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婚登記「於法無據」 反同肯定:應以家屬身分扶持

林惟崧 2017年10月12日 16:55:00
反同團體幸福盟家長代表同婚登記被「於法無據」駁回「表示肯定」,強調婚姻家庭從來都是一夫一妻。(攝影:陳育陞)

反同團體幸福盟家長代表同婚登記被「於法無據」駁回「表示肯定」,強調婚姻家庭從來都是一夫一妻。(攝影:陳育陞)

同婚釋憲之後,首件女同志請求戶政機關登記結婚的判決今(12日)出爐,台北高等法院以「於法無據」駁回提告。反同團體幸福盟家長代表曾獻瑩對此「表示肯定」,強調婚姻家庭從來都是一夫一妻,若要改變定義就必須要交付全民公投。

 

非保障權益唯一選項

 

幸福盟指出,今天的判決合理、肯定,呼籲目前相關的同婚登記案件訴訟,全國各級法院切勿侵犯立法院的權限。幸福盟也說,國內沒有改變一夫一妻自然婚姻定義的必要,依據釋字748號解釋,同性婚姻非保障同性伴侶的唯一選項,立法者可用其他方式保障同性伴侶的權益。

 

曾獻瑩舉例,若要兼顧孩童等利益,在不改變婚姻定義前提下,保障同性伴侶的基本權益,可援引民法1123條的「家屬」身分互相扶持,盡到撫養義務,也能享有稅法的優惠照顧。

 

幸福盟強調,關於台灣是否改變一夫一妻自然婚姻定義、實施同性婚姻,堅持應由全體台灣人公投決定,不應僅由少數司法、立法菁英決定,才是符合民主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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