法行政推動政務的職業道德,同時也是過分誇張非實務性的運動口號,最終對國家社會帶來的影響絕非正面,與全國關心前瞻計畫的朋友們共勉之。

 

※作者為自由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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