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書:陳星無罪 奕含有怨

林青弘 2017年08月23日 00:00:00
陳國星的道德責任早已重過法律責任,即使逃過法律制裁,一條荳蔻年華的寶貴生命逝去,這遺憾將永遠跟隨陳國星一生一世。(翻攝自YouTube@Readmoo電子書)

陳國星的道德責任早已重過法律責任,即使逃過法律制裁,一條荳蔻年華的寶貴生命逝去,這遺憾將永遠跟隨陳國星一生一世。(翻攝自YouTube@Readmoo電子書)

從台南地檢署檢察官偵結後的不起訴處分,在法律上可以確定陳國星不是「狼師」。但從林奕含輕生事件獲得廣大關注後,陳國星的道德責任早已重過法律責任,即使逃過法律制裁,一條荳蔻年華的寶貴生命逝去,這遺憾將永遠跟隨陳國星一生一世。

補教業賺錢保證在於名師群,不僅要有專屬名師,更要成群號召。少子化趨勢下,補教大餅已難擴大興盛,為了鞏固既有利益,找尋高顏值、高CP值,具有綜藝功能又有教學實力的新人,培植為名師群,成為補教界繼續生存的不二法門。投機者,可以趁其他業者培植成功後,以非白非黑的力量,半脅迫、半自願,利誘與威嚇齊下,套牢名師群,藉此鞏固自家補教生意。

連鎖又大型的補教業者,方有規模經濟與名師效益,地方利基型的補習班,自然不是此類業者的競爭對象,也不是此類業者的假想競爭者。陳國星能夠補教功成,從名師轉型為業者,很多補教生態的眉角掌握恰到其分,他的人身安全能夠獲得保障,也是他處世為人、行走江湖的成功要領。

「陳星模式」之所以無罪,在於所有犯罪要件都能一一故意迴避。這是精心設計的誘惑,法律上沒有「誘姦罪」,這就是「陳星模式」厲害又可惡的地方。在林奕含個案裡,她在認識陳國星之前,在高中階段即有精神疾病的就醫病史(2008年12月高三上學期),由此很難合理連結林奕含的精神疾病是與陳國星的「誘姦」或「情愛」(2009年8月11日發生性關係)具有相當因果關係,這是陳國星無責的首要理由。


其次,客觀上來論斷陳國星教學風格,以一位中年大叔來說,他的外貌中上,尤有濃眉大眼的帥勁風格,幽默風趣又知識廣博,對於一位「知青」,尤其感性、理性兼備的才女林奕含來說,無論主觀投射的情意,或是客觀接觸的仰慕,陳國星的丰采,對於林奕含來說,存在著不可言喻的致命吸引力。利用學生的景仰和崇拜,遂行個人情慾,這是「陳星模式」第二招,也就是迴避強制性交,阻卻妨害性自主的論罪。

在情投意合的情愛基礎上,「陳星模式」適用於18歲以上對象,摒除狼師為了發洩獸慾而不擇手段的無差別行為,「陳星模式」顯然動腦許多,不會讓情慾沖倒理智,不計法律責任來發洩情慾,這是無罪免責的高招,明知已有配偶,要擔負性忠貞義務,仍故意「放長線釣大魚」,這不是「誘姦」,甚麼才是「誘姦」?

當通姦已成事實,正宮與小三的差別,在於不被真心相愛的人,才是第三者。檢察官偵查後,證實林家雙親、陳家夫妻以及林奕含等人,確實曾於2009年10月間在喜來登飯店談判。對於涉世未深的林奕含來說,剛滿18歲不久,立即遇上自認的真愛糾葛,陷於法律和情愛之間的論爭,以林奕含當時的身心狀況與社會經驗、心智成熟度來說,是不是遇上非常天人交戰的考驗與打擊?

林奕含一方面不想承擔通姦罪汙名,一方面又嚮往兩情相悅的美好感觸,社會歷練多年的林家父母都不能成熟完備解決此事,還能預期林奕含如何獨力自救,走出「誘姦」的傷痛與失望?利用兩個女人的情愛慾望爭執,護衛自己出軌不忠的「偷吃」妄想,最大的贏家顯然是兩個女人之間的唯一男人「陳國星」。訴求元配以婚姻家庭為重,另又以情愛上的誘惑、小女孩崇拜大叔的仰慕情結,寬解林奕含被背叛的憤怒與傷害,這是「陳星模式」的第三招。

在陳國星與林奕含深入交往後,密切往來的知性對談,不能排除陳國星在發生性行為之前,業已知悉林奕含的身心精神狀況。憂鬱症顯然不是多愁善感即可療癒交代,中年大叔與少女情懷的對招過往,怎能不讓人合理懷疑陳國星想要「誘姦」的初衷起念?在一步步的精心設計下,誘惑是手段,發生性行為是目的,當「誘」「姦」併聯一起,林奕含難能脫逃魔掌。成人的攻心計,少女為了情愛大膽付出,「陳星模式」在法律之外,找到情慾發洩的脫法管道,失心與失身,已有既定模式。

法律拘束不了「天雷勾動地火」,男歡女愛原本就很難以法律完備規範和制裁。對於涉世未深的子女,身為家長要承擔責任與警覺關注。愛情世界裡,沒有鐵律法則,只有千古教訓「愛到卡慘死」,從來就不是「愛拚才會贏」。

 

※作者為自由作家

 

【延伸閱讀】

●張娟芬專欄:住在帝寶的孤兒—房思琪​

●盧郁佳專欄:報導討論林奕含遺作是在「消費死者」嗎​

 

【編輯推薦】

●幾秒內確診!中國診療中心結合「人工智能」




 

 

【上報徵稿】

 

上報歡迎各界投書,來稿請寄至editor@upmedia.mg,並請附上真實姓名、聯絡方式與職業身分簡介。

上報現在有其它社群囉,一起加入新聞不漏接!社群連結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