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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防堵報復/兒少色情 公權力可介入網路自由的界線在哪

陳中寧 2017年10月15日 00:00:00
作者認為,NCC必須對網路負起更多責任。(圖片摘字PAKUTAS)

作者認為,NCC必須對網路負起更多責任。(圖片摘字PAKUTAS)

防堵報復式色情與兒少色情,請網路社群一起思考解方。

 

之前有幸參V-Taiwan「違反本人意願而散布本人的身體私密影像」,即所謂的「報復式色情」的討論會議。當時我提出:對於外國平台、非法平台目前在處理上很棘手,又或在台灣的營運註冊登記但告知後不配合下架,那可以由什麼單位,用什麼手段去停止影像的散播。

 

這個問題希望網路社群一起協助思考。

 

先前鄭運鵬委員提出的著作權法引起軒然大波,核心議題在於對侵權的網站,可在經法院裁決後,讓台灣方面無法存取。反對的主要理由包括了,這樣的手段並不適當,政府不應該有封鎖網站存取的權利,同時,屏蔽網站的權力是否會被濫用。

 

但我認為對於屏蔽網站的質疑,不能全然否定政府介入網路內容的正當性,例如為了防止私密影像的持續散布,落實對受害者的人身保護,稍後也會提到關於兒少色情/裸露影像的問題。流出的私密/裸露影像在持續流傳的同時,就是持續的在製造傷害。

 

我想大多數人可以認同,我們不該對受害者置之不理,那問題就在於,什麼樣才是適當的介入手段,即手段的合適性與比例性問題。

 

抓非法網站像打地鼠

 

現實上,notice and take down當然是最優先的程序。警察會先通知(寫mail)給刊載報復式色情內容的平台。在規模較大,又有在台灣落地的公司這個問題並不難處理。Google或Facebook等公司有設立自律規範。在接獲舉報後即會採取行動。甚至在警察來信前早就已經採取行動。

 

可是,當對象是非法網站,就不會回應警方的要求(廢話,都非法了)。從相關判決書中可發現,有查獲伺服器的案例,可見網站的主機若設在台灣,有可能以實體搜查的方式處理。只是若網站設在國外,那看來就真的沒有辦法。

 

何況以現在的網路技術發展,要真的去查獲一台主機恐怕只會是越來越不容易。更麻煩的是,即便查獲了網站,往往很快的就會死灰復燃。警察將之比喻為打地鼠,打了一個,另外一個又會冒出來。

 

我曾經詢問,是否有處理過外國、合法網站上有報復式色情內容的案例。警方表示沒有。老實說我在詢問的就是Pornhub之類的色情網站,但目前似乎較欠缺相關的處理經驗。

 

除了違反意願的私密影像外流,還有一個需要防堵的內容會是兒少色情。先前曾爆發一起個案,一名研究生引誘超過百名的未成年少女拍攝裸露照片。這邊講的不是巴哈場外的各類同人創作,而是犯案者透過社群軟體,交友軟體等方式接觸未成年少女,利用對戀愛的想像或使用遊戲點數利誘,使少女拍攝裸露照片。

 

光靠警察寫mail是沒用的

 

根據網友討論,這起案件之所以被破獲,是因為犯案者在網路上販賣相關圖片。其所使用的Tumblr平台在接獲舉報後,將資料提供給警方。但若犯案者使用的是非法或是無法聯絡管理者的平台,警方就未必能夠查獲。根據相關團體統計,這類案件近年來快速的在成長。

 

還必須考慮一點,若網路平台的營利與上傳內容正相關時,我們可否信任管理者會積極地去移除理當要移除的內容。即便不會完全的視而不見,那會不會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的消極處理?例如直播平台就可能有這樣的疑慮,對於可能出現的「深夜福利」,業者會不會即時、積極地加以處理。至少目前中國的直播平台,管理機制顯然並不周延。

 

因此,固然notice and take down是目前最合理的程序,可是這程序在幾類情況下無法發生作用:一、刻意以違法為目的之網路平台、二、無法聯絡到管理者的網路平台、三、管理者刻意已讀不回的網路平台。這些情況下,光靠警察寫mail顯然不足以處理。

 

我並不會太過擔心Google、Facebook、PTT等較主流的網站,因為本身有一套管理機制會去約束不當內容。甚至在DCARD,可看到使用者們建立起了一套遊戲規則。當男性PO出女性的私密照片,會有網友詢問是否經過女方同意;或是女方上傳的性感照對臉部遮蔽不足時,也會有網友提醒「這樣容易被認出來」。

 

因此,我相信自律是可能的,只是我們可否相信在所有的網站上都能夠做到自律?這點顯然是有疑慮的,否則不會仍舊十分容易找到李宗瑞案的相關影片。

 

無法讓「跪求載點」舉動自動消失 

 

在處理上,我當然支持自律,或是運用程式的技術解。因為實務上,這類案件的受害者最先做的往往是報警,但警察的勤務繁重下,若能由業者自律或軟體自動化的解決當然是最好。但姑且不提技術解的可行性,就如前面所提到的,要所有網路平台的管理者參與自律,顯然並不現實。

 

當然還有一個可能的解法,就是所有違反意願被外流的私密/色情影像,網友們能夠積極的自我約束,「不點閱、不下載、不分享」,讓「跪求載點」的舉動徹底消失。但這顯然更不現實。

 

因此,我認為仍有公權力介入的必要性。公權力的介入是為了處理notice and take down或其他自律無法執行的空缺。

 

只是就如一開頭所講的:可以由什麼單位,用什麼手段去停止影像的散播。透過法院、透過行政權,那究竟公權力可以做到什麼地步?這個問題的討論必須要有網路社群的參與,當然更不能漏了業者的意見。

 

我認為可以由NCC召集會議,邀集網路社群、相關業者、關心議題的團體一同討論;或是由V-Taiwan進行討論;抑或是在G0V的Summit開一個專場。或者是以上的全部都來。為網路上的人身保護問題找到適宜的解方。

 

最後,我也主張NCC必須對網路負起更多責任。我理解NCC不願意成為網路的主管機關,因為外界必然會擔心網路若有主管機關,權力可能又過大。但即便不設立「網路」主管機關,「網路業者」或「網路服務的提供者」還是可以有主管機關。

 

若我們期待自律,我相信普遍性的自律準則,仍需要主管機關協助催生,去召集相關人士共同討論。自律準則的推廣也需要主管機關去執行,因此NCC應採取更積極的態度。

 

※作者為國會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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