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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人權法院判決 企業須先告知監管電子郵件

王元容 2017年09月06日 22:25:00

 

歐洲人權法院(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5日判定,企業雇主若要監控員工電子郵件帳號必須事先告知,以防止雇主不當侵犯員工的隱私權。根據《紐約時報》(The New York Times)報導,歐洲人權法院法官呼籲歐洲政府建立措施,防止職場上的權利侵害,企業若要進行監控,則須採取避免員工隱私權受侵犯的形式。


 

2007年,羅馬尼亞軟體工程師巴布勒斯庫(Bogdan Mihai Bărbulescu)因透過為客戶建置的Yahoo即時通(Yahoo Messanger)通訊軟體傳送私人訊息而遭到解雇。巴布勒斯庫的老闆指出,用此帳號與他的兄弟和未婚妻傳送私人訊息,其中還包含一些關於性事的話題,並掌握了他在即時通上的對話紀錄,作為證據將他開除,儘管巴布勒斯庫本人否認這些指控。

 

法院扭轉十年前的判決

 

後來巴布勒斯庫將此案上訴至歐洲人權法院,2016年人權法院的法官以6比1的票數,判決此案雇主為確認員工在工作時間,是否正在進行專業上的事務而進行的監控是合理的。

 

歐洲人權法院法官以11比6票數,扭轉了先前羅馬尼亞法庭的判決。據《路透》(Reuters)報導,法官認為羅馬尼亞法庭沒有保障巴布勒斯庫的隱私權,因為他的雇主在窺探其私人訊息之前並未事先告知。

 

法院認為,當時巴布勒斯庫雇主沒有事先被通知監管其通訊性質和程度,也未告知可以取得通訊內容。此外,雇主並未有足夠理由監控巴布勒斯庫通訊,也沒有證據指出巴布勒斯庫曾在私人通訊過程中有如破壞IT系統或進行非法活動等,將公司置於風險的行為。


 

雇主不能完全剝奪員工隱私權


 

隨著越來越多員工會在工作時進行私人通訊,職場隱私議題也逐漸引起各方激烈的爭論。許多雇主主張他們有權監控電子郵件和電子設備的使用以確保員工將它們用在正確的用途上,同時維護公司資訊系統安全。

 

比利時法律事務所Claeys & Engels Antwerp的律師瑞特斯(Stephanie Raets)提到,以往法院在這個議題大致上是支持雇主的,而人權法院的這項判決劃清了網路監控(e-monitoring)和隱私權爭議的界線。她說,雖然雇主有權在工作時限制員工的隱私權,但仍必須拿捏分寸,不可以完全剝奪。

 

有律師提及,這項判決也是提醒員工,必須更加意識到使用公共帳號做違反公司規定的私人用途可能造成的後果。

 

新判決提高監控合法門檻

 

也有律師指出,有些國家如英國,規範雇主監控員工通訊的界線,早已存在於現行的司法系統裡,長期實施且被許多企業視為良好的傳統。

 

英國倫敦White & Case法律事務所專精雇傭法的合夥律師雷文斯克洛夫(Stephen Ravenscroft)說,有關職場監控的政策必須涵蓋更多細節,並闡明雇主監控員工的場域、原因、目的以及形式。

 

歐洲工會聯合會(European Trade Union Confederation)的聯盟秘書長(Confederal secretary)林曲(Esther Lynch)說,這項判決將會大幅地限制雇主監控員工使用電子通訊的可能性,雖然法律並沒有完全禁止雇主的監控,但它的確大幅提高了監控合法性的門檻,在保障員工隱私權上踏出了重要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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