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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榮欽專欄:交互人質的新兩岸關係

沈榮欽 2016年07月12日 17:36:00
國內外觀察家皆認為,蔡英文與馬英九的兩岸政策存在根本的分歧。(路透社)

國內外觀察家皆認為,蔡英文與馬英九的兩岸政策存在根本的分歧。(路透社)

無論國內外觀察家認為台灣新舊兩任總統蔡英文與馬英九之間有多少相似之處,率皆承認兩人的兩岸政策存在根本的分歧,這種分歧源自他們對中國政府認知上的二個根本差異:

 

第一是對中國政府行為理性的假設不同。蔡英文多次在演講中強調她的兩岸政策會有可預期性,寄望中國政府理性待之,也就是希望在互利的基礎上建立穩定的互動模式;馬英九則認為中國政府在主權上並非依據理性行事,而是願意犧牲經濟利益以換取對台主權,台灣因為實力不如中國,因此犧牲部分主權換取經濟利益方為上策。

 

第二是兩岸之間的信任。蔡英文認為雙方信任基礎薄弱,考量台灣對中國的貿易依存度已高,不宜繼續增加對中國的依賴,而應該分散風險;馬英九則認為雙方已經建立相當程度的互信基礎,因此在保險有限的情況下,也要增加對中國的投資,以便參與中國廣大市場所帶來的機會。

 

蔡英文上任後,中方在試探中逐漸增加對台壓力,要求蔡英文承認九二共識中的一個中國原則,在得不到滿意的答覆後,中國對台採取政經分離的報復:政治上切斷兩岸官方的溝通與協商,並且取消中方認為屬於「讓利」的台灣旅遊等措施,但是在民間經濟交流上,基本上仍維持過去的規定。那麼在關閉兩岸協商大門的情況下,如果依照蔡英文對兩岸關係的假設,除去千糾萬葛的外交爭議外,應該如何構建新的兩岸關係?

 

簡單的歷史回顧可以讓我們更清楚這個問題的本質,因為在歷史上,台灣並非第一次面臨這個問題,法律制度史學者Brockman 發現19世紀晚期的台灣商人有著相同的困擾:當時在清國統治下,具有法院功能的衙門無法有效地強制契約的履行,台灣人因此極少將契約的爭議訴諸衙門解決,一方面對無能的官員缺乏信心,再者官僚體系曠日費時、所費不貲。由於衙門官員必須同時擔任警察、檢方、陪審團、法官與獄方等多重角色,只剩下極其有限的時間處理契約糾紛。官員對法律的解釋標準不一、彈性極大,即使少數正式進入衙門的契約爭議,官員通常徵詢助手與地方仕紳的意見,根據當地的習俗裁判,或是直接交給地方仕紳宗族,仍然回到私下解決。

 

擬定雙方自動遵行的契約

 

台灣人因此必須在缺乏第三方有效執行契約下,彼此擬定契約並從事交易,商人通常依賴家族村里乃至行會的壓力,或是擬定雙方能夠自動遵行的契約(self-enforcing contracts),這種契約仰賴雙方同時的表現行事,例如貨既出門、概不退還,買方在賣方交貨同時付款,必須自行檢查或是承擔瑕疵品的損失。關閉協商大門的兩岸之間有著同樣的問題架構:當理性的雙方互信基礎薄弱時,如何在缺乏第三方強制執行的情況下,構建出雙方互利卻又不致背叛契約的有效關係?

 

2009年諾貝爾獎得主Williamson的交互人質(mutual hostages)理論對這個問題特別具有啟發性。要在缺乏信任基礎的理性雙方建立互惠關係,必須具有可信的承諾,例如對彼此關係的投資,這些投資有如自願人質,目的在彰顯對未來關係持續的信心。不過單方面的人質未必是為了促進未來關係的持續,也可能僅僅是反映弱小國家在關係中缺乏議價力量,如蔣介石曾經送蔣經國到蘇聯求學,實則成為人質以獲取對方的信任;縱使是為了未來的關係,給予人質的一方也面臨對方可能強占或濫用人質的風險。

 

通常這些強占或是濫用會以對關係詮釋的不同來建立正當性,例如時空背景不同、環境發生不可預期的變化、或是雙方的主其事者已經改變等等,為了避免這種風險,雙方可採用類似古代兩國之間交換彼此國王子女為人質的模式來促進關係的進展。因此與部分人的直觀相反,允許中資投資台灣或在台工作事實上有助於保護台灣在中國的投資,儘管這種允許並非毫無限制。

 

交互人質模式可以促進兩岸關係自主發展原因有三:第一、它降低了雙方抵制合作的誘因;第二、即使某方真的採取抵制行為,另一方也可以因為人質的賠償而減少損失;第三、人質釋放出對方是否會抵制合作的訊號,有助於判定對方的真正意圖。必須強調的是,這種交互人質為基礎的關係,對雙方的效率與生產力都有所助益,而非僅僅是反映強者對弱者的剝削。

 

儘管如此,允許中國在台投資或是中方在台工作並非毫無限制,具體而言,作為人質的投資應該遵守「醜公主原則」:也就是如果國王必須在兩個同樣寵愛的女兒間擇一到他國作為人質,他應該挑選比較醜的那位公主。亦即完美的人質應該具有價值不對稱性:人質對給予的一方的價值超過接受的一方,因此既能夠促使給予方遵守契約關係,同時也令接受方覺得合作的利益超過強占人質。準此,與中國廠商現有科技互補的關鍵技術,不得成為台灣在中國作為人質的投資,否則中國一旦佔用便得以超越台灣現有的產業。

 

同樣的,中方在台的投資應該限定在對台灣的價值低於對中國的價值,因此台灣的關鍵技術應該避免中國投資或佔有過大的份額。這種限制乃基於避免彼此的投機行為而破壞雙方長期合作的誘因,對彼此皆有長期利益,而非出自敵意。

 

中國一條龍產業不利兩岸合作

 

人質未必必須以投資對方國家的形式呈現,另一種方法是台灣在本地投資對中國企業獲利所需的互補性資產,因為這些投資僅有與中國合作,彼此才能獲利,因此也有助於長期關係的穩定。換句話說,台灣與中國的差異較大的產業,或是中國垂直整合程度較低的產業,較有可能促進兩岸合作關係的進展,反之,如果台灣人跑去對岸從事與台灣相同的事業與台灣直接競爭,或是中國一條龍全包式的產業,反而不利於兩岸合作關係的開展。

 

有趣的是,研究顯示這種以缺乏互信為基礎所建立的相互人質模型,長期而言,可能會逐漸增加彼此互信的程度。雙方缺乏互信之所以難以建立合作關係,因為先遞出橄欖枝的一方可能被認為示弱,增加對方強占人質的誘因,但是一旦建立以交互人質為基礎的互動模式,能夠增進雙方的認識、確立對未來行為的預期、建立互動行為的規範、進而增加彼此的互信,甚至從經濟關係擴散到如打擊犯罪等其他領域。

 

如同Williamson強調,無論表面看起來如何怪異的契約行為,全面而仔細的追究終會揭露出關係的本質,當兩岸缺乏更高的權威系統規範契約的執行時,交互人質模型為我們揭露了如何透過自主協調建立雙方主動遵循關係的原則;與某些直覺相反,全面禁止或開放、乃至單向禁止與開放,都不是滿足雙方或是台灣單方利益的最佳方式,具有協調性與策略性的雙向開放,才真正有助於建立長期互惠的兩岸經濟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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