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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馬英九無罪 法官難道在唬弄人民

林青弘 2017年08月26日 11:16:00
北檢起訴馬英九洩密案,一審判無罪,北檢將上訴。(攝影:張文玠)

北檢起訴馬英九洩密案,一審判無罪,北檢將上訴。(攝影:張文玠)

有關被告前總統馬英九106年度矚易字第1號違反通保法等案件,業經台北地院唐玥候補法官審理後,判決無罪。依據司法院於2005年10月18日發布「候補法官辦案書類審閱要點」第2點「候補法官依獨任制審判製作之裁判書原本,應於宣示後法定交付原本期間內,檢同卷證送達庭長 (審判長)、院長審閱。其裁判書原本不宣示者,應於製作完成時,檢同卷證,送庭長 (審判長)、院長審閱。」之規定,此份判決書陳送庭長、院長審閱後,本於知情權,試著請教北院院長有何看法、感想?



唐玥法官援引《刑法》第21條第1項「依法令之行為,不罰」,認定被告前總統馬英九召集行政院前院長江宜樺、總統府前副秘書長羅智強的密會行為,洩密構成犯罪但有阻卻違法事由而免責不罰。

 

首先,《憲法》第44條是否為上開《刑法》規定所指之「法令」?容有見解歧異之處,尚待北檢上訴與論辯。其次,《憲法》第44條「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之明文規定,顯然限定總統行使「院際爭執調解權」之時,形式上必有爭執之院長與會會商,方可當之。回顧當晚密會,只有行政院長參與密會,試問被告馬前總統,要調解行政院與哪個院的爭執?



唐玥法官認定總統具有「行政特權」,基本上已經嚴重打臉所有檢察官自認有司法官的屬性定位。如果檢察官具有司法官屬性之定位,總統又能行使「行政特權」,對任何檢察官包含檢察總長,皆可揮之即來、呼之即去,行政干預司法如此大剌剌,難道這是司法獨立?依據唐玥法官對「行政特權」的法律見解,黃世銘怎能有罪確定?他洩密行為只是「依法令之行為」,成就總統的「行政特權」,何須羞愧辭職下台?



總統與行政院長密會時,這是廣義的行政權行使,由密會型態判斷,客觀上未存有院際爭執的會商解決要件。唐玥法官任由心證發揮而免責不罰被告,毫無事實附麗,只能說是個人主觀情緒認知。如此免責不罰,顯然偏頗有餘,公信不足。



被告砌詞狡辯,唐玥法官因為被告行為時具有總統身分,即因「身分信任」而全然採信被告辯解,業已違背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原則,不符合《憲法》第7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之規定,過度膨脹「總統身分」之階級影響,已有不中立的主觀採信心證。任由被告辯解而無限採信,未按卷內事證勾稽論理、證據與經驗等法則之互核。對於這樣的判決,簡直把人民當成「司法北七」,何須尊重?



我們可以尊重「唐玥法官」審判獨立的空間與職權行使,但是判決宣示後,「唐玥小姐」有無濫用法官職權?有沒有枉法亂判?有沒有偏頗不法?諸樣違背法令的逐一檢視,是公民制衡司法的當然權利。判決已成,法官不語、小姐可問,此時檢驗判決,只是想請教「唐玥小姐」,在行使法官職權的過往程序,是不是存有曲解《憲法》、適用法律錯誤?審理過程中,是不是故意善待被告,偏頗輕視公訴人論告?是否已有違背公平法院的不正當職務行為?



《法院組織法》、《法官法》並未明定人民對於法官職務外行為,仍須以法官稱之。法庭上,也無任何法律明文規定須以「庭上」來敬稱審判長。解除法庭戒嚴,稀釋法官威權,把法官當人看,才能有充分的評論空間,藉由公民參與討論,發揮「國民法官」的底蘊內涵。以「唐玥小姐」取代「唐玥法官」稱呼,不是不尊重,而是法官職務結束,回復平常看待。



台北地院擁有很多非典型法官,在尊重審判獨立與兼顧權力分立原則上,人民必須破除迷信官威,對於法官判決當然可以評理與質疑。台北地院是不是利用判決,誤把人民當成「司法北七」來唬弄?期待公訴人如檢察官,能夠徹底履行國家公益代表人職責,讓人民見識公平正義究竟何在。

 

※作者為自由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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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馬英九 洩密罪 唐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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