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雙親會對孩子心靈產生負面影響」 根本是謬論

歐陽文風 2017年07月07日 07:00:00
德國新法案的意義,不只是同性戀者可以結婚,他們之間的關係除了有「婚姻」之名,同時也有婚姻之實,可以共同領養小孩。因為禁止同性戀夫夫或妻妻和異性戀夫妻一樣可以共同領養小孩,也是歧視 。(湯森路透)

德國新法案的意義,不只是同性戀者可以結婚,他們之間的關係除了有「婚姻」之名,同時也有婚姻之實,可以共同領養小孩。因為禁止同性戀夫夫或妻妻和異性戀夫妻一樣可以共同領養小孩,也是歧視 。(湯森路透)

繼台灣最高法院判決否定同性結婚的權力違憲後,德國國會在6月30日以393票支持,262票反對,通過婚姻平權法,使德國成為第14個承認同性婚姻的國家。德國早在2001年就已立法承認同性戀者的伴侶關係,即以所謂的專法形式保障同性戀伴侶的利益,不過這種伴侶法關係仍低於婚姻關係,其中一項就是不能以雙方伴侶關係領養小孩,與異性戀者在婚姻關係中的權利不一樣,而「婚姻」仍屬於異性戀者的專利!

 

台灣許多反同基督徒過去不只反同婚,也反伴侶法,因為他們一直就是反同性戀,然後因為大勢之所趨,不得一退再退。他們從停止稱同性戀有問題,只說同性性行為不可以,大力反伴侶法,到再後來連同性性行為也不好意思公開反對了,而說只要不是稱之為「婚姻」,伴侶法就沒問題,還大立鼓吹立專法,並呼籲台灣社會以德國為榜樣,這種在10年間的態度轉變,令人嘆為觀止 。

 

但現在不只台灣最高法院承認婚姻結合乃同性戀者憲法保障的權利,甚至連德國也知錯能改,落實婚姻平權,這對基督教的反同運動不啻是一大打擊,如今和保守基督徒一樣如火如荼,不遺余力,甚至不擇手段反同的,恐怕就是保守與極端的伊斯蘭教徒,包括穆斯林恐怖份子!反同基督徒如果一絲理智尚存, 縱使完全對同性戀一無所知,但是只要看看這世界是誰和自己站在一起,也應該可以看出自己對有關課題的立場肯定出了問題 。但遺憾的是,保守宗教信徒的特色,往往就是沒有這種自省與反省的能力 。

 

德國新法案的意義,不只是同性戀者可以結婚外,他們之間的關係與異性戀者一樣有「婚姻」之名,同時也有婚姻之實,可以共同領養小孩,過去僅有個人可以領養,但沒有「共同」領養的權利,即過去同性伴侶沒有和異性戀夫妻一樣的「領養平權」。

 

德國議會的良心投票

 

德國總理梅克爾對婚姻平權大開綠燈,並強調黨員以「良心投票」而非遵循黨與領導人的立場,據她所稱,因為在一次與女同性戀伴侶共進晚餐後,終於領悟「同志家庭照顧的小孩,和異性戀家庭並無二致」。梅克爾的改變,先不論是否為真心理由,還是屬於政治考量,但一個不容否定的事實是:許多人,包括反同人士,甚至也包括一些對同志友好的人士,一直以為同性戀者領養小孩,對小孩的心理成長不利,因為他們認為一個身心靈健康的小孩,必須是在一父一母的家庭中成長,父父或母母家庭成長的小孩對小孩不好也不公平。

 

本文的主旨就是要批判這種以異性戀至上為基調的恐同思維,並列舉社會學與心理學的學術研究為例,以佐證這種觀點完全沒有事實根據,只是一種因為對同性戀的偏見而想當然耳與自以為是的觀點。職是之故,不只禁止同性戀者與愛人結婚是一種歧視,禁止同性戀夫夫或妻妻如異性戀夫妻一樣可以共同領養小孩,也是歧視 。

 

在美國有關同性戀雙親領養小孩,或小孩在同性戀雙親家庭成長,是否對他們不利,比較有系統性的研究始於上世紀80年代。這是因為在1973年,同性戀才被美國精神病協會(APA)除病化,不再被認為是一種精神疾病,所以在這之前,同性戀者或同性戀雙親是否有能力領養小孩,根本不是「問題」,因為當時的社會,包括學界以為同性戀是一種精神病 一個精神病患領養小孩已經很危險,兩個精神病患共同領養小孩那還得了,當然嚴重影響小孩身心靈的發展, 還需要多此一問?

 

1973年以後,同性戀不再是一種病,只是和異性戀一樣,是一種性取向, 但同性戀者是否有領養小孩的能力,小孩在同性戀家庭成長會否心智不健全,則成為一個爭論性的課題, 因為同性戀雖然已被正常化,但許多人對同性戀的偏見,是不可能在一夜之間消失的,根深蒂固的歧視文化與偏見,不是要改就馬上能改。

 

對同性戀的偏見從未消失

 

在美國,其中一個法庭判例充份說明對同性戀者的偏見並沒有在1973年同性戀被除病化後立馬消失。這宗案例發生在90年代的佛羅里達州,事緣一名異性戀婚姻關係下的女同在離婚後出櫃,竟然因此失去她對11歲女兒的監護權;這在當時是大新聞,因為一般上法庭都會把監護權交給母親,這當然與僵化的性別角色觀念有關,但這次母親竟然喪失監權權,其唯一理由就是因為她是同性戀者!這也是為甚麼探討同性戀者是否有能力領養小孩的研究一開始會從女同開始,至於針對男同雙親的研究則是後來晚近的事。

 

但這判例最令人震驚與可怕之處,還不是母親失去對女兒的監護權這般簡單, 而是法庭把這監護權交給一個曾經謀殺其第一任太太的父親!

 

這名父親與其第一任太太在爭奪孩子的監護權時,冷血謀殺其第一任太太,朝她左肩開了3槍,再直接在其心臟位置連續開3槍,一共6槍!這還不止, 之後這名父親還被控企圖性侵他與第一任太太生的女兒,而當時法官竟然把11歲女兒的監護權交給他,而非他那同性戀的前妻,即女兒的母親!

 

換言之, 法官不只以為女同沒有像一般女性或母親好好照顧孩子的能力,甚至比殺人犯更不如!法官對同性戀者的偏見有多深,由此可見一斑 。 這案件後來在2012被拍成記錄片 UNFIT:Ward vs. Ward。法官說他對同性戀沒有偏見,但語鋒一轉,又說孩子應該有機會在非女同的家庭成長!這是那一碼子的性向平等?如果性向平等不是問題,何必提性向?有那一個法官可能說孩子應有在非異性戀家庭成長的機會,而我們不會以為這種論調怪怪的?

 

 

為甚麼不禁止有孩子的父母離婚

 

當然,這是一宗比較極端的判例,可是我們的社會的確有許多人以為孩子必須在一父一母的家庭成長才可能心智健全,因此強烈禁止與反對同性戀者領養小孩。先不談這種論述與主張不符社會研究的結果不是事實,單從命題的推論與時下的法律看來,就知道那大有問題而且明顯在歧視同性戀者。

 

因為我們不妨先姑且相信這命題是正確的,即小孩必須在一父一母的家庭裡成長才可能心智健全,那為甚麼我們的社會沒有因此禁止有孩子的父母離婚?為甚麼我們的社會沒有規定有孩子的夫妻,如果其中一人死亡,未亡人必須在若干時間內再娶或再嫁,否則傷害小孩的心智發展?而若不幸不能及時再娶再嫁者,則必須把小孩交出來,轉給一父一母的家庭領養?如果小孩唯有在一父一母的家庭才可能正常發展,為甚麼我們的社會允許小孩在單親家庭成長?這是非常明顯的雙重標準!至於台灣有反同基督徒以「沒有血緣關係就不可能愛他」的說詞來反對同性戀雙親領養小孩,則根本就是愚蠢得完全不值一駁,只有用來示範因為宗教迷信而喪失理智的可怕意義。

 

在未提任何社會科學的研究報告之前,我先提一點,同性戀者是否有養育小孩的能力,根本不應是一個問題。因為自古以來都有同性戀者養育小孩,只是過去許多同性戀者不但不能出櫃,還必須如異性戀者一樣成家立室生兒養女;換言之,許多同性戀者一直都在生育養育小孩,不同的是,現在不少同性戀者, 特別是在相對開放的社會,開始拒絕自欺欺人,勇敢出櫃,以真面目光明正大示人而已。

 

如果孩子在同性戀者的養育之下會心理不正常,那社會上心理有問題的人肯定不少,而難道心理發展有問題的孩子,其父母都是同性戀者?如果說同性戀雙親會影響孩子的性取向,會教養出同性戀孩子,難道時下同性戀者的父母如果不是全部,也十之七八都是同性戀者?異性戀或一父一母的家庭就不會有同性戀孩子?

 

如果孩子在同性戀者的養育下會心理不正常,那社會上心理有問題的人肯定不少,而難道心理發展有問題的孩子,其父母都是同性戀者?(湯森路透)

 

三大偏見

 

其實,如果我們的社會真的沒有歧視同性戀,縱使同性戀者會養育同性戀的小孩又有甚麼問題?我們會譴責異性戀者養育出異性戀的小孩嗎?所以,說穿了,這種擔心根本就是歧視的表現,社會上所謂的假開明之一的表現就是這種嘴巴說同性戀不是問題,或我們尊重同性戀者云云,可是語音未了,又表示「擔心」小孩會是同性戀! 

 

在上世紀70年代與80年代初,許多女同不是用借精子的方式獲得小孩,她們很多都是在異性戀的婚姻裡生育小孩,後來出櫃離婚,如上文所論,父母離異,美國法庭一般都會把孩子的監護權交給母親,除非母親的精神或身體有問題,法官才會把監護權交給父親。

 

因為當時並沒有科學研究報告證明在同性戀者家庭成長的孩子與異性戀者家庭成長的孩子無異,父母的性取向對孩子的身心靈發展沒有影響,其它的因素如家庭教育等,才是關鍵。因而針對女同的同性戀家庭對小孩成長的影響之社會科學研究, 便如此開展起來 。

 

當時美國許多法官不信任女同可以成為好的母親,甚至認為對孩子的成長有負面影響的三大偏見是,

  • 女同不像一般異性戀女人,她們缺乏母愛,因此會影響孩子的心理發展;
  • 在女同家庭成長的孩子會被同學或同伴嘲笑,結果影響他們的心理發展;
  • 在女同家庭成長的小孩男不像男,女不像女,即發生性別角色與特徵混亂的現像 。   

 

母親性取向不影響小孩性別認同 

 

這三大反對讓女同在與異性戀丈夫離異後,擁有孩子監護權的理由,其實都是偏見, 純粹為想當然耳,以心理分析為名的扯談,完全沒有事實根據。在80年代,有三大社會科學的研究證明這三大理由不成理由,它們分別是1981年在美國西岸的研究,以下簡稱KirkpatrickSmithand Roy (Kirkpatrick, M.,Smith,C.,and Roy,R. (1981). Lesbian mothers and their children: A comparative survey. American Journal of Orthopsychiatry,51 (3),545-551);1986年在美國東岸的研究,以下簡稱Green MandelHotvedt et al  (Green,R.,Mandel,J.B.,Hotvedt,M.E.,Gray,J.,and Smith.,L. (1986). Lesbian mothers and their children: A comparison with solo parent heterosexual mothers and their children. Archives of Sexual Behavior, 15(2), 167--184.);以及一項在1983年在英國進行的研究,以下簡稱 Golombok Spencerand Rutter  ( Golombok,S.,Spencer,A.,and Rutter,M. (1983). Children in lesbian and single parent households: Psychosexual and psychiatric appraisal. Journal of Child Psychology and Psychiatry,24 (4),551-572)

 

這三大研究的共同點是,比較對象皆為異性戀女性與同性戀女性家庭裡的孩子,這些孩子都由母親帶大,唯一不同的是他們母親的性取向;如此一來,孩子之間的不同,就與家庭中有沒有父親無關,而且為了公平與一致,無論是在異性戀母親或同性戀母親家庭成長的孩子,他們的家庭都是因為父母離婚而與母親生活在一起,這樣,我們就不會把孩子的差異,特別是性別行為的差異,歸因於離婚或別的原因,而是聚焦在母親的性取向  。

 

Green,Mandel,Hotvedt,et al研究

 

Green,Mandel,Hotvedt,et al 的研究涉及50名女同母親與56名女同的小孩,和40位異性戀母親和她們48名小孩;所有小孩的年齡在3歲至11歲之間,而他們的父母已至少離異兩年。

 

除了要確認母親的性取向會是小孩差異的關鍵,研究者也同時確認離婚的原因,除女同是性取向原因外,並不包括不忠、性生活不美滿、丈夫酗酒及家暴等。而且,研究者也確保兩組的母親對離婚的觀點,性教育的觀點,與對小孩的教育方法類似,至於小孩的智商和社交能力,也是相近的;惟取樣中明顯不同的是,女同母親比異性戀母親更有自信心。至於小孩性別發展的測試,則是針對性別認同、性別角色行為和性取向進行研究。Green, Mandel, Hotvedt, et al 研究結果顯示,這些孩子在性別認同和性別角色行為上並沒有明顯差異,性取向則因為小孩年紀太小而難以評估。

 

Kirkpatrick,Smith,and Roy研究

 

Kirkpatrick,Smith,and Roy 的研究是比較20個女同家庭與20個女異性戀家庭,其小孩年齡在5至12歲之間,兩組家庭各有10名女孩與10名男孩,研究結果顯示孩子智商沒有明顯差異,但女同組中有兩名小孩,女異性戀組中有三名小孩同時在一名心理學家和一名兒童心理醫生,於末告知他們的母親是異性戀者或同性戀者的情況下,被診斷有嚴重的心理問題。至於孩子的性別認同與性別發展,兩組小孩沒有不同。

 

Golombok, Spencer, and Rutter研究

 

在英國,1983年 Golombok, Spencer, and Rutter 的研究則比較27名女同與她們37名小孩的家庭,和27名女異性戀者與她們38名小孩的家庭,小孩年齡在5至17歲之間。其中一半的女同與她們的同性愛人同居。研究者除了訪問母親,也訪問小孩的學校老師以了解小孩的狀況;研究顯示,兩組小孩的性別認同和行為並沒有因為母親的性取向而產生差異  。

 

反同者與現實脫節的想像

 

90年代以後至今,針對同性戀家庭的研究就更多了,而且不只針對女同,也包括男同,特別是在進入21世紀以後,歐洲先進國家一個接一個承認同性婚姻,不少男同以不同的方法獲得小孩,有的領養,有的找代理孕母,有的則是取自過去異性婚姻家庭生育的小孩,不同的研究針對不同的家庭情況進行了解,結果一再顯示孩子在同性戀者的家庭,無論是單親或雙親,都可以有健全的身心靈發展,小孩的心理發展,包括性取向,與父母的性取向沒有必然關係。

 

但這不代表反同人士沒有發展出他們達至反同的研究,不過這些研究都不算主流,而且也被許多社會學家和心理學家指出其研究有偏頗之處,我會在接下來的文章舉例說明;至於如果父母的性取向不是影響小孩身心靈發展的因素,那甚麼才是其影響因素?這也是接下來的文章我會處理的問題。     

 

總的來說,以為同性戀者不配做父母,或沒有資格領養小孩,或以為同性戀雙親會對孩子的身心靈發展有負面影響,唯有異性戀者才可能養育出心靈健全發展的下一代,是完全沒有事實根據的謬論,純粹就是因為首先對同性戀有偏見,才可能做出這種與現實脫節的想像。如果不是因為偏見和無知,就是蓄意汙名化同性戀者。

 

※作者為波士頓大學神學博士,紐約市立大學社會學博士候選人,紐約大都會社區教會牧師,同時亦任教於紐約市立大學亨特學院性別研究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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