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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逆轉有罪不得上訴有違訴訟權 大法官宣告「違憲」

盧禮賓 2017年07月28日 17:45:00
司法院大法官28日作出釋字第752號解釋,第二審撤銷原審無罪判決並自為有罪判決,卻不得上訴第三審,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有違。圖為司法院祕書長呂太郎。(圖片取自東森新聞)

司法院大法官28日作出釋字第752號解釋,第二審撤銷原審無罪判決並自為有罪判決,卻不得上訴第三審,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有違。圖為司法院祕書長呂太郎。(圖片取自東森新聞)

《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2款規定,法定刑度最重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等輕罪案件,以及竊盜案件,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導致實務上一審判決無罪,二審改判有罪的案件,實質僅一審判決確定,無法上訴救濟。司法院大法官28日作出釋字第752號解釋,第二審撤銷原審無罪判決並自為有罪判決,卻不得上訴第三審,未能提供至少一次上訴救濟機會,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有違,應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效。


不過,因釋憲聲請人只針對竊盜和最重本刑3年以下案件,基於不告不理原則,《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3款至6款的侵占、詐欺、背信、恐嚇罪,不在大法官解釋範圍。屬立法政策形成,司法院會依大法官意旨檢討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76條,一體適用。

 

馬英九教唆洩密案適用


立委柯建銘自訴前總統馬英九教唆洩密等,一審馬獲判無罪,柯上訴二審,由於馬被訴的罪都是3年以下輕罪,同樣有一旦二審改判有罪不得上訴的隱憂;釋字752號解釋文出爐,將可立即受惠。


在此之前,台灣高等法院法官錢建榮,曾兩度審理此類案件,從一審無罪判決案件,改判有罪,在判決書中引用聯合國《兩公約》說明該案應屬例外得上訴第三審請求覆判的案件,以「教示」提醒被告,可提起上訴第三審,也認為最高法院應該要受理。

 


事實上,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二分組會議,司法院也針對避免突襲性無罪改有罪判決確定,提出上訴制度改革,考量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76條規定,一審判決無罪,二審改判有罪之情形,有違反《公政公約》第14條第5項規定的疑慮,決議促請司法院修法。


聲請人分別因為竊盜和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第二審法院撤銷第一審無罪判決,改判有罪,並認其所犯之罪屬於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而確定。聲請人認為《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2款,有牴觸《憲法》第7條及第16條疑義。


司法院祕書長呂太郎28日舉行記者會公布解釋文表示,《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2款規定,就第二審撤銷原審無罪判決,並改判有罪,被告不得上訴第三審,未能提供至少一次上訴救濟機會,有違《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意旨,應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效。

 


至於經第一審判決有罪,而第二審駁回上訴或撤銷原審判決,並自為有罪判決,規定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屬立法形成範圍,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意旨並無違背。


二款案件經第二審撤銷原審無罪判決,並改判有罪,於解釋公布之日尚未逾上訴期間者,被告及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依法上訴。原第二審法院,應裁定曉示被告得於該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該法院提出第三審上訴。


被告於解釋公布前,已於上訴期間內上訴而尚未裁判者,法院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2款規定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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