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勢性交與戒嚴規訓-我對陳星不起訴處分書的看法

黃致豪 2017年08月23日 12:47:00
透過補教名師的不起訴處分書,讓我們看到在司法與社會這道證明練習題裡面,答案對了,不代表證明過程也對。(圖取自/pixabay)

透過補教名師的不起訴處分書,讓我們看到在司法與社會這道證明練習題裡面,答案對了,不代表證明過程也對。(圖取自/pixabay)

友人問了個難題:看到最近南部地檢有關某補習班教師涉犯權勢性交罪的不起訴處分書,結果雖不令人訝異,可是權勢與控制之間的難解問題,在法律的眼中如何觀照?界線,又該怎麼畫呢?

 

很粗淺地,從脈絡出發(而不從事件本身出發)我是這樣看的:

 

性別規訓所產生的權勢威能與政治權力問題,基本上是教育體系未經解嚴所衍生的子問題。因此,在同樣的規訓框架之下所產生的司法判斷,外觀上看來縱然合乎「既存的、實定的」法律邏輯,依然是在未經解嚴的思維框架之下所做成的判斷。因此,這樣的司法觀點,自然會與未解嚴規訓架構下的性別思想與權力架構,若合符節。

 

換句話說,這裡面其實不是無罪推定或者證據裁判的問題-這兩個名詞不過是傳統司法(不是人員喔,是司法-因為司法框架裡面隱含的戒嚴思想很可能已經規訓了絕大部分審檢辯學的司法從業者)為了預防受到輿論挑戰所選擇戴上的面具而已。

 

事實上,從我個人的經驗出發,我以為台灣司法整體從來就不曾真心的、誠意地、敢於抗眾地在意過無罪推定與證據裁判。本案才猛然戴起這兩張面具,其實有點突兀。

 

英美法下有一個判斷法則,totality of circumstances,譯法多端,究其本則無非脈絡的探索與分析。其實我覺得這totality of circumstances法則,很適合適用在轉型正義以及反規訓的後形式解嚴思考上:

 

在過去到現在台灣的教育體系之下,有意無意地,在時間與空間所創造的縱深之中,我們賦予了補習班教師(或其他的任何相類威權形象,教師、上司、尊親屬、前輩...等等)多少實質上的、環境上的權勢威能?

 

而這樣的權勢威能,經過轉換與體現到每一個補習班教師身上之後,會對於坐在台下同樣受到這一套未解嚴框架規訓的學生與其家長們,產生怎樣的影響?「我被老師處罰了。」「那一定是你做錯了什麼。」「我被上司/姑丈/前輩/父母欺負了。」「你如果沒有先表現不好或者做了什麼,那人家無緣無故怎會來找你麻煩?」

 

如同Zimbardo的電擊實驗所要探討的權勢地位影響內涵一般,上述的這兩個問題,或許才真是totality of circumstances在台灣的權勢與性問題上判斷的內涵,才是濫用權勢性交罪在當代必須探討的性別/權勢框架內涵。

 

直指其核心,其實也正是當代的性/別、教/育、司法等,身處後形式解嚴時期,卻仍然受到戒嚴框架嚴厲規訓乃至於內化成行為準則或基模的焦點所在。

 

化約成一句話:

我們內化恐懼與規訓,我們鼓勵恐懼與規訓;因此台灣社會,根本從來未曾在思想上解嚴。

或者說,我們都罹患了戒嚴的斯德哥爾摩症候群,而不自知。

 

回到這個不起訴處分:我不否認這件案件就算透過上述的問題探究,最後在嚴守司法正當程序以及無罪推定的界線下,仍然可能得出不應起訴的判斷結果。畢竟,在有瑕疵的巨大社會系統下的兩個受到規訓與制約主體之間的互動,在刑法理論上無論從微觀(行為-人)或宏觀(人-系統)的脈絡,都很難全部歸責到其中一個主體身上,從而突破民主社會基石的無罪推定(以及刑法最後手段)原則。

 

可是,在司法與社會這道證明練習題裡面,答案對了,不代表證明過程也對。

 

換言之,只因為同意不起訴的結論,不代表我們不需要全面思考戒嚴規訓架構廣泛對於教/育、性/別、與司法凝視焦點所產生的僵固化(fixated)、隧道化(tunnelized)影響。

 

可惜的是,對於權勢、恐懼與規訓框架的影響,我們實在想得太少。司法實在想得太少。不該用法律原則一語帶過的時候,我們偏偏又選擇了這樣做。

 

因為我們生長在台灣社會,其實從來就沒有真正從自己的規訓內化框架中,解嚴過。(本文獲作者授權轉載,原文連結。)

 

作者為執業律師/行為科學研究者/美國國家訴訟技術學院師資/訴訟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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