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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娟芬專欄:兩個辭職的人—兼問林鈺雄教授與陳重言律師

張娟芬 2017年08月04日 07:02:00
張娟芬:現在只剩下一個問題了,林鈺雄教授(左)與陳重言委員(右)大肆攻擊司改國是會議並且退出,究竟是真心辭職還是裝腔作勢?(合成照片/葉信菉攝;資料照片)

張娟芬:現在只剩下一個問題了,林鈺雄教授(左)與陳重言委員(右)大肆攻擊司改國是會議並且退出,究竟是真心辭職還是裝腔作勢?(合成照片/葉信菉攝;資料照片)

委員20人,兩人辭職,請問剩下幾人?在小學課堂上,答案是18人。在司法改革國是會議裡,答案至今還有待討論。

 

今年4月25日,第三分組的林鈺雄教授宣布退出司改國是會議,4月28日,同組陳重言律師跟進,兩件事情都獲得媒體大幅報導。他們離去之際,對司改國是會議提出強烈的批判,「決議像天燈,掉下來變垃圾」、「即興式的提案,在不明就裡情形下被表決」、「不實抹黑院檢司法實務者」、「外行領導內行」等等。都三個多月了,司改國是會議的主辦單位為了和氣,至今「苦苦相留」:委員名單上仍然有他們,會議資料仍然寄給他們,也仍然宣稱委員有101人。

 

有人辭職,對會議的影響很大。第三分組是意見交鋒激烈的一組,錙銖必較。委員20人的時候,11票過半;19人、18人的時候,10票就過半了。第三分組的幾個議案,包括檢察官法、檢察署組織法,就在這個危險邊際,因此林鈺雄與陳重言的辭職,成為總結會議的重要爭點。

 

目前為止,認為林陳不算辭職的理由包括:他們沒有正式辭職、沒有書面辭職、辭意沒有送達總統、總統沒有允許他們辭職。坦白說,每一個理由都令人發笑。

 

辭職是單方面意思表示就成立的,跟分手一樣。總統邀請林陳擔任司改國是會議委員,林陳不想當了,難道總統可以不准嗎?不准要怎樣?古時候確實是這樣的。晉武帝要封李密當官而李密不想去,但皇帝瞧得起你,你敢推辭嗎?因此李密寫「陳情表」:「今臣亡國賤俘,至微至陋,過蒙拔擢,寵命優渥;豈敢盤桓,有所希冀…願陛下矜愍愚誠,聽臣微志;庶劉僥倖,保卒餘年。臣生當隕首,死當結草。臣不勝犬馬怖懼之情,謹拜表以聞。」多麼卑微,幾乎是跪在地上寫的。專制年代是不尊重個人意願的,所以辭職要乞求皇上諒解;我們難道活在晉朝嗎?

 

林陳辭職早透過媒體公告周知

 

國是會議的議事規則裡,對於辭職的「正式」程序完全沒有規範,主辦單位應當依照既存的法理或社會通念來處理。事後再提出條件,例如一定要書面才算、口頭告訴媒體不算,那都是事後的發明,欠缺程序正當性。例如我路過一個土地公廟向裡頭拜了兩拜,忽然竄出一個人來發明一個規則,說這裡拜一次一百塊,拜兩次兩百塊,這有道理嗎?

 

林陳的辭職早已透過媒體公告周知,總統或幕僚或司改國是會議主辦單位,完全找不到藉口說不知情。更何況,截至目前為止,無論正式說、書面說、送達說或者允許說,全都是個人看法,主辦單位究竟要採哪一說,自己也還拿不定主意。因此,不能用這些事後發明的條件,溯及既往地否定林陳的辭職,否則就是恣意。

 

我詢問幾位法界友人,國是會議委員的法律地位是什麼?辭職規範既然在我們的議事規則裡沒有定,那應當依照什麼法?大家都很奇怪的說:辭職還有什麼法,不是辭就辭了嗎?最後終於有人說,這應該是公法上的聘任關係,應依行政程序法第 149 條:「行政契約,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相關之規定。」

 

委員受邀來開會,會前研讀資料、會議中自主提出對司法制度的建言,提供勞務並領取車馬費,最類似的關係應該是委任。民法第529條規定:「關於勞務給付之契約,不屬於法律所定其他契約之種類者,適用關於委任之規定。」

 

台中高分院民事庭處理過一個跟我們很像的案例,94年度上更二11號判決。有兩個人擔任某協會的董事,他們辭職,然後又反悔不辭了,跑回去開董事會。後來協會發生了糾紛,有人便向法院主張這兩人不具董事身份,他們做的決議無效。這個案子牽涉到委任契約如何辭職方才生效的問題,對我們很有參考價值。

 

委員20人,兩人辭職,請問剩下幾人?在小學課堂上,答案是18人。在司法改革國是會議裡,答案至今還有待討論。(司改會第三分組/李昆翰攝)

 

委任關係裡辭職 只要單方表意

 

判決裡很明白的說,在委任關係裡辭職,只要單方表明意願就好:「故董事終止類似委任契約關係之意思表示,應向法人為之,董事袛要單方向法人為終止之意思表示即發生效力,董事與法人間之類似委任關係自歸於消滅,其董事資格當然喪失,不以獲得法人之同意為必要,亦不須經過法人之董事長或董事會批准。」所以「允許說」是沒有道理的,司改會議委員辭職,並不需要總統允許才生效。

 

判決也認定,「送達」只要送到住處或辦公室就好:「故通知已送達於相對人之居住所或營業所,置於相對人隨時可了解其內容之客觀狀態,即為達到,不必交付相對人本人或其代理人,亦不問相對人之閱讀與否,該通知即可發生為意思表示之效力(最高法院54年台上字第952號、58年台上字第715號判例意旨參照)。」

 

黃茂榮大法官在第667號解釋的不同意見書裡歸納:「關於民法規定之非對話意思表示的到達,最高法院判例採『信箱主義』。亦即以文書在空間上脫離發信人之支配,使受信人取得對於該文書之事實上管領力(民法第九百四十條參照)為送達。要之,民法第九十五條意義下之送達,以文書脫離送達人之占有,相對人取得該文書之占有為到達相對人之認定標準,並不以將該文書交付於相對人為要件。」林鈺雄與陳重言的退出聲明,每一個媒體都登了,總統府該不會沒有訂報紙吧?

 

那辭職以後,可不可以反悔呢?判決說,「按董事一經辭任,立即生效並喪失董事身分,除非經董事會再行推選為董事,並同意就任,否則永無董事身分,毫無復職之可言」。辭職,跟分手一樣。分手以後如果反悔想要再續前緣,別無他途,只有重新贏得芳心。林鈺雄、陳重言兩位前委員在媒體上把國是會議說得一文不值,大張旗鼓的退出;如果現在發現票數不夠而想反悔,也不能夠恢復其委員身份。除非總統曾經重新邀請他們加入,否則,即使他們出現在總結會議,也無法改變這個事實:第三分組表決某些議案的時候,林陳已經喪失了委員身份,20減2,剩下18了。

 

林陳兩委員 你們反悔了嗎

 

台中高分院民事94年度上更二第11號判決隨後得到最高法院的支持,案子定讞了。在判決查詢系統裡,這不是孤例。通說就是,在委任關係裡辭職,只要一方表達辭意就辭了。辭職不待對方許可就生效,送達不待對方讀取資訊就生效。

 

國是會議委員與總統府,也是一種類似委任契約的無名契約,林鈺雄與陳重言均已公開表示退出國是會議,其意思表示已經送達總統府,不待允許即已生效。即使事後反悔,也不能回復委員身份。

 

分析到這裡,只剩下一個問題了。林鈺雄教授與陳重言委員大肆攻擊國是會議並且退出,究竟是真心辭職還是裝腔作勢?三個多月來,兩位為什麼不趁早回覆主辦單位,說「我已經退出了,不要再寄開會通知给我了」?難道兩位擺出悲壯的姿勢騙過媒體以後,竟然「退出而不辭職」?難道兩位一方面痛罵國是會議在放天燈,但是口嫌體正直,還是想放放?

 

我從主辦單位得到最新消息,說林鈺雄教授回覆了總結會議的開會通知,表示人在國外不能參加,會請假;陳重言律師表示會盡量參加。事關兩位的誠信與人格,因此有必要排除訊息傳遞的可能誤差,直接而公開地—透過媒體、國是會議群組信以及主辦單位三個管道—請林鈺雄教授與陳重言委員明白告訴我們,你們反悔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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